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合同是按照勞動合同法進行簽訂,履行,如果將來出了問題,爭議,也是參照看勞動合同法進行解決的,有一些必須條款。涉及員工切身利益。而勞務合同是經濟合同,適用於合同法,不能套用勞動合同法,有時候,由於不具備簽訂勞務合同,或不符合要求,企業違規簽訂,造成爭議後,法院或仲裁委員會,會認定為勞動合同,
2樓:
個人與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說明個任務單位之間是勞動關係,如果企業與個人簽訂的是勞務合同,是屬於勞務關係,勞務關係比較簡單,你提供勞動,公司提供勞動報酬,勞動關係涉及到五險一金,更傾向與保護勞動者,但勞動者與企業之間首先勞動者必須是法定工作年齡內,16-60週歲之間,如果超過60週歲,就只能是勞務關係了,低於26週歲,算用童工,是違法行為。
3樓:長治劉義峰律師
勞動關係有勞動合同用工與勞務派遣用工是我國勞動合同法規定的不同的用工形式
勞動合同用工是直接用工,勞資雙方直接簽訂勞動合同,確立勞動關係,也是主要用工形式
勞務派遣工屬於間接方式用工,是勞動者與勞務派遣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勞務派遣公司再根據協議將勞動者派遣到用工單位從事勞動,勞動者實際由用工單位管理使用,屬於輔助補充性用工
無故辭退時,都屬於違法解除,由用人單位(不是用工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或者賠償金
4樓:西安惠律師
勞動合同受勞動合同法保護,與用人單位存在隸屬管理關係,目前有很多單位為了迴避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用人單位各項社保和補償義務,會以簽訂勞務合同為名,替代勞動合同。認定是否屬於勞動關係,不是隻看合同名稱,而應以實際用工形式為判斷標準!如果被認定勞務關係,則得不到保護!
5樓:小女孩
勞動合同與勞務合同在法律層面存在很大的差異。勞動合同屬於勞動法範疇,如果公司違反勞動法的相關規定,勞動者將獲得一定的經濟補償。如:
被辭退、繳納社保、勞動合同不續簽等。勞務合同屬於合同法範疇不受勞動法保護,勞動關係可以口頭解除,可以不繳納社保等。
6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合同屬於勞動合同法範疇,被用人單位解除合同,應該按工作年限支付補償金。而勞務合同屬於合同法範疇,如果被解除合同,沒有補償金。
7樓:蒼洱白子
用人單位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員工就是用人單位的正式員工。而員工與勞務派遣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就是勞務派遣合同,不是用人單位正式員工。
8樓:
勞動合同單位給你交五險一金的,不能無由辭退你,如果單位和你解除合同是要給你補償金的。
勞務合同你只是個臨時工,隨時都可以辭退你,是沒有五險一金加補償金的。
如果生病住院二者是有不同待遇的。
9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合同有五險一金受勞動法保護,勞務合同,幹活拿錢就完了,受合同法保護
10樓:來哦
前者是個人在籤合同的單位工作,後者是勞務派遣
11樓:
一個是直籤,一個是第三方籤!很多臨時工就是這樣的!
勞動合同和勞務合同有什麼區別??
12樓:矽谷創業快訊
1、主體資格不同
勞動合同的主體只能一方是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即用人單位,另一方則必須是勞動者個人,勞動合同的主體不能同時都是自然人;勞務合同的主體既能是法人、組織之間簽訂,也可以是公民個人之間、公民與法人之間。
2、雙方當事人關係不同
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在勞動關係確立後成為用人單位的成員,須遵守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雙方之間具有領導與被領導、支配與被支配的隸屬關係;勞務合同的一方無須成為另一方成員即可為需方提供勞動,雙方之間的地位自始至終是平等的。
3、主體的待遇不同
勞動關係中的勞動者獲得工資除雙方執行約定數額外,其他最低工資、工資支付方式、保險、公積金等福利待遇要遵守法律法規的規定;而勞務合同中提供勞務者獲得的報酬、支付方式、保險等,主要由雙方當事人執行協商,法律未做過多約束。
4、合同內容的任意性不同。
勞動合同的主要條款及內容由《勞動合同法》等法律明確規定,不能由當事人協商,如用人單位要為勞動者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條件等;勞務合同由合同雙方當事人在不違背法律法規的情況下由雙方當事人自行協商,任意性較強。
5、適用法律爭議解決方式不同
勞務合同屬於民事合同的一種,受民法及合同法調整,故因勞務合同發生的爭議由人民法院審理;而勞動合同糾紛屬於勞動法調整,可申請勞動監察或採用仲裁前置程式。
6、合同的法律責任不同
勞動合同不履行、非法履行所產生的責任不僅有民事上的責任,而且還有行政上的責任,如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勞動保險行政部門或者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勞務合同所產生的責任只有民事責任,即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不存在行政責任。
7、糾紛處理方式不同
勞動合同糾紛發生後,爭議一方應先到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不服勞動仲裁在法定期間內才可以到人民法院起訴,勞動仲裁是前置程式;勞務合同糾紛出現後,爭議雙方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無須「仲裁前置」。
8、法律調整不同
勞務合同主要由民法、合同法調整,而勞動法則由勞動合同法及相關行政法規來規範調整。
從勞動合同和勞務合同的區別可以看出,勞動合同的簽訂人是公司的正式員工,享受法律規定的權益。而勞務合同的簽訂人並不一定是公司的員工,比如委託加工、來料加工可能簽訂的就是勞務合同,而雙方的關係也只是合同關係,所以入職時最好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
13樓:僕墨秋卿雲
勞動合同與勞務合同的區別
(1)主體資格不同。勞動合同的主體只能一方是法人或組織,即用人單位,另一方則必須是勞動者個人,勞動合同的主體不能同時都是自然人;勞務合同的主體雙方當事人可以同時都是法人、組織、公民,也可以是公民於法人、組織。
(2)主體性質及其關係不同。勞動合同的雙方主體間不僅存在財產關係即經濟關係,還存在著人身關係,即行政隸屬關係。勞動者除提供勞動之外,還要接受用人單位的管理,服從其安排,遵守其規章制度等,成為用人單位的內部職工。
但勞務合同的雙方主體之間只存在財產關係,即經濟關係彼,彼此之間無從屬性,不存在行政隸屬關係,勞動者提供勞務服務,用人單位支付勞務報酬,各自獨立、地位平等。
(3)主體的待遇不同。勞動關係中的勞動者除獲得工資報酬外,還有保險、福利待遇等;而勞務關係中的自然人,一般只獲得勞動報酬。
(4)確定報酬的原則不同。在勞動合同中,用人單位按照勞動的數量和質量及國家的有關規定給付勞動報酬,體現按勞分配的原則,而勞務合同中的勞務**是按等價有償的市場原則支付,完全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
(5)僱主的義務不同:勞動合同履行貫穿著國家的干預,為了保護勞動者,《勞動法》給用人單位強制性地規定了許多義務,如必須為勞動者交納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工資不得低於**規定的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等,這些必須履行的法定義務,不得協商變更。勞務合同的僱主一般沒有上述義務,當然雙方可以約定上述內容,也可以不存在上述內容。
(6)合同內容的任意性不同。勞動合同的主要條款則由法律明確規定,不能由當事人協商,如用人單位要為勞動者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用品等。但勞務合同由合同雙方當事人在不違背強行法規定情況下自由協商,任意性很強。
(7)法律調整不同。勞務合同主要由民法、經濟法調整,而勞動法則由社會法中的勞動法來規範調整。
(8)受國家干預程度不同:勞動合同的條款及內容,國家常以強制性法律規範來規定。如用人單位的強制性義務及合同的解除,除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外,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必須符合《勞動法》規定的條件等。
勞務合同受國家干預程度低,除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外,在合同內容的約定上主要取決於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自治,由雙方當事人自由協商確定。
(9)合同的法律責任:勞動合同不履行、非法履行所產生的責任不僅有民事上的責任,而且還有行政上的責任,如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低於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勞動行政部門限期用人單位補足低於標準部分的工資,拒絕支付的,勞動行政部門同時還可以給用人單位警告等行政處分。勞務合同所產生的責任只有民事責任--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不存在行政責任。
(10)糾紛的處理方式不同。勞動合同糾紛發生後,應先到勞動機關的勞動仲裁委員會仲裁,不服的在法定期間內才可以到人民法院起訴,勞動仲裁是前置程式;但勞務合同糾紛出現後可以訴訟,也可以經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
14樓:匿名使用者
一、,勞務合同的雙方有可能都是自然人,或都是法人,而勞動合同雙方一方只能是自然人,另一方則是除自然人之外的用工主體,主要是法人或非法人單位;
二、勞務合同受《民法通則》和《合同法》的調整,而勞動合同受《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的調整;
三,勞務合同雙方是平等的民事主體關係,而勞動合同雙方在合同簽訂後存在隸屬關係,勞動者需服從單位的管理和支配;
四,合同內容不同,勞務合同內容主要是雙方平等協商後的合意性條款,勞動合同的內容則更多的是法定性條款,雙方選擇的範圍遠小於勞務合同。具體來說,勞務合同的內容相對簡單,主要是有關約定的工作內容和勞務報酬,而勞動合同還包括勞動者的保險、崗位等事項;
五,爭議處理方式不同,勞務合同一般通過法院訴訟解決(如果約定了仲裁條款,也可仲裁),而勞動合同必須先通過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仲裁,對裁決不服的才能起訴到法院,對於部分情形的裁決甚至可以一裁終局。
從以上區別可見,混淆兩種合同,甚至將勞務合同當成勞動合同來籤,有可能使勞動者失去勞動法的保護,不利於勞動者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那麼,是否籤的合同上只要寫的是勞務合同,導致的結果就一定是勞務關係而不是勞動關係呢?答案也是否定的。實踐中,以下兩種情況雖然勞動者籤的是勞務合同,但實際上已經構成了勞動關係:
一種是合同名寫的是勞務合同,但內容上卻與勞動合同內容相同,則這類合同實際上仍屬於勞動合同,雙方建立的是勞動關係;
另一種是,合同名稱和合同內容都明確屬於勞務合同,但具體履行中,勞動者是作為用工單位中的一員,接受單位的管理和支配,根據單位提供的工具、生產資料或辦公環境,遵守單位的規章制度進行勞動,這也構成了事實上的勞動關係,至於所簽訂的勞務合同本身,可認定為「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而歸於無效。
對於以上兩種情況,勞動者仍然可要求用工單位按《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履行義務,發生爭議的,可以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勞動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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