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監察大隊投訴和勞動仲裁有什麼區別

2021-05-13 23:27:22 字數 1863 閱讀 1970

1樓:遠航的帆船兒

(一)性質不同:勞動監察是勞動爭議的行政處罰程式,有行政處罰權;勞動仲裁是勞動爭議的司法處理程式,沒有行政處罰權。

(二)處理的物件不同:勞動監察處理的是用人單位、職業介紹機構,不處理勞動者;勞動仲裁既可以是用人單位也可以是勞動者。

(四)受理時效不同:勞動監察的受理時效是二年(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在2年內未被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發現,也未被舉報、投訴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不再查處),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五)針對的方向不同:勞動監察針對的是用人單位對職工這一整體的勞動法權益侵害的保護,勞動仲裁則是側重於用人單位和個別勞動者具體勞動爭議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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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監察和勞動仲裁受理範圍劃分

(一)勞動仲裁受理,勞動監察不受理:如因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個體勞動爭議。

(二)勞動監察受理,勞動仲裁不受理:如不遵守休息休假制度、使用童工和非法職業中介等用人單位違法事宜;

(三)勞動監察、勞動仲裁都可以受理的事項,原則上遵循首問受理和選擇性受理。

(四)綜述:用人單位與員工的個別勞動爭議,由勞動仲裁處理;用人單位的違法行為,不是針對具體個別員工,而是針對職工整個群體的,由勞動監察處理。即勞動保障監察保護全體職工,勞動仲裁保護的是個體職工。

其次,勞動監察不處理職工違反勞動法的事宜,這種情況應當由勞動仲裁受理。

2樓:匿名使用者

(1)勞動監察大隊是勞動人社局下屬的行政執法部門,是受理舉報和投訴的,查處用人單位的違法行為。 (2)勞動仲裁是準司法部門,員工與用人單位發生爭議,勞動監察大隊不能解決,申請勞動仲裁是為維護自己的權益而進行的一種行為。

如果用人單位有侵權行為,可以先撥打**到勞動監察大隊舉報和投訴。

勞動監察大隊投訴程式

一、接受舉報投訴:對於舉報投訴的來信或者上級部門及其他部門交辦、轉送的來信統一由投訴處理人員拆封、登記;對於上訪的投訴人或諮詢人員,先填寫《投訴舉報登記表》或《諮詢登記表》。如果因同一事由引起的5人以上集體投訴的,應當推選代表1至5名,並填寫《委託書》,所有人員均在委託書中籤名。

接待人員對於投訴人提勞動監察是人力社保局下屬行政執法,勞動仲裁是準司法部門供的資料不符合要求的,告知投訴人補正;對於不屬於勞動保障監察職權範圍的投訴,告知投訴人向有關部門反映;對屬於勞動保障監察職權範圍但不屬於勞動監察機構管轄的投訴,告知投訴人向有管轄權的勞動監察機構提出。

二、審查受理或立案登記:對於舉報投訴信件,在拆封、登記時予以審查,符合立案條件的,在收到信件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依法受理。對於符合立案條件的上訪投訴,在接到投訴文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依法受理。

對於不符合立案條件的投訴,在接到投訴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決定不予受理,並書面通知投訴人(姓名、地址不清的除外)。

三、分流:接待人員根據舉報投訴反映的情況,對案件進行歸類,並作相應的分流處理:

1、屬舉報類案件(如拖欠工資、未辦用工手續、未籤勞動合同、超時加班加點、工資低於最低工資標準、收取押金、非法使用童工、侵害女職工或未成工特殊勞動保護權益等),填寫《群眾來信來訪處理表》並報批受理後由勞動監察大隊查處。

2、屬勞動爭議類案件(如因工資支付爭議、勞動合同爭議、離職或辭退或除名或開除爭議、工傷待遇爭議以及因經濟補償金、賠償金、違約金髮生爭議等),可以進行行政調解。若事實不清或無法調解或當事人不願調解的,告知投訴人應自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60日內向勞動仲裁機構提出仲裁申請。

3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監察是人力社保局下屬行政執法,勞動仲裁是準司法部門,就好比公安局跟法院的區別。

4樓:匿名使用者

投訴是不花錢的,仲裁是要錢花的。好像就這個區別。

我申請了勞動仲裁還能去勞動監察大隊投訴嗎

當然可以,勞動仲裁只是解決了你與用人單位的問題,而不是解決了國家機關與用人單位的行政處罰問題,因此,不衝突,用人單位違法的,勞動部門照樣可以對其處罰!你好!我的意思是對用人單位的違法行為 用人單位違法,勞動部門可以處罰它 你還可以向勞動部門投訴,但你與用人單位的勞動糾紛 如工資 社保等問題 因仲裁委...

龍華新區勞動監察大隊投訴電話是多少

可以撥打12333投訴有關勞動糾紛的事項,12333是全國統一的勞動行政部門諮詢投訴 大多數地區是24小時人工服務。如需區縣勞動行政部門 需要撥打114進一步諮詢。勞動監察大隊受理範圍 勞動保障監察條例 第十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實施勞動保障監察,履行下列職責 一 宣傳勞動保障法律 法規和規章,督促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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