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縱橫豎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十二條的規定:合同有八個要素,分別是:
1、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
2、標的;
3、數量;
4、質量;
5、價款或者報酬;
6、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7、違約責任;
8、解決爭議的方法。
擴充套件資料:
合同的簽訂:
一般要經過要約和承諾兩個步驟。
要約:
為當事人一方向他方提出訂立合同的要求或建議。提出要約的一方稱要約人。在要約裡,要約人除表示欲簽訂合同的願望外,還必須明確提出足以決定合同內容的基本條款。
要約可以向特定的人提出,亦可向不特定的人提出。
要約人可以規定要約承諾期限,即要約的有效期限。在要約的有效期限內,要約人受其要約的約束,即有與接受要約者訂立合同的義務;出賣特定物的要約人,不得再向第三人提出同樣的要約或訂立同樣的合同。要約沒有規定承諾期限的,可按通常合理的時間確定。
對於超過承諾期限或已被撤銷的要約,要約人則不受其拘束。
承諾:
為當事人一方對他方提出的要約表示完全同意。同意要約的一方稱要約受領人,或受要約人。受要約人對要約表示承諾,其合同即告成立,受要約人就要承擔履行合同的義務。
對要約內容的擴張、限制或變更的承諾,一般可視為拒絕要約而為新的要約,對方承諾新要約,合同即成立。
合同的形式:
即合同雙方當事人關於建立合同關係的意思表示的方式。中國的合同形式有口頭合同、書面合同和經公證、鑑證或稽核批准的書面合同等。
口頭合同:
是以口頭的(包括**等)意思表示方式而建立的合同。但發生糾紛時,難以舉證和分清責任。不少國家對於責任重大的或一定金額以上的合同,限制使用口頭形式。
書面合同:
即以文字的意思表示方式(包括書信、電報、契券等)而訂立的合同,或者把口頭的協議作成書契、備忘錄等。書面形式有利於分清是非責任、督促當事人履行合同。中國法律要求法人之間的合同除即時清結者外,應以書面形式簽訂。
其他國家也有適用書面合同的規定。
經公證、鑑證或稽核批准的合同:
①合同公證是國家公證機關根據合同當事人的申請,對合同的真實性及合法性所作的證明。經公證的合同,具有較強的證據效力,可作為法院判決或強制執行的根據。對於依法或依約定須經公證的合同,不經公證則合同無效。
②合同鑑證是中國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和國家經濟主管部門,應合同當事人的申請,依照法定程式,對當事人之間的合同進行的鑑證。鑑證機關認為合同內容有修改的必要時,有權要求當事人雙方予以改正。鑑證機關還有監督合同履行的權利,故鑑證具有行政監督的特點。
目前中國合同鑑證除部門或地方性法規有明確規定的以外,一般由當事人自願決定是否鑑證。
③合同的稽核批准,指按照國家法律或主管機關的規定,某類合同或一定金額以上的合同,必須經主管機關或上級機關的稽核批准時,這類合同非經上述單位稽核批准不能生效。例如,對外**合同即應依法進行審批程式。
2樓:紅帶鼠帥帥
合同有八個要素,分別是:
1、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
2、標的;
3、數量;
4、質量;
5、價款或者報酬;
6、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7、違約責任;
8、解決爭議的方法。
3樓:匿名使用者
我國《合同法》第12條規定;「合同的內容由當呈人約定,一般包括以下條款:(一)當事人的名稱或姓名和住址;(二)標的;(三)數量,(四)質量;(五)價款或者報酬;(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七)違約責任(八)解決爭議的方法。
4樓:匿名使用者
嗯,遵規的合同的話是需要三要素的,也就是首先是明確責任人,也就是責任的雙方,另一個就是要有準確的時間。還有寫下來比較準確的一個內容吧
5樓:王之敏
你好:1 一般
有8個內容。
第十二條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以下條款:
(一)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標的;
(三)數量;
(四)質量;
(五)價款或者報酬;
(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七)違約責任;
(八)解決爭議的方法。
當事人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範文字訂立合同。
2 最簡單,應該有兩個就行。以後在補充,或者按習慣交易。
(一)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標的;(
6樓:夏道萌
1、訂約主體存在雙方或多方當事人。所謂訂約主體是指實際訂立合同的人,他們既可以是未來的合同當事人,也可以是合同當事人的**人,訂約主體與合同主體是不同的,合同主體是合同關係的當事人,他們是實際享受合同權利並承擔合同義務的人。
2、雙方當事人訂立合同必須是「依法」進行的。所謂「依法」簽訂合同,是指訂立合同要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要求,由於合同約定的是當事人雙方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關係,而權利和義務是依照法律規定所享有和承擔的,所以訂立合同必須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如果當事人訂立的合同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要求,法律就不予承認和保護,這樣,當事人達成協議的目的就不能實現,訂立合同也有失去了意義。
3、當事人必須就合同的主要條款協商一致。即合同必須是經過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的。所謂協商一致,就是指經過談判、討價還價後達成的相同的、沒有分歧的看法。
4、合同的成立應具備要約和承諾階段。要約承諾是合同成立的基本規則,也是合同成立必須經過的兩個階段。如果合同沒有經過承諾,而只是停留在要約階段,則合同未成立。
合同是從合同當事人之間的交涉開始,由合同要約和對此的承諾達成一致而成立。
以上只是合同的一般成立條件。實際上由於合同的性質和內容不同,許多合同都具有其特有的成立要件。
希望採納
7樓:上海領秀律所
根據合同法解釋二第一條,只要能夠確定當事人名稱或者姓名、標的和數量的,一般應當認定合同成立。
根據合同法原文第十二條,需要的要素有:
(一)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標的;
(三)數量;
(四)質量;
(五)價款或者報酬;
(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七)違約責任;
(八)解決爭議的方法。當事人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範文字訂立合同。
但是最主要的還是解釋二里面的幾個
8樓:百度使用者
你說的哪方面合同 具體不一樣的
9樓:法律快車
第十二條 【合同內容】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以下條款:
(一)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標的;
(三)數量;
(四)質量;
(五)價款或者報酬;
(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七)違約責任;
(八)解決爭議的方法。
當事人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範文字訂立合同。
為什麼英美法對於合同法有對價呢?對價有什麼好處
10樓:仇少明律師
對價,我國臺灣和香港地區一般稱為約因,是英美法的合同的實質性要素。簡言之,就是一方當事人的允諾、給予或忍耐以交換另一方當事人的允諾、給予或忍耐。討價還價的交換。
合同有了對價,才能強制執行。如果沒有對價,合同無法強制執行,那麼經濟活動將無法進行。羅馬法系中,有要約、承諾即成立合同,而英美法的合同必須有對價這一要素。
在沒有對價這一要素的合同情境下,如單務合同,則通過禁反言規則來強制執行該合同的。
英美法中合同對價的有效條件:
1、對價必須合法,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或社會公共利益的對價無效,如僱**殺人;
2、過去的對價無效。過去的對價指一方已經履行完畢的對價,對此,該方當事人不得以此作為對方當事人允諾的對價。故原則上,英美法不承認無因管理行為;
3、對價不一定要求在價值上和允諾相當。交易是平等主體之間的民事活動, 只要雙方當事人達成合意, 且不違背公共利益, 法律無權干涉。英美法中有句法諺:
一分錢和一粒胡椒子都能作為對價,講的就是這個道理;
4、當事人的合同義務不能構成新的對價。有這樣一個經典案例: 被告系某船船長, 在倫敦僱了幾個海員。
在某次航行過程中, 因兩個海員開小差, 被告許諾其他船員如果把船開回目的港, 就將開小差船員的工資分給他們。船到達目的地後, 船長反悔, 辯稱這些船員沒有向他的許諾提供對價。船員遂起訴。
法官認為, 兩個海員開小差並沒有給原告增加新的義務,因此, 被告的許諾沒有對價, 而原告本就負有盡力把船安全開回目的港的合同義務, 故駁回原告的訴求。
5、法定義務不能構成對價。如維護治安是警察的法定義務,故警察不能以其保護了當事人的利益而要求當事人給付報酬。
我國《合同法》中規定 要約可以撤銷 有什麼依據或原因?
11樓: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十七條 要約可以撤回。撤回要約的通知應當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之前或者與要約同時到達受要約人。
第十八條 要約可以撤銷。撤銷要約的通知應當在受要約人發出承諾通知之前到達受要約人。
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約不得撤銷:
(一)要約人確定了承諾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約不可撤銷;
(二)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銷的,並已經為履行合同作了準備工作。
第二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約失效:
(一)拒絕要約的通知到達要約人;
(二)要約人依法撤銷要約;
(三)承諾期限屆滿,受要約人未作出承諾;
(四)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
12樓:匿名使用者
合同法 第十八條 要約
可以撤銷。撤銷要約的通知應當在受要約人發出承諾通知之前到達受要約人
第十九條【要約不得撤銷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約不得撤銷:一,要約人確定了承諾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約不可撤銷;二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銷的,並已經為履行合同作了準備工作
【釋義】十八條是對要約撤銷的規定。
要約的撤銷是指,要約人在要約發生法律效力之後而受要約人承諾之前,欲使該要約失去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要約的撤銷與要約的撤回不同在於:要約的撤回發生在要約生效之前,而要約的撤銷發生在要約生效之後;要約的撤回是使一個未發生法律效力的要約不發生法律效力,要約的撤銷是使一個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要約失去法律效力;要約撤回的通知只要在要約到達之前或與要約同時到達就發生效力,而要約撤銷的通知在受要約人發出承諾通知之前到達受要約人,不一定發生效力。
在法律規定的特別情形下,要約是不得撤銷的。
在要約撤銷的問題上,英美法與大陸法的理論迥異。按照英美合同法「對價」的理論,要約作為諾言在被承諾以前是無對價的,對發出要約的人沒有拘束力,因而在要約被承諾以前是可以撤銷的,即使是附承諾期限的要約也是如此。大陸法國家則一般認為,要約一旦生效就不得撤銷。
如德國民法典第145條規定,向他方要約訂立契約者,因要約而受拘束,但預先宣告不受拘束者不在此限。德國民法典規定了要約的撤回,但沒有規定要約人有權撤銷要約。我國臺灣的規定與德國一致。
日本規定了有限制的撤銷:有承諾期限的要約不得撤銷,沒有承諾期限的向隔地人發出的要約,在合理的期限內不得撤銷。
英美合同法雖然認為要約在承諾以前可以撤銷,但也有例外。一種情況是,如果要約是限期承諾的,受要約人在一定期限內向要約人提供了對價,就獲得了承諾或拒絕的選擇權,因而要約人在一定期限內無權撤銷要約。實際的情況是,由於要約人在限期承諾的要約被承諾前可以撤銷要約,受要約人往往支付一個名義上的對價,如一美元,就獲得了承諾或拒絕的選擇權。
第二種例外的情況是,如果要約人可以合理地預見到,其發出的限期承諾的要約將使受要約人在承諾之前發生依賴,並且這種依賴後來在事實上發生了,該要約就是不可撤銷的。美國《合同法重述》第87條為避免不公正而對要約人的要約進行了限定:「如果要約人應當合理地預見到其要約會使受要約人在承諾前採取具有某種實質性的行為或不行為,並且,該要約的確導致了這樣的行為或不行為,該要約便同選擇權合同一樣,在為避免不公正而必需的範圍內具有拘束力」。
第三種例外的情形是,當受要約人以行為表示承諾時,要約人對其要約不可撤銷。因此。當要約人發出要約後,受要約人的履行一旦開始,便不允許要約人撤銷要約。
第四種例外的情形是,美國《統一商法典》對商人成立買賣合同的要約是否可以撤銷的規定,該法典第2—205條規定:「商人購買或**貨物,以經簽字的書面檔案作成的要約,通過其條件保證其有效,這樣的要約即使缺乏對價,在規定的期恨內,或雖未規定期限,但在一段合理的期限內,是不可撤銷的,而不可撤銷的期限不超過3個月。」
由於有許多例外,使得美國法在要約的撤銷問題上已很接近大陸法。但是,按照大陸法的觀點看來,由於在承諾之前要約人可以撤銷限期承諾的要約,對受要約人欠公平。這一做法導致了要約人的隨意性和不負責任,並給受要約人帶來可能的損害。
不應鼓勵這一做法。聯合國國際**法委員會2023年通過的《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在這個問題上調和了兩**系的不同做法。該公約第16條規定,在未訂立合同之前,發價得予撤銷。
如果撤銷通知於被髮價人發出接受通知之前送達被髮價人。但在兩種情況下發價不得撤銷:1.發價寫明接受發價的期限或以其它方式表示發價是不可撤銷的;2.被髮價人有理由信賴該項發價是不可撤銷的,而且被髮價人已本著對該項發價的信賴行事。
可見在是否可以撤銷的問題上,基本上採納了英美法系的做法,但是對撤銷的條件作了較為嚴格的限制。這種做法也是兩**系相互妥協的產物。《國際商事通則》第2.4條作了與公約同樣的規定。
合同法本條的規定採納了公約與通則的做法。
不過國內一直也有反對觀點 這個一篇文章的前言 有興趣的話可以看看
【從《合同法》第18條看我國的法律繼受與法律發展】
關於要約形式拘束力,我國《合同法》第18條原則上對其予以了否定。因為第18條開宗明義,明確規定了「要約可以撤銷」。雖然第19條作了較多的例外性規定,也改變不了要約可以撤銷的原則性地位。
這一規定,改變了近現代大陸法關於要約原則上不可撤銷的傳統,也與「意思表示到達生效後原則上不可以撤銷」這一傳統的民法理論不符。 本文主要從要約形式拘束力的理論和立法狀況、形式拘束力理論的機理角度入手,對我國現行合同法的規定作一個較為詳細地分析之後,指出,《合同法》第18條採取的放棄對要約形式拘束力要求的規則,與我國慣行的理論和立法背景不相適宜,且對受要約人信賴利益和交易安全的保護,也可能有失妥當。由此,本文進一步提出了關於法律借鑑中選取基本法律文化並保持法律制度理論一致性的一點思考。
合同法中的承諾的定義是什麼,合同法中要約與承諾的關係是什麼?
承諾,是指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承諾的法律效力在於,承諾一經作出,並送達要約人,合同即告成立,要約人不得加以拒絕。承諾的方式 1 以口頭或書面的方式表示承諾,這是表示承諾的一般方式。2 以行為方式表示承諾。合同法 第22條規定 承諾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據交易習慣或者要約表明可以通過行為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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