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合同到期了,房主說我沒提前月通知他為由扣我月的押金,合同沒寫要提前一月通知他,該怎辦

2022-01-05 15:35:30 字數 5349 閱讀 2904

1樓:葉赫那拉聞多

出租人是無理要求,如不退押金可起訴到人民法院。

1,合同規定是如承租方提出終止合同,需提前一個月書面通知出租方,並按租金的200%向出租方支付違約金,出租方無權要求進一步賠償。是指在合同期限屆滿前提出終止,構成違約。

2,合同期滿,自然解除合同。這是通常道理。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九條下列事實當事人無需舉證證明

(一)眾所周知的事實;

(二)自然規律及定理;

(三)根據法律規定或者已知事實和日常生活經驗法則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實;

(四)已為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確認的事實;

(五)已為仲裁機構的生效裁決所確認的事實;

(六)已為有效公證文書所證明的事實。

4,本案屬於房屋租賃案件,無需仲裁。直接到房屋怕在地法院訴訟。

5,最高人民法院批覆:「凡在租賃關係存續期間發生的房屋修繕、租金、騰退等糾紛,一般應由房屋所在地法院管轄,個別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轄更符合『兩便』原則的,也可由被告戶籍地或居所地法院管轄。

這一規定,明顯認定房屋所在地管轄優先於被告所在地管轄。一般的反意詞是特殊。

2樓:

你好!房東的說法沒有法律依據,可以通過向房屋租賃部門反映等途徑,維護自己的權益。此復!

3樓:超級無敵豬八戒

房管部門一般設有仲裁可以處理類似的租賃糾紛,你可以尋求幫助。

租房合同沒有到期,但是提前一個月通知房東了,他說要扣我一個月押金,合法嗎?

4樓:莽野樵夫

合同的事vsx1015已經講得很到位了。出氣的做法也不一定要去做違法不犯罪的事, 象你這種情況,拋開租金、違約的事,你完全可以到當地的派出所去告他群租。群租主要的危害在於治安及消防方面,而且群租是三令五申不允許的。

治安方面是有沒有登記,消防方面是是不是符合消防要求,面積、消防通道、設施等。供參考!

5樓:老苗

通知**,**對這種新聞很感興趣,但是要保護好自己。

6樓:李浩律師

回答您好

您好稍等

提問回答

(一般這種情況報警沒人管,找社群多數也沒人管,找**對方說沒新聞價值。很多人經歷過的。)

提問那我現在怎麼辦呢

回答可以要回押金。

乙是否另行從房東手中續租,處決於兩個民事主體乙與房東的意願,與甲無關,也與甲乙之前合同無關。甲仍然需要履行前一合同中對乙的義務,退還押金。

更多7條

7樓:京房產顧問

這種情況很常見,其實從正規合同角度講,違約的條件下,提前一個月通知房東,也要給房東一個月違約金。但很多時候都是協商的,一般的房東在你給他找(或自己找)到下家租戶的情況下,會退給你押金的。但碰見那種貪婪的人就沒辦法了。

說實在話,既然住的隔板房,就沒多少錢,告他的費用應當是你違約金的好多倍。還浪費時間。其實也沒多少錢。

先和和氣氣的,能要回多少就要多少,減少自己的損失。要是你咽不下這口氣,就報復他,什麼膠水堵門眼等等犯法不犯罪的行動。呵呵!

(一般這種情況報警沒人管,找社群多數也沒人管,找**對方說沒新聞價值。很多人經歷過的。)

合同到期公司通知不續約,是否應該提前一個月通知?

8樓:劃破天空的貓

合同到期的不需要提前一個月通知,如果你想續簽但企業不同意的,合同到期後公司需要額外支付你經濟補償。

補償額度為工作一年一個月的月工資,依次累加,最多二十個月,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 第一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 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 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9樓:知道法也團隊

勞動合同到期,用人單位不續簽的,用人單位無需提前一個月通知,沒有法律依據要求用人單位提前一個月通知,但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者每工作一年支付一個月的工資作為經濟補償。

如果勞動者的勞動合同中約定勞動合同到期公司不續簽應當提前30天通知,則按合同約定履行。

經濟補償的標準: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10樓:

合同到期不續約不需要提前一個月。既然是合同,那就有規定終止期限和解除條件,合同的終止期限是雙方認可的,所以對於合同什麼時候終止,雙方都已明白,故無須提前一個月通知。反倒是,如果希望續約,那麼雙方應提前一點時間協商。

依照2023年1月1日頒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五款的規定,合同期滿單位主動終止勞動合同的須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

另經濟補償金不能單純理解為一個月,而是以你在該企業的年限,每滿一年補一個月工資(過去12個月平均工資),不滿一年按半年算,超過半年按一年算。月薪超過本市上年度平均工資3位的,經濟補償金的支付最多不超過12個月。

附: 勞動合同條款摘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11樓:代任岑安安

合同到期單位如不和你續簽時不用提前通知你的,補償就是你在該單位每工作一年發給你一個月的工資的補償金,我的回答你還滿意嗎,有不明白的可以繼續問我

12樓:哩嗶哩嗶嗶哩

可以到勞動仲裁部門瞭解一下,可以維護你的合法權益!

13樓:

廣東胡律師:

1、一般情況下:《勞動沒》並沒有規定勞動合同到期用人單位必須提前30天通知,解除勞動合同才需要提前一個月通知你,終止勞動合同後用人單位在7日內為你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的有效證明,你可以憑有效證明材料,直接辦理失業登記手續,你就可以領取失業保障金;用人單位不需要向你支付賠償金;

2、特殊情況下:如果你的勞動合同中約定勞動合同到期公司不續簽應當提前30天通知,那麼公司此樣就是違約了,應按照約定支付你違約金(代通金),一般是一個月工資。

14樓:穆傑老師

法律上是有提前通知三十天或者未提前通知便需補償一個月工資的相關規定的,因此如果您的公司未在三十天前通知您勞動合同不再續約,又未支付給您應得的一月工資的補償金,您是可以申請仲裁的!~參考資料上面的地址是一個有關於合同專題的大首頁連線,裡面有專門的勞工合同的分類,您可以檢視下!~

如果您要申請仲裁,這裡也有相關的仲裁步驟

http://susong.mylegist.com/希望這個答案對您有幫助:)

15樓:酈磑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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