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業限制期與提前通知期可以在勞動合同中同時約定嗎?

2025-03-18 12:00:02 字數 1852 閱讀 9064

1樓:網友

禁業限制期限和提前解除合同期限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二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可以與高階管理人員、高階技術人員和其它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在勞動合同或配衝者保密協議中約定保密事項,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坦賣做單位支付違約金。

禁業限制限制區域、讓衡期限、經濟補償和違約金數額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約定,但禁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兩年。

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約定解除合同的條件,可以約定在用人單位無法定過錯情形下不超過30天書面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合同。

2樓:烏翰莉

勞動者解除合同離開公司, 用人單位在與按照崗位要求需要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秘密的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時,公司將採取調離其原崗位另行安排工作的防洩密措施;則合同中就不能再約定競業禁止條晌喊遊款。即規定勞動者因任何原因離開公司,應在離開後幾年內不滲州得前往與公司有競爭關係的單位工作, ,若勞動合同中規定,勞動合同中不能同時約定競業限制期和提前宴銷通知期,例如,在此期間,必須提前六個月通知公司,用人單位可以採取相應的脫密措施,可以協商約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提前通知期。提前通知期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在《勞動合同法》中是怎樣規定競業限制期的?

3樓:伯禕寧

勞動合同法 》第23條第二款規定:「對負有保密義務的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在 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 後,符合簽訂競業限制條件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係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 競業限制期限 ,最長不得超過兩年。而且該期限應是連續計算的。

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 競業限制條款 。」該條款將勞動者的保密義務延續到了勞動合同終結後。

競業限制合同一定要約定限制期嗎

4樓:陳友聯

競業限制合同一定要約定限制期,但不得超過兩年。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競業限制期間勞動者不得與到競爭單位就業,不得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

一、怎樣才能守法跳槽?

守法跳槽需滿足下列要求:合法解除勞動合同,獲得離職證明;約定競業限制的,履行競業限制義務;其他。在競業限制期間,勞動者不得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係的其他用人單位工作,不得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

二、競業限制應如何解釋。

競業限制是用人單位對負有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秘密的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智財權權利歸屬協議或技術保密協議中約定的競業限制條款;

即:勞動者在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後的一定期限內不得在生產薯檔同類產品、經營同類業務或有其他競爭關係的用人單位任職;

也不得自己生產與原單位有滲手腔競爭關係的同類產品或經營同類業務。限制時間由當事人事先約定,但不得超過二年。

三、哪些人才可以進行競業限制。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階管理人員、高階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期間勞動者不得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係的其他用人單位就業,不得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四條。

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階管理人員、高階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範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叢衫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係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競業限制補償金是否合法,協議是否有效

競業限制是用人單位對負有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祕密的勞動者,在勞動合同 智慧財產權權利歸屬協議或技術保密協議中約定的競業限制條款,即 勞動者在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後的一定期限內不得在生產同類產品 經營同類業務或有其他競爭關係的用人單位任職,也不得自己生產與原單位有競爭關係的同類產品或經營同類業務。限制時間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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