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業限制補償金是否合法,協議是否有效

2022-11-17 00:05:02 字數 5855 閱讀 9385

1樓:月光下的星期

競業限制是用人單位對負有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祕密的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智慧財產權權利歸屬協議或技術保密協議中約定的競業限制條款,即:勞動者在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後的一定期限內不得在生產同類產品、經營同類業務或有其他競爭關係的用人單位任職,也不得自己生產與原單位有競爭關係的同類產品或經營同類業務。限制時間由當事人事先約定,但不得超過二年。

競業限制條款在勞動合同中為延遲生效條款,也就是勞動合同的其他條款法律約束力終結後,該條款開始生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第二十四條明確規定∶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階管理人員、高階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範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

按照規定,竟業限制補償金合法有效。

2樓:

.單位有權要求與一定範圍內的勞動者簽定保密協議或者關於競業限制的約定

2.如果單位要求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的,必須同時約定在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後給予該勞動者每月一定數額的補償金。只約定競業限制,不約定補償金的條款是無效的

3.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後在約定期限內違反了競業限制的,應當向單位支付事先約定的違約金,但不用支付補償金

3樓:匿名使用者

1.應先確定你是否屬於勞動合同法所規定的可約定競業限制的這一類人。

2.競業限制期限最長為2年。

3.凡是約定競業限制的,用人單位必須按月給與一定數額的補償。

4.不給補償的,該合同的競業限制條款自始無效。

個人觀點,僅供參考

4樓:魏經宇

雖然有效,但是不公平!你可以協商

補償金,競業限制協議是否有效的問

5樓:找法網法律諮詢

根據市高階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意見》的規定,當事人僅約定勞動者應當履行競業限制義務,但未約定是否向勞動者支付補償金,或者雖約定向勞動者支付補償金但未明確約定具體支付標準的,基於當事人就競業限制有一致的意思表示,可以認為競業限制條款對雙方仍有約束力。補償金數額不明的,雙方可以繼續就補償金的標準進行協商;協商不能達成一致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者此前正常工資的20%至50%支付。

可見,未約定補償金,競業限制並非天然無效,雙方可以補充約定或通過仲裁及審判機構量裁,其根本目的是為了通過維持競業協議效力來保護企業智慧財產權。

二、競業限制協議違約金約定過高怎麼辦

實踐當中,部分用人單位約定了過高的競業限制違約金,如月工資僅5000元的職工約定10萬元的違約金,違約金數額甚至超過了員工在職期間獲得的總收入,此種情形如何認定呢?

根據《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及相關規定,勞動合同當事人約定違約金的,違約金數額、承擔責任和支付辦法應由雙方當事人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則在勞動合同中約定。雙方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數額高於因勞動者違約給用人單位造成實際損失的,勞動者應當按雙方約定承擔違約金;約定的違約金數額低於實際損失,用人單位請求賠償的,勞動者應按實際損失賠償。約定的違約金數額畸高的,當事人可以要求適當減少。

因此,違約金約定過高或過低的,仲裁及審判機構可以根據公平合理原則,參照給企業造成損失的大小進行相應調整。

三、企業未支付補償,員工是否免除競業限制義務

根據《關於實施 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 若干問題的通知(二)》規定,用人單位與負有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祕密義務的勞動者在競業限制協議中對經濟補償金的標準、支付形式有約定的,從其約定。因用人單位原因不按協議約定支付經濟補償金,經勞動者要求仍不支付的,勞動者可以解除競業限制協議。

因此,企業違反競業協議承諾未支付補償,勞動者經催告後仍不付補償,此時勞動者可以行使對競業限制協議的合同解除權,免除相應的競業限制義務。

四、企業可否單方免除競業義務

根據《關於實施 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 若干問題的通知(二)》規定,競業限制協議生效前或者履行期間,用人單位放棄對勞動者競業限制的要求,應當提前一個月通知勞動者。對補償金未作約定的,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繼續履行競業限制協議的,應當按機構確認的標準及雙方約定的競業限制期限一次性支付經濟補償金,勞動者應當繼續履行競業限制義務;用人單位放棄對剩餘期限競業限制要求的,應當按處理機構確認的標準支付已經履行部分的經濟補償金。

可見,在競業限制協議生效及履行期間,用人單位可以單方免除勞動者的競業限制義務,但應履行提前通知義務。並應支付勞動者已經履行部分的補償金。

五、競業限制補償金可否提前支付

根據《勞動》規定,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法律規定經濟補償可以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支付,此非強制性條款。用人單位提前支付的,並不違反法律規定,雙方就履行補償發生爭議,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已經提前足額支付補償的,應當視為已履行了合同義務。

離職時沒給補償金競業禁止協議是否有效

6樓:林果果的楊小芹

離職時如果沒給補償金,那麼簽訂的競業禁止協議是無效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四)》第八條規定「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了競業限制和經濟補償,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後,因用人單位的原因導致三個月未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請求解除競業限制約定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簡單的理解就是: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後,用人單位未及時支付競業限制補償金,如果合同沒有明確約定,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補償金,如果用人單位明確表示不支付或未實際支付,勞動者可以解除競業限制協議,不遵守競業限制義務。

擴充套件資料:《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四)》第八條規定

7樓:匿名使用者

小學時我們都知道地球的結構分為地核、地幔和地殼,其中地殼為固體岩石,也是最薄的一個圈層,平均厚度為17公里。

這裡需要注意的是地殼厚度分佈差異很大,最厚的地方可以達70公里,例如青藏高原地區,最薄的地方只有1.6千米,例如大西洋海底的海溝。

而陸地上地殼的平均厚達為30公里-40公里之間,除了地殼我們還對地幔、地核的組成和厚度有了一定的掌握,不過我們所掌握的地球知識都是通過**波傳播速度變化得來的。

可以這麼說,所有關於地球內部的資訊都是間接的猜測,與真實情況肯定存在比較大的誤差。唯一能夠準確掌握地球結構以及組成的方法就是打穿地球,取出岩心直接研究。其他方法都行不通。

在歷史上我們還真幹過這樣的事,瞭解歷史就能知道鑽透地球到底是人類不行,還是傳說中的不敢!

上世紀,蘇美兩個國家就像是兩個鄰居家的小孩一樣,互相攀比嫉妒,你幹什麼我也要幹,你有什麼我也要有,你上天我就上天,你入地我也入地,看誰更牛。

美國在2023年,就有了鑽地球的計劃,這個專案稱為「mohole計劃」,但是選址在墨西哥太平洋海岸,其目標是鑽透地殼,達到地殼與地幔的混合處,也就是莫霍洛維奇不連續面。

希望通過這項任務獲得關於地球年齡、構成、內部結構的有價值資訊,並幫助理解板塊構造。

如果我們直接探測到地幔是什麼以及地幔活動的情況,我們就能更好地瞭解火山和**的成因和發生,更好地瞭解整個地球是如何運轉的。所以這項計劃還是非常具有科學價值的。

8樓:上海李律師

有效的,如果超出3個月沒給,勞動者要給單位發一份書面的解除通知,之後競業限制協議才無效。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四)》

第六條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了競業限制,但未約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履行了競業限制義務,要求用人單位按照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的30%按月支付經濟補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前款規定的月平均工資的30%低於勞動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勞動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第七條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了競業限制和經濟補償,當事人解除勞動合同時,除另有約定外,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履行競業限制義務,或者勞動者履行了競業限制義務後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第八條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了競業限制和經濟補償,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後,因用人單位的原因導致三個月未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請求解除競業限制約定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第九條 在競業限制期限內,用人單位請求解除競業限制協議時,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在解除競業限制協議時,勞動者請求用人單位額外支付勞動者三個月的競業限制經濟補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第十條 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後,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按照約定繼續履行競業限制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9樓:為貓魚奮鬥的閒人

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後,用人單位未及時支付競業限制補償金,如果合同沒有明確約定,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補償金,如果用人單位明確表示不支付或未實際支付,勞動者可以解除競業限制協議,不遵守競業限制義務。

10樓:星座都有的那點心事

不管有沒有給補償金,禁止敬業協議是十分有效的,如果雙方有觸犯這條的話,對方是可以申請法律途徑。

11樓:匿名使用者

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了競業限制和經濟補償,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後,因用人單位的原因導致三個月未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請求解除競業限制約定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12樓:紅蜻蜓

這種2年內不得從事同行業的協議,如果要籤,公司是不是得先補償2年的薪水呢?要不然人家離職後吃啥

13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用人單位明確表示不支付或未實際支付,勞動者可以解除競業限制協議,不遵守競業限制義務。

14樓:襲義

這個我個人認為是無效的,有很多合同就很噁心

15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者可以解除競業限制協議

16樓:紫禁城

無效 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17樓:

是離職後三個月內沒有給補償才無效吧

18樓:匿名使用者

我覺得這是無效的哦,你可以諮詢一下

未約定經濟補償金的競業限制是否有效

19樓:土流集團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四》第六條規定,競業限制協議中未約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履行了競業限制義務的,有權要求用人單位按照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的30%按月支付經濟補償。規定的月平均工資的30%低於勞動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勞動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未約定競業限制補償金不必然導致《競業限制協議》無效。

1、如果協議中雖然沒有約定,但用人單位在雙方解除勞動合同後向勞動者支付了競業限制補償金,勞動者也接受的,視為雙方達成了補充協議並實際履行,《競業限制協議》合法有效,並應當按照約定履行。

2、如果雙方既沒有約定,用人單位也沒有在勞動者離職後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此時該協議也不是必然無效,應當區分協議的效力與履行。

(1)如果雙方沒有約定競業限制補償金的,勞動者可以要求與用人單位達成補充協議。

(2)如果雙方不能協商一致,用人單位未履行補償義務,應視為雙方解除了該協議,勞動者無需遵守競業限制義務。

(3)如果勞動者已經按照協議約定履行了競業限制義務,用人單位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已經履行競業限制義務的補償金,具體的支付標準由雙方協商或者是經過司法機關確定。

用人單位未支付經濟補償,競業限制條款是否還有效力?

《競業限制協議》簽訂後,用人單位和勞動你者都有義務履行協議義務。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後,用人單位放棄要求勞動者遵守競業限制義務,應當向勞動者明示。如果用人單位未向勞動者明示,而勞動者按照競業限制協議約定履行了競業限制義務,勞動者有權要求用人單位足額支付補償金並承擔違約責任。

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後,用人單位未及時支付競業限制補償金,如果合同沒有明確約定,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補償金,如果用人單位明確表示不支付或未實際支付,勞動者可以解除競業限制協議,不遵守競業限制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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