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碉堡大萌比
酒店做法不合理,你可以要回你的工資。不可以隨意剋扣工資,剋扣工資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十五條 用人單位不得剋扣勞動者工資。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代扣勞動者工資:
(一)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稅;
(二)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應由勞動者個人負擔的各項社會保險費用;
(三)法院判決、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撫養費、贍養費;
(四)法律、法規規定可以從勞動者工資中扣除的其他費用。
2樓:
酒店扣除你全部工資涉嫌剋扣工資,該行為違法,你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支付你應得的報酬。
3樓:風吹一臉
不用聽上面的說。公司超過一個月沒有給你簽訂合同,就是他違法了,你隨時可以離職的,你實際工作的工資,公司沒有權利扣發,也是違法的。
你可以向勞動部門申請仲裁,要求補發所有的工資,並要求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用人單位違法按雙倍計,所以是1個月)
4樓:匿名使用者
不合法!! 建議去勞動部門申請仲裁,不過,因為你沒簽訂勞動合同,加上你沒證據在手,你能拿回工資的機會渺茫!!
5樓:皮皮
你辭職不寫辭職報告,只以簡訊通知經理,但未得到經理的同意的話。不去上班的時間就屬於曠工。按照各個公司的規定,曠工到一定的天數可視員工為自動離職。
即你自己放棄了拿工資的權利了。如果你當天走當天領工資還好,算是急辭工,只扣除一部份工資。
6樓:匿名使用者
酒店的做法不合法,但你也有責任,法定辭職要提前3天,不可以說走就走的,你自己提前走就是考慮了不要工資的了,除非公司炒你,就可以馬上走人。你沒簽訂勞動合同,加上你沒證據在手,有點難做。
7樓:知路浪人
辭職應以書面形式提交,不過再怎麼違約也不至於扣除全部工資。你可以主張要求公司賠償你第一個月滿的次日到簽訂勞動合同前日期間,每月雙倍工資的賠償。還有這個月的工資,如果你的擅自離職給公司造成影響的話是可以扣除部門工資,但不至於全部扣除,剩餘部分是可以主張支付給你的
8樓:匿名使用者
酒店的做法不合法,你可以通過勞動部門要回自己的工資
兩個月前向老闆多次提出辭職,老闆一直不批准,現在我不做了,老闆說沒有辭職報告算曠工,扣除兩個月工資
9樓:螃蟹小姐
建議不要使用暴力哦,傷害對方也會傷害到自己。還是再跟你老闆協商一下吧,實在不行可以去勞動局申請仲裁。
10樓:抽屜的筆筒
你是大白啊,憑什麼離職就要扣你工資啊...你應該直接報警啊....沒有說不寫離職報告就要扣工資的....
但凡是個老闆都是有腦子的,我只能講你老闆是白痴,或者他有背景,局子裡面有人,不然他不會這麼牛逼哄哄
11樓:du略知
正常上班,故意犯錯誤,或找點自己在理的某一件事大吵一架,讓老闆自個開除你不更好,我見過用方法成功炒了老闆魷魚的。
12樓:陽光下的戲子
通過勞動仲裁啊,以合法方式維護合法權益,你打他再被拘,再賠償,不值當
13樓:匿名使用者
暴力不用想,找勞動部門,當時你辭職時老闆為何不同意,你有沒有按合同提前多少天前和老闆提出辭呈,再有好好找老闆談,記得錄音保有證據。和他多磨磨,相信他不會為這些事煩,就會給你了
14樓:匿名使用者
提出辭職之日起好像30天后可以強行走人,但是30天內還是得正常上班。勞動法是這樣說的,實際上你是弱勢群體老闆不發你工資你也沒法咬他。方案當然是勞動部門。打人小心被拘留。
15樓:手機使用者
我建議第一個,因為第二個方案讓你老闆有理由不給你工錢還讓你賠償醫藥費,建議第一個方案
不寫辭職報告直接走人會有什麼後果
16樓:羅蘿侃職場
看你描述,這個廠子也太苛刻了!
1)早上六點半點名,這個就不提時間太早的問題了,因為有的環衛工早上更早集合,但遲到就罰300元,這也太離譜了!比如可以這樣,一個月內第一次遲到罰10元,第二次遲到罰50元,第三次遲到罰300元,第四次遲到就不用來了;因為誰都可能有點意外的事情啊,一次遲到就罰300元,這誰受得了,不知道你是否描述有誤。
2)去公廁徒步走就半個小時,廠長說去公廁不得超過十分鐘!超過十分鐘罰員工三百元罰款金!如果例假來了,上公廁也最多半個小時!
---步行要半小時,那即便開電單車去也要十分鐘啊,難道坐飛機去上公廁嗎?這完全做不到,不知道你是否描述有誤。
3)請假超過2天扣這個月雙倍工資。---這完全不符合人性,比如誰家父母生了大病住院,難道也不能去看一下?不知道你是否描述有誤。
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罰點錢也是常用做法,談不上違法;如果真象你描述得這般毫無人性,趁早離職!
至於不寫辭職報告直接走人,除了工資外你與公司沒有其它經濟上的關聯,算自動離職吧。後果是:可能拿不到你最後月份的工資!
17樓:薛定諤就是怪貓
如果一聲招呼都不打三天不上班就屬於自動離職,自動離職一般不發工資的,就算你找過去要,也要先扣錢再說,一天扣三倍,三天扣九天,基本上你半個月的工資就沒有了。
18樓:樑師益友一一特級專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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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寫辭職報告直接走人,公司扣錢合法嗎
19樓:濤聲海韻
如果沒有辭職就離開崗位,給單位造成損失,需要承擔責任。
在員工依法辦理離職還交接手續後,用人單位必須為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即離職證明),同時勞動者的工資、押金和經濟補償是必須結清。用人單位不得隨意扣減或者拖欠,當事人可以在辦理離職手續時要求結清。否則當事人可以去勞動局申訴或者舉報用人單位的違法違規行為。
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九條 勞動關係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字,至少儲存二年備查。
第八十五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20樓:昌偉不是人
不寫辭職報告直接走廠裡要不要扣工資啊
21樓:樑師益友一一特級專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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