1樓:匿名使用者
第一,這屬於正常解除勞動合同,公司的做法沒有違法的情況,你的合同已到期,公司又提前30天通知,所以你沒有權利要求續簽。
第二,你可以要求公司多支付一個月的工資作為經濟補償,因為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同意續簽,用人單位單方面不與勞動者續簽的,需支付經濟補償金,補償金以工作年限計算,工作一年,支付一個月。但是《勞動合同法》08年1月1日起實施,不溯及以往,所以你的經濟補償的工作年限只能為1年,即發1個月工資作為經濟補償。
也就是說,12月工資正常發放,然後再多給你一個月工資作為經濟補償,沒有續簽的權力。
依據法條: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九十七條
本法施行之日存續的勞動合同在本法施行後解除或者終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經濟補償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計算;本法施行前按照當時有關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按照當時有關規定執行。
2樓:匿名使用者
有權要求續簽,在同等條件下優先
3樓:偌仔
去勞動仲裁部門投訴吧,這種情況你可以獲得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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