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勞動合同成立不,勞動合同不成立和勞動合同無效有什麼區別?

2022-11-27 22:30:14 字數 5296 閱讀 5759

1樓:微風

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需要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進行,通常需要包含和注意如下內容:

一、《勞動合同法》第17條規定: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用人單位的名稱是指用人單位的全稱;根據《合同法》規定,住所是指用人單位的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法定代表人是依照法律規定或公司章程規定,代表用人單位行使職權的負責人;主要負責人應為法定代表人以外的能夠代表用人單位行使職權的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勞動者姓名應是勞動者戶口登記和身份證一致的姓名;住址是指勞動者主要生活居住的具體地點;外出務工人員一般登記其原籍地址;其他有效證件是能夠證明勞動者身份的合法有效證件,如護照。

(三)勞動合同期限;

勞動合同期限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雙方經過協商一致而確定下來的,用人單位提供工作崗位,勞動者提供勞動的期限。也就是從何時起至何時止勞動者為用人單位提供勞動。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工作內容是指勞動者要用人單位具體從事什麼勞動,在什麼地點勞動,怎麼提供勞動,從事幾項勞動工作等;工作地點就是勞動者為用人單位提供勞動具體的工作場所,包括:場所位置、環境、條件等。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工作時間是指勞動者為用人單位提供勞動的具體時間段,工作時間一般以小時計算,包括每日多少小時、每週工作多少天數或每月工作多少天數等,法律明確規定了工作時間的計算方式,超過法定的工作時間,用人單位就要支付加班費。休息休假是勞動者的一項基本權利,休息是指勞動者免於為用人單位提供勞動、自行支配的時間,休假是勞動者帶薪休息。休息休假主要有:

工作間隙休息、日休息、週休息、法定節日休息、探親休假、年休假、婚假等。

(六)勞動報酬;

勞動報酬是指勞動者為用人單位提供勞動,用人單位相應給付勞動者的貨幣。勞動報酬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加班加點工資、交通費、**費等

(七)社會保險;

社會保險是指是國家通過立法建立的,對勞動者在其生、老、病、死、傷、殘、失業以及發生其他生活困難時,給予物質幫助的制度。社會保險是一項法定的、要求勞動者及用人單位強制參加的社會保障制度,它是國家對勞動者履行的社會責任,也是勞動者應享受的基本權利。用人單位不得以任何藉口或以與勞動者約定為由,拒絕繳納社會保險費用的法定義務。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勞動保護是指用人單位為了防止勞動過程中的事故,減少職業危害,保障勞動者的生命和健康而採取的各種措施。勞動條件是指用人單位為使勞動者順利完成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任務,為勞動者提供必要的物質和技術條件。職業危害是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或在其他職業活動中可能產生的對生命健康的傷害。

用人單位應當為勞動者提供職業病危害防護措施。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是指上述規定以外的法律法規規定的有關事項。

二、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以下基本原則:

1)合法原則:合法原則要求勞動合同的形式合法和內容合法。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除非全日制用工外,都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內容必須具備必備條款,且內容不得違反法律規定。

2)公平原則:公平原則要求勞動合同內容公平合理,用人單位不得以強勢地位壓制勞動者而制定顯失公平的合同條款。

3)平等自願原則:是指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在訂立勞動合同時法律地位平等,訂立勞動合同完全是出於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雙方的真實意思的表示,出於自願而簽訂。

4)協商一致原則:協商一致原則是指合同條款是經雙方協商一致達成的,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另一方,不得強迫訂立勞動合同。

5)誠實信用原則:誠實信用原則是一項社會基本道德原則,為人處世均應當遵循該原則。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在訂立勞動合同時要誠實,講信用,不得欺詐對方。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瞭解的其他情況;用人單位有權瞭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

三、勞動合同補籤和倒籤的法律後果區別

用人單位事後補籤勞動合同通常有兩種情況。一種為「補籤」,即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事後簽訂勞動合同,把合同期限往前移,簽訂日期為補籤合同的時間。另一種為「倒籤」,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事後補籤勞動合同,將合同期限往前移,同時將簽訂日期寫成勞動關係建立之初的時間。

「倒籤」勞動合同,勞動者往往拿不到用人單位未按期簽訂勞動合同期間的雙倍工資,因為在審理過程中存在舉證難的問題。若「倒籤」是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達成的共識,只要不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就符合民法關於當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則,就是有效的。

在補籤勞動合同時需要慎重,要理解「倒籤」與「補籤」的差異,用人單位補籤勞動合同時,只有將簽訂日期寫明為籤合同的日期,才能定為「補籤」,才能證明簽訂勞動合同的真正日期,也有利於勞動者更好的維護自己的權益。

四、《勞動合同法》的訂立的規定條文為第七條至二十八條。

2樓:蔡仲翰

這樣的條款應是同現行勞動法律相違背的,因此原則上你離職是無需進行賠償的,反而可能可以因公司違反合同約定主張解除合同並要求賠償金。但具體操作仍建議你帶上資料向當地律師做一個全面諮詢為妥,畢竟是否涉及賠償恐怕還需要結合其他的條款進一步確定。

3樓:泠映爍山新

建議你直接到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

4樓:匿名使用者

這種情況下自動離職不用賠償,但在離職期間你要到當地的勞動仲裁所去申請單位退還每月的押金,而且替你們補繳未繳納的社保。至於合同中的賠償單位一半工資自動無效~當然前提是衝裁所一定要介入

勞動合同不成立和勞動合同無效有什麼區別?

5樓:公叔昳

在合同領域,成立和生效是兩個階段。一般來說,成立的條件是形式上的,生效的條件是實質上的。

對於勞動合同而言

1、成立的條件是勞動合同包括下列內容:

勞動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勞動報酬;勞動紀律;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所以不具備上述內容的勞動合同不成立。

2、生效的條件是:

主體資格合法;合同內容合法;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合同訂立的形式合法。

合同必須先成立才談得上生效,所以勞動合同無效就意味著已經成立的勞動合同由於不具備上述條件而無效。

例如你和單位定立了勞動合同,勞動合同包含了上述1中的所有要件,合同成立。但是後來發現,你才11歲,這就屬於上述2中的「主體資格不合法」,從而導致該合同無效。

6樓:汝建義

勞動合同不成立,說明合同缺乏成立要件,如缺少合同期限、工作時間等要素。。

勞動合同無效,說明合同成立,不缺乏要件,但是合同內容與法律法規衝突,或者合同主體不適格等。。

7樓:匿名使用者

簡單說,如果勞動合同不成立,那麼就不存在勞動合同無效的問題;但是勞動合同無效,勞動合同並不一定是不成立的;如無特殊情況,勞動合同一經成立即生效。

這個勞動合同伺服器成立嗎

8樓:王歌說

你這裡的培訓,不是單位專門出資為你的花費,而是單位將你派駐到第三方處上班,所以勞動合同中約定所謂的違約金(暫不考慮金額),沒有效力。所以,你辭職的話,按照正常的,提前30天提出即可

9樓:香茗苦旅

對於約定服務期的前提是公司為你提供了培訓

這裡的培訓的法律規定有:

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有兩個要素:

1、公司要提供了專項培訓費用

2、是對勞動者進行了專業技術培訓。

您所描述的情形,不屬於勞動法規定的培訓要求,公司不應該與你們約定服務期,也不用支付違約金。

希望我的答案您能滿意

10樓:匿名使用者

不屬於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專門培訓,因此合同關於此項規定是無效的!

公司還沒成立,勞動合同應該與誰籤?

11樓:匿名使用者

公司沒成立,是不能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因為簽訂勞動需要雙方簽字並蓋章確認,用人單位需要蓋企業公章,而公司未成立是沒有相應的公章的。建議在公司成立後進行勞動合同補籤。

《勞動合同法》第十條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六條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並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字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勞動合同文字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這個勞動合同哪些是成立的那些是作廢的,本人工作2個月現在要辭職

12樓:王元頁

只有第五條的單位解僱應該提前三十天通知,合同約定是提前十天,這個約定無效,不影響合同其他條款效力

辭職正常提前三十天書面通知單位就可以,如果單位有勞動合同法第38條違法用工情況,可以隨時通知單位辭職

《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七條 勞動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勞動合同的生效和勞動關係的建立是什麼關係?

13樓:安靜的女漢子

勞動合同的生效時

間並不等於勞動關係建立的時間,兩者的起始時間不一定相同。內簽訂勞動合同容

後合同生效,但是自用工之日起才建立勞動關係。

《勞動法》

第七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勞動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有何區別,勞動合同的訂立 成立和生效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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