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韓飛律師
只要沒對你進行專業技能培訓,沒簽訂培訓協議,離職不需要支付違約金!
當然也沒有賠償金了!
2樓:匿名使用者
你可以在勞動合同期限內提前一個月提出辭職,不要支付經濟賠償金。
3樓:匿名使用者
一般都不會的,如果有什麼保密協議的話,公司是要支付保密費的。
所以沒什麼事,再說你第一份工作,找到更好的了就換唄,不過個人建議,第一個公司還是要待時間長點的,一方面學習學習,另一方面以後的獵頭和hr 會從這方面考慮你的忠誠度。
4樓:匿名使用者
提前一個月以書面形式提出辭職申請,待公司找到接替你工作的人,把相關手續交接清楚,方可解除合同
5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 沒有勞動合同法22 23條的情形 您按勞動合同法36 37條的規定辭職 無需賠償公司。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和與智慧財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五條 除本法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6樓:匿名使用者
要看合同是怎樣規定的
我與公司簽了3年合同,現在公司要求我自動離職,卻完全不提賠償金的問題,請問這樣合理嗎,我該怎麼處理
7樓:
自己辭職是沒有經濟補償金的,因為是你違約。
如果你的勞動合同中有工作崗位的約定,單位若想調動你的崗位,必須經過你的同意,否則視為違約,你可以申請勞動爭議仲裁解決;
如果強制性的調動工作崗位,你可離職並要求單位給你賠償。單位直接辭退你,你可以要求的補償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賠償金等。
經濟補償金=補償時間×你離職前的12個月的平均工資(平均工資的演算法:是當月所有的應發工資數,就是扣個人保險及公積金以前的那個數。)
8樓:匿名使用者
不合理,因為你的合同是簽訂在新疆這個地點工作,這就決定了你的勞動崗位,公司重組,改變你的工作崗位也就改變了你的合同工作條件,因此公司要徵求你個人意見,否則公司違背了合同
9樓:匿名使用者
看你的意思也不會繼續做下去了,現在公司要求你辭職。
那麼你要清楚:自動離職是沒有補償的,如果公司一定要這麼做,那麼挑明公司需按法定額度補償你,你才辦自動離職手續。
這個要據理力爭的。
我們公司要和我們籤三年勞動合同,是不是簽了三年一定要做夠三年才能辭職,要不就被付違約金?
10樓:蒼洱白子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3年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但用人單位沒有組織勞動者進行專項培訓而簽訂協議來約定服務期的,或者沒有簽訂保密協議的,那麼勞動者只需提前30天申請辭職,不需要支付違約金,辦理完離職手續後,即可離開公司。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和與智慧財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五條 除本法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1樓:匿名使用者
1、合同裡規定有做不夠三年要付給公司違約金5000元,這規定違反勞動合同
法,屬合同的無效條款,簽了沒事的。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要求辭職,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如果不籤,公司不幫買社保。公司也是違反勞動合同法的,社保是法定從入職之月就應當繳納的,如果單位不繳,可向勞動部門投訴,要求補繳社保。
12樓:天外圍裙
為什麼不簽約,那是你不想在那裡常坐
如果我和公司簽訂了3年的工作勞動合同,但是未滿3年,我就想辭職,請問這樣可以辭職嗎?會有怎樣的後果?
13樓:好心情站
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可以要求公司按照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支付經濟補償金;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也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無權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14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平等的基礎上,協商一致簽訂的,一經簽訂即發生法律效力,對雙方當事人都具有約束力。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勞動合同只有經雙方協商一致、法定或約定的事由出現或者合同期限合同期滿時,勞動合同才終止,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的權利義務關係才隨之終止。
你簽訂了3年的勞動合同,並不意味著你必須做滿三年才能辭職。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你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前提是提前三十日遞交。
三十日滿,單位不簽字或不同意的話,可視為默許,你跟單位結清相關賬務,交接清相關手續就可以走人。
自己主動辭職的話,相關賠償自然就不能索要了,如果涉及單位提供專項培訓並約定服務期的話,按相關約定你還得賠償部分培訓費用。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就說這些吧,希望對你有所幫助。謝謝!
15樓:
當然可以辭職啊,勞動者提前30天通知用人單位就好了。
16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有合法的辭職的權利,一樓的回答已經比較完整了。辭職也是一門學問。最好和公司好好商量,客客氣氣地離開。同時,也要保留好提前30日的證明。
17樓:匿名使用者
提前辭職,違反合同約定。可提前一個月通知用人單位。
18樓:林中吹雪
答:可以,但是需履行一下必要的手續。
1、你提出辭職,能與公司協商一致的話,公司就能給你出具相關手續,這是為你下一個工作單位所需的材料;
2、公司不同意你辭職,你需提交辭職報告30天后,公司必須給你出具相關的離職材料。
請看《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第三十六條0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0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供參考。
假如簽了三年勞動合同,是不是三年內就不能辭職?
19樓:美好星空萬里
可以辭職。
以書面形式向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辭職就可以了,和單位協商也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同樣單位也可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
20樓:輕候涵蓄
如果自己有意向辭職,可以辭職,不受合同有效期約束。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所以如果協商一致,也受上述通知期限制即可離職。
擴充套件資料:
如果員工離職,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九條規定,勞動關係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主動辭職,沒有其它經濟補償的。除非在公司存在以下六種情況下,並以此為由提出辭職,可以要求經濟補償,根據在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因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21樓:
可以辭職。
合同解除包括雙方解除和單方解除。雙方解除是當事人雙方為了消滅原有的合同而訂立的新合同,即解除合同。單方解除是指當事人一方通過行使法定解除權或者約定解除權而使合同的效力消滅。
1、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
2、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八條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的;
2)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的;
3)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的;
4)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5)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6)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7)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8)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9)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10)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11)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
12)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
13)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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