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務合同和勞動合同哪個受法律保護

2022-01-03 01:03:43 字數 5094 閱讀 1757

1樓:匿名使用者

勞務合同 和勞動合同是兩種不同的合同。

1,勞動合同 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建立勞動關係的 證明,受《勞動法》調整,出了問題直接依據勞動法。有勞動合同處理問題起來要簡單的多。

2,勞務合同,一般稱 僱傭合同 ,從法律適用看,勞務合同適用於合同法以及民法通則和其它民事法律所調整。比如,某人僱傭一保姆 或者司機。

未畢業的學生一般不是勞動法上的主體,不簽訂勞動合同。但是實踐中,有簽訂的可能。如果單位要與你簽訂勞動合同話,就選擇勞動合同合同。

勞動者簽訂了勞動合同後,能最大的保護自己的權利。同時又很自由。試用期期提前3天,正式期只要提前30天 就可以提出解除合同。出了問題 還可以向監察部門投訴 或者勞動部門仲裁

2樓:匿名使用者

沒有畢業,只是實習的話,簽訂勞務合同。

已經畢業,找到的工作,與用人單位應該簽訂勞動合同。

這兩種合同都受法律保護。勞動合同受保護的範圍要比勞務合同廣一些。

3樓:杜昂倫律師

回答你好,您的情況我已經瞭解了。對於您的這個情況。所籤的是「勞務合同」還是「勞動合同」,不是僅靠合同標題的名字來決定的,而是要看合同內容、實際工作的內容來認定是否存在勞動合同關係、是否形成了事實勞動合同關係。

如果原來的是形式上寫成「勞務合同」,但在實際勞動中受勞動紀律約束、每月固定時間發放工資(而不是按每次勞務內容來支付勞務費)的,則應當認定為事實勞動關係,應按勞動合同法的規定來處理。

勞務合同是指以勞動形式提供給社會的服務民事合同,是當事人各方在平等協商的情況下達成的,就某一項勞務以及勞務成果所達成的協議。一般是獨立經濟實體的單位之間、公民之間以及它們相互之間產生。

勞務合同不屬於勞動合同,從法律適用看,勞務合同適用於民法典和其它民事法律所調整,而勞動合同適用於勞動法以及相關行政法規所調整。沒有籤勞動合同,雙方仍然是勞動關係,受法律保護。

在我國《勞動法》中關於勞動合同未簽訂的有關規定是存在的,具體如下: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一條 用人單位未在用工的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與勞動者約定的勞動報酬不明確的,新招用的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按照集體合同規定的標準執行;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的,實行同工同酬。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

所以說呢,勞動合同是一定被法律保護的

提問護工不服從工作調配,態度惡劣,籤勞務合同,開除她可以嗎?護工就是不走,怎麼辦?

回答可以開,但是要做出賠償

關於工作調配,當事人有權拒絕

提問怎麼培償

回答1、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2、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3、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4、如果單位沒有正當合法理由單方辭退,需要按上面標準支付雙倍的賠償金。

提問沒有證,不符合用工標準,可以開除嗎?

回答可以

這個不需要賠償的

提問好的,謝謝

回答沒事兒,希望我對你的回答有所幫助。祝您生活愉快!

更多15條

4樓:歧幻露

都受保護,勞動合同主張權力多,該籤必籤

5樓:別人的地平線

如果你是實習或者未畢業的話,就是勞務合同,這兩個合同都受到法律的保護。

6樓:匿名使用者

肯定是勞動合同,首《勞動法》及《勞動合同法》保護!

7樓:匿名使用者

都合法,勞動合同是與用工單位直接簽訂;

勞務合同是與勞務輸出單位簽訂,由勞務公司安排到不同單位工作,不由工作單位管理,

有很大區別,要分清,不能被騙。

勞務合同是否受勞動合同法保護

8樓:韓飛律師

勞務合同是不受勞動合同法保護的。

《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12號】

一、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係成立:

(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於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

(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二、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係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四)考勤記錄;

(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其中,(一)、(三)、(四)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9樓:孫法官說法

你這種情況屬於標準的勞動合同,稱為勞務合同,實際履行的是勞動合同,適用勞動合同法的規定。

你在該單位提供勞動,後來又被派遣,在法律上視為連續工作,可以在終止勞動關係時要求支付全部期間的經濟補償金。

10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勞務合同內容符合法律規定,當事人在自願合法的前提下籤訂的,勞務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受到法律保護。

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四十四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生效的,依照其規定。

11樓:廣東沿海

所籤的是「勞務合同」還是「勞動合同」,不是僅靠合同標題的名字來決定的,而是要看合同內容、實際工作的內容來認定是否存在勞動合同關係、是否形成了事實勞動合同關係。

如果原來的是形式上寫成「勞務合同」,但在實際勞動中受勞動紀律約束、每月固定時間發放工資(而不是按每次勞務內容來支付勞務費)的,則應當認定為事實勞動關係,應按勞動合同法的規定來處理。

包括之前的工作年限等經濟補償應當納入計算。

勞務合同與勞動合同有何不同,籤工作時籤那個?

12樓:找法網

工作時建議簽訂勞動合同。

勞務合同是指以勞動形式提供給社會的服務民事合同,是當事人各方在平等協商的情況下達成的,就某一項勞務以及勞務成果所達成的協議。一般是獨立經濟實體的單位之間、公民之間以及它們相互之間產生。

勞動合同,是指勞動者與用工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

勞動合同與勞務合同的區別:

(1)主體資格不同

勞動合同的主體只能一方是法人或組織,即用人單位,另一方則必須是勞動者個人,勞動合同的主體不能同時都是自然人;勞務合同的主體雙方當事人可以同時都是法人、組織、公民,也可以是公民與法人、組織。

(2)主體性質及其關係不同

勞動合同的雙方主體間不僅存在財產關係即經濟關係,還存在著人身關係,即行政隸屬關係。勞動者除提供勞動之外,還要接受用人單位的管理,服從其安排,遵守其規章制度等,成為用人單位的內部職工。但勞務合同的雙方主體之間只存在財產關係,即經濟關係,彼此之間無從屬性,不存在行政隸屬關係,勞動者提供勞務服務,用人單位支付勞務報酬,各自獨立、地位平等。

(3)主體的待遇不同

勞動關係中的勞動者除獲得工資報酬外,還有保險、福利待遇等;而勞務關係中的自然人,一般只獲得勞動報酬。

(4)報酬的性質不同

因勞動合同的履行而產生的勞動報酬,具有分配性質,體現按勞分配的原則,不完全和不直接隨市場供求情況變動,其支付形式往往特定化為一種持續、定期的工資支付;因勞務合同而取得的勞動報酬,按等價有償的市場原則支付,完全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是商品**的一次性支付,商品**是與市場的變化直接聯絡的。

(5)用人單位的義務不同

勞動合同的履行貫穿著國家的干預,為了保護勞動者, 《勞動法》給用人單位強制性地規定了許多義務,如必須為勞動者交納社會保險、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於**規定的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等,這些必須履行的法定義務,不得協商變更。勞務合同的僱主一般沒有上述義務,當然雙方可以約定上述內容,也可以不存在上述內容。

(6)適用的法律不同

勞務合同主要由民法、經濟法調整,而勞動合同則由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規範調整。

(7)受國家干預程度不同

勞動合同的條款及內容,國家常以強制性法律規範來規定。如勞動合同的解除,除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外,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必須符合《勞動法》規定的條件等。勞務合同受國家干預程度低,除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外,在合同內容的約定上主要取決於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自治,由雙方當事人自由協商確定。

(8)違反合同產生的法律責任不同

勞動合同不履行、非法履行所產生的責任不僅有民事上的責任,而且還有行政上的責任,如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低於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勞動行政部門責令用人單位限期補足低於標準部分的工資,拒絕支付的,勞動行政部門同時還可以給用人單位警告等行政處分。勞務合同所產生的責任只有民事責任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不存在行政責任。

(9)糾紛的處理方式不同

勞動合同糾紛發生後,應先到勞動機關的勞動仲裁委員會仲裁,不服的在法定期間內可以到人民法院起訴,勞動仲裁是前置程式;但勞務合同糾紛出現後可以訴訟,也可以經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

(10)勞動力的支配權不同

在勞動合同關係中,勞動力的支配權,歸掌握生產資料的用人單位行使,雙方形成管理與被管理者的隸屬關係;在勞務合同關係中則由勞務提供方自行組織和指揮勞動過程。

13樓:

主要是主體不同,勞務合同籤的不是上班的公司的法人,而勞動合同是一定與上班的公司的法人籤的。當然,勞動合同好,但自已有得選的嗎?

14樓:匿名使用者

應該籤勞動合同。什麼是勞務關係,你可以在網上搜一下,實際上是有很多理論的,各地的做法也不一樣,一般認為退休以後返聘的籤勞務合同,個人僱傭關係也是勞務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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