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打了卡未去上班,算違規嗎?

2025-04-22 06:06:34 字數 2901 閱讀 6577

1樓:丁桂林

算違規,上班打了卡但實際未上班,屬於曠工行為,具體可以按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規定執行,用人單位可以按勞動者早退或曠工處理。

法律分析辭退是用人單位解僱職工的一種行為,是指用人單位由於某種原因與職工解除勞動關係的一種強制措施。根據原因的不同,可分為違紀辭退和正常辭退。違紀辭退是指用人單位對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企業內部規章,但未達到被開除、除名程度的職工,依法強行解除勞動關係的一種行政處理措施。

職工不按規定履行請假手續,又不按時出勤,是曠工的定義。曠工是任何乙個企業都無法容忍的,因為企業支付勞動報酬,購買的是員工的全勤勞動,員工無故缺勤,違反了企業的勞動紀律,還可能給企業帶來損害。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以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為由解除與其之間的勞動關係,就可以稱之為是辭退,如果員工曠工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用人單位有權向勞動者主張賠償要求。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2樓:創作者

勞動法是企業規範經營管理的法律。而打卡了,但沒去上班,應該有單位的考勤制度進行處理,屬於違規行為。如果被開除,應該是單位的合法行為,供參考。

3樓:網友

單位裡面的員工不來上班,用人單位可以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第39條的規定,根據過失性辭退的規則來辭退員工。具體來說,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在員工提供勞動服務的過程中,如果員工存在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行為,用人單位可以單方面地解除與員工之間的勞動合同。而一般情況下,沒有辦理正常的休假手續的員工,同時沒有其他正當的理由,擅自不來上班的話,當然屬於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行為。

這時候用人單位就可以依據法律的規定,單方面決定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另外需要注意,在這種情況之下,單位不需要給予員工任何的補償或者賠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過失性辭退)】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4樓:人意何如我心

當然算違規,打卡不上班是欺騙公司勞動紀律的不誠信行為。

勞動法沒有打上班卡打下班卡,人按時上班,公司要扣錢合理嗎

5樓:潘達懂發

律師解答不合法。律師解析勞動者上班了但是沒打卡,公司要扣勞動者的工資是不合理的,用人單位可以根據考勤制度和績效考核制度扣取部分績效工資。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工資支付發生勞動爭議汪仔的,當事人可依法向勞動爭議仲裁機關申請仲裁。

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依據工資支付暫行條例》第十五條。

用人單位不得剋扣勞動者工資。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用人單叢豎位可以代扣勞動者工資:

一)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稅;

二)用人單位代扣滲陵大代繳的應由勞動者個人負擔的各項社會保險費用;

三)法院判決、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撫養費、贍養費;

四)法律、法規規定可以從勞動者工資中扣除的其他費用。

勞動法上班打了卡下班沒打卡是不是算一直在上班

6樓:梓涵小妞妞

上班打了卡下班沒打卡不算一直在上班,用人單位可以按照勞動者早退處理,未按時下班打卡,用人單位通常需要勞動者給出合理解除,或者有經勞動者部門領導簽字證明上班的證明。因為公司原因導致沒有打卡的,公司通常會統一做考勤處理,不需要勞動者解釋。

如果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勞動合同紀律,用人單位可以按照《勞動合同法》第39條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不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7樓:網友

不算,應以實際上班時間為準。

上下班打卡是單位的規章制度,如果只是上班打卡下班沒有打卡實際上是違反了單位的規章制度,是要受到單位的處罰的,當然更不能因此而得利。

8樓:匿名使用者

當然不算啦,不要自欺欺人。

9樓:惠談一造案例

不可能。。。若真是如此,那麼,單位豈不是虧大了。

乙個月的下班卡沒打,按照勞動法應該怎麼樣處置

10樓:二寶家

沒打卡屬於單位規章制度管轄,按照單位規章制度執行,勞動法只規定員工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的可辭退且不用支付補償金。

勞動法》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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