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仲裁?仲裁和普通訴訟有什麼不同?為何選擇仲裁就不能選擇訴訟?

2025-03-01 01:30:16 字數 4183 閱讀 8024

1樓:匿名使用者

仲裁與訴訟的異同。

仲裁與訴訟,是我國現行法律制度所規定的解粗局決掘凳遲民商事爭議、並具有法律效力的兩種不同方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 定,當事人之間發生的經濟糾紛和其它財產權益爭議,可以將糾紛提交約定的仲裁委員會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那麼,仲 裁與訴訟有哪些異同呢?

他們的共同之處表現在:1.處理爭議的主體都是按照國家法律規定設立的專門機構,即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2.仲裁和訴訟都必須遵循一定的程式進行。

3.仲裁和訴訟判李中的某些規則和制度是相一致的。例如兩者都包含有保全措施、調解、迴避和時效等制度。4.仲裁裁決與訴訟判決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雙方當事人必須全面履行,任何一方不履行,另一方可以申請強制執行。

區別則主要表現在:1.管轄的依據不同。訴訟實行地域管轄和級別管轄,具有強制性。

而仲裁實行協議管轄,由雙方當事人自願約定,具有自主性,且這種自主性有排斥法院管轄的效力,但仲裁協議必須明確約定仲裁事項和仲裁機構。2.受理範圍不同。仲裁委員會只受理平等主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婚姻、

2樓:匿名使用者

1,仲裁液埋是指民(商)事爭議的雙方當事人達成協議,自願耐褲將爭議提交選定的第三者根據一定程式規則和公正原則作出裁決,並有義務履行裁決的一種法律制度。

2,不同點昌埋簡上面說了,基本就那幾點。

3,因為有效的仲裁協議排除法院管轄。

仲裁和訴訟相比有何不同

3樓:劉偉長

1.兩者處理糾紛的機構不同。

仲裁由當地仲裁委受理,其監督機構是中國仲裁協會;訴訟由法院受理,監督機構是檢察院。

2.一旦合同雙方約定選擇仲裁解決合同糾紛,就不能到法院再進行訴訟。

3.仲裁按照自願原則,訴訟則不以另一方意志為轉移。

4.受案範圍不同,仲裁只能受理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而法院則可以受理各類糾紛。

5.程式不同,仲裁是一裁終局制,申請撤銷時法院一般不再從實體進行審查,如程式中有明顯錯誤時可以撤銷;訴訟如對一審不服還可以上訴,二審不服可在二年內申請再審。

6.仲裁庭審理案件通常案情不公開,裁決不公開;人民法院實行案件公開審理原則,但依法不應公開審理的除外。

7.兩者收費不同。

訴訟費用在規定情形下可以減交、緩交、免交,而仲裁費沒有相應規定。

一、仲裁協議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仲裁協議是指當事人各方在自願、平等的基礎上將已經發生或可能發生的爭議提交仲裁解決的書面檔案或條款,是仲裁機構受理案件的必備材料。我國《仲裁法》第16條規定了仲裁協議的內容要件,即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項、選定的仲裁委員會。另外,仲裁協議的形式要件要求當事人簽訂仲裁協議應當採取書面形式,如當事人共同簽訂的書面仲裁協議、仲裁條款,以及以資料電文等形式訂立的仲裁協議。

什麼是仲裁?仲裁和訴訟的區別是什麼?

4樓:肖紅

仲裁和訴訟的區別如下:

1、管轄的依據不同。訴頌返訟實行地域管轄和級別管轄,具有強制性。而仲裁實行協議管轄,由雙方當事人自願約定,具有自主性;

2、受理範圍不同。仲裁委員會只受理平等主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公升讓。婚姻、收養、監護、扶養、繼承和行政糾紛案件不能仲裁;

3、審理適用的程式不同。仲裁適用仲裁機構的仲裁規則,由當事人選擇仲裁員辦理案件,當事人可以就具體程式進行約定。而訴訟則須嚴格按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進行,當事人不得約定吵櫻局;

4、**審理的原則不同。仲裁實行不公開原則,案情、**、裁決均不公開,除非當事人協議公開。而訴訟則實行公開原則;

5、審級不同。訟實行二審終審制,而仲裁實行一裁終局制,仲裁裁決一經作出即具有法律效力,任何一方不能就同一糾紛再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仲裁的程式是什麼。

1、申請和受理;

2、仲裁庭的組成。仲裁機構仲裁案件,不是仲裁委員會直接仲裁,而是通過一定的組織實現的,這個組織稱為仲裁庭;

3、**和裁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九條。

仲裁實行一裁終局的制度。裁決作出後,當事人就同一糾紛再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裁決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銷或者不予執行的,當事人就該糾紛可以根據雙方重新達成的仲裁協議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什麼是仲裁?仲裁和訴訟的區別是什麼?

5樓:法妞問答**諮詢

仲裁和訴訟區別如下:

1、仲裁和訴訟提起發生的前提不同。

仲裁是基於當事人雙方之間的合意訂立的仲裁協議(根據我國仲裁法規定,必須是書面的,沒有書面協議不能仲裁),自願將雙方發生的糾紛交由第三方仲裁機構介入,進行裁決,協助雙方解決糾紛的社會救濟機制,協議可以是糾紛發生前訂立的,也可以是糾紛發生後訂立的。

訴訟則不需要雙方當事人的合意,只要一方依照法律規定的程毀碰序,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即可。屬於公力救濟,也就是藉助國家公權力介入,具有強制性。

2、仲裁和訴訟可受理的範圍不同。

根據我國仲裁法的規定,行政糾紛和與人身關係有關的糾紛即使雙方有協議也不能仲裁,比如,婚姻關係是否存續、收養關係是否繼續、監護義務等等有關的糾紛,都不適用仲裁。

而訴訟則沒有此類限制。訴訟可容納的範圍極廣,民事糾紛、刑事案件、行政訴訟等都可以通過訴訟進行裁決。

3、仲裁和訴訟的管轄機制不同。

仲裁沒有地域管轄、級別管轄、專屬管轄之分,管轄機構的選擇尊重當事人意願。

訴訟則較為嚴格,提起訴訟須按照法律規定到有管轄權的法院進行,不可隨意悔餘宴約定。

4、仲裁和訴訟的自主選擇權範圍不同。

仲裁提起後,當事人可從仲裁員名單中任意選擇仲裁員,或者委託仲裁委員會主任選擇,從而組成仲裁庭。

但訴訟提起後,除根據法定情形可申請回避外,當事碧銀人不可自由選擇審判人員,審判人員由法院指定。

5、仲裁和訴訟的裁判程式不同。

仲裁採取一裁終局制,自仲裁機構作出裁決之日起就發生法律效力,當然,如果存在法律規定可撤銷的情形,可以申請撤銷。

訴訟一般採取兩審終審制,不服一審判決的,當事人可依法在規定期限內提起上訴,二審的裁判結果為最終的裁判結果,不可再上訴,當然,如果確實存在法律規定的,符合再審條件的,可申請再審。

訴訟與仲裁有哪些相同點

6樓:王龍

1、處理爭議的主體都是按照國家法律規定設立的專門機構,即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

2、仲裁和訴訟都必須遵循一定的程式進行。

3、仲裁和訴訟中的某些規則和制度是相一致的。例如兩者都包含有保全措施、調解、迴避和時效等制度。

4、仲裁侍搜裁決與訴訟判決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雙方當事人必須全面履行,任何一方不履行,另一方可以申請強制執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蔽隱三條規定:老並歷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他們相互之間因財產關係和人身關係提起的民事訴訟,適用本法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二條規定: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仲裁。

仲裁與民事訴訟為何只能選一種

7樓:匿名使用者

因為法律規定,如果雙方已經達成了仲裁協議,如果產生爭議就要到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如果直接到法院申請訴訟,那麼在法院查明存在仲裁協議的情況下,法院就不會受理案件。除非被告在**一直也沒有反對進行民事訴訟。

也明確規定了,如果仲裁協議如果即選擇仲裁機構,又選擇法院,那麼仲裁協議無效。(詳見新民訴法第26章)

之所以如此設計,主要是為了發展替代爭議解決機制。減輕法院的案件壓力,並且給當事人更多的爭議解決選擇空間。仲裁和訴訟在設計方面是有比較大的差異的,這樣可以讓當事人有更多的選擇。

如果既可以訴訟又可以仲裁,那就會存在很多的問題。比如說仲裁如果不能一裁終局,就失去了他效率高的最大的特點。又或者當一方選擇法院,另一方要仲裁的時候,法院就可以受理,選擇仲裁這一途徑的表示就沒有了意義,因為不管怎麼樣,當事人都可以直接訴訟了。

訴訟與仲裁的相同點是什麼

8樓:揚州老金

b兩者審理制度不同。

仲裁的前提是當事人雙方達成仲裁協議,表明自願將爭議提交仲裁機關,沒有相關條款,仲裁機構不予受理。而民事訴訟不需要雙方協商,只要一方的起訴符合法定條件法院就會受理。如選擇了仲裁,就不能到法院進行訴訟,即你自己已放棄了訴訟的權利,所以認為仲裁和訴訟可並存是錯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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