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精通勞動法的律師指點,感謝!
1樓:網友
1、法院這麼壓了將近隱培1年的案子,在法律上有什麼說法沒?(應該是企業的破產清算小組行賄中院某高層)
如果當事人的訴訟請求符合立案要求的話,法院應予以受理,法院無故壓案子存在行政過失。
2、勞動法的時效問題,難道在勞動權益受到侵害時候,2年之內沒有上訴,16年的養老保險金就要不回來了嗎?官司再繼續打下去就一定贏不了嗎?
訴訟時效是自勞動者知道權益被侵害或者應該知道權益被侵害之日開始計算。按照常理你爸爸應該過了訴訟時效,但是你如果能舉證證明在2年內才知道權益被侵害,那麼可以按照仍然在訴訟期限計算。
訴訟期限超過的話,法院就不支援了,當然失去勝訴碧攜粗權了。
3、這個企業的破產清算小組也要解散了,我們悔鎮在繼續打下去,那被告人又是誰?他們解散了我們該怎麼辦?
目前是清算小組。
如果清算小組也結算的話,那麼可以追償法人代表。
2樓:山野柴胡
未轉移保險關係,侵權行為未終止,應當在訴訟時效之內。
3樓:網友
你好?我要請精通勞動法的**律師。
請熟悉勞動法的律師幫忙,謝謝
4樓:海星de魔力
易法通解答: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乙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七條 工資必須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支付。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則應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資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實行周、日、小時工資制的可按周、日、小時支付工資。
第九條 勞動關係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根據上述規定,公司沒有簽訂勞動合同、拖欠你的提成工資和和以你不服公司調動為由解除勞動合同都是違法的,你有權要求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資、相應的雙倍工資和賠償金。若公司拒不支付可以向勞動監察大隊投訴或申請勞動仲裁。
5樓:
簡單的方法,通過答案: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員工可以終止勞動合同:
一)不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以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不依法為工人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d)條的規定,用人單位系統中違反法律,法規和偏見的規定勞動者的權利和利益的;
五)勞動合同是無效的,因為在第一的情況下,段本法第26條;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況下,員工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僱主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工人,非法命令或僱主,或力量,他的人身安全風險,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提前通知用人單位。
第46條規定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工作人員:
一)按照本法第38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工人;
b)在僱主對僱員在按照本法規定提出終止勞動合同,終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共識;第36條的規定。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規定解散的勞動合同;
四)用人單位按照第41條第一款的規定;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按照第44條第一款的規定終止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情況;
f)在按照的四個「第44條的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第五段;
七)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的情況。
第82條自用工之日起乙個月不滿一年以上的僱主是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每月向僱員支付的工資的兩倍。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訂立非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工人,自應當訂立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之日起每月付給僱員的工資的兩倍。
第87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規定,賠償金應支付給僱員按照本法第47條規定的兩倍的經濟補償標準。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的工資條,必須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支付。在節假日或休息日的情況下,你要提前在最近幾天。至少每月支付的工資,實行每週,每天,每小時工資可以是周,日,小時支付。
9之間的勞動關係雙方依照法律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由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一筆工人的工資。
按照上述規定,該公司並沒有簽訂勞動合同,欠佣金工資,終止勞動合同是非法的理由是,你有權要求公司支付工資欠你的不走公司調動的雙倍工資和補償。如果公司拒絕支付勞動仲裁申訴或申請到勞動監察大隊。
6樓:粵好茶餐廳
這家公司存在幾個違法情形,包括未簽訂勞動合同、拖欠勞動報酬以及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該公司所需承擔的法律責任是:足額支付拖欠的工資(雙倍計算)、按照勞動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支付賠償金。
先向勞動監察大隊投訴,協商不成則申請勞動仲裁。
7樓:笑談人不言談
該用人單位的違法事實:
1、未在法定時間內簽訂勞動合同;
2、拒絕支付提成以及延遲支付工資。
你可以收集證據,投訴到勞動局。
麻煩請專業勞動法律師給予意見。本人先在這裡謝過了!
8樓:網友
1.工齡認定,知識青年下鄉的時間,也認定為工齡的。
2.但對於工作單位而言,公有制的工廠,被承包之後,就屬於個人經營,不屬於受僱傭範疇,所以不認定工齡。
3.不過你可以看看,你父親承包之前的工齡,有沒有被原工廠買斷。也就是說,在承包時候,工廠有沒有一次性給予經濟補償。
如果給予經濟補償後,再承包工廠,那麼承包期間,屬於跟人經營,沒有工齡。
9樓:網友
首先,臨時工是沒有工齡的,你現在的問題是確認你父親是不是臨時工,就你目前的情況看的話,個地方規定可能不一致。
從常識角度看,是不可能存在15年的臨時工的。
你父親和廠裡是事實勞動關係,雖然企業檔案定性為臨時工,但從法理角度看,這是違背法律精神的。你父親理應得到法律支援,獲得勞動權益。
10樓:網友
到勞動部門 現在應該各地都是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了吧 找以前管勞動的辦公室主任問問吧~~
11樓:漫運駿
常規來說,你父母承包的時候應該是把工齡一次性買斷的。
12樓:匿名使用者
關於企業基於員工工齡給予一定特殊福利待遇,屬於企業的用工自主權,企業可以根據自身的實際情況決定相關事項,法律沒有明確的規定,也不做干預.但是如果企業之前有明確的制度說明你的這種情況可按工齡免部分錢款,則應遵守上述規定,不能隨意解釋和違反.
周律師 華城所。
參考內容。
大家好,熟悉勞動法的朋友幫忙解答,拜託,特別感激!!
13樓:季節
按現行的法律規定,若確為上班途中**,應為工傷。
申請工傷認定只有一年時效,從事故發生之日起算。
14樓:走路娃娃
在上班途中應納入工傷的範圍,但是具體賠償多少就要看單位的情況和勞動合同的性質了。
15樓:紫芝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是工傷。如果確定工傷的話,可到當地勞動部門諮詢賠償的數額和程式。
16樓:網友
先請單位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然後解決交通事故的責任及理賠。
17樓:小法
是工傷,要求所在單位報工傷。
急,瞭解人事和勞動法的高手請幫我一下,情況很急,話語比較多,勞煩請仔細看一下,萬分感謝!
18樓:張律
辭職書是一定不能寫的。
因為你寫了以後,公司順手推舟,就把你解僱了 你什麼都沒有啦估計是忽悠你們辭職的,因為公司覺得你們唧唧歪歪讓他們膩歪了乾脆辭掉你們。
他的理由也很牽強,合同不是一式兩份嗎?
實在需要,咱們再籤乙份就是,時間就提到以前你公司跟我建立勞動關係你就要為我繳納社會保險這是我的法律權利 也是公司的義務。
19樓:網友
1、如果寫了辭職書,單位還會不會和你續簽合同?
2、不管是否辭職,憑手中合同即可要求單位補繳社保或給予賠償(因有些地方不支援社保補繳)
3、一旦寫了辭職報告,單位不再續簽合同,將沒有經濟補償金。
20樓:千里單騎的驛站
你好,只要你保留了原合同,就可以憑原合同要求單位補辦社保,單位人事主管說他保管的合同丟失了,你可以將你保留的原合同影印給單位,並敦促人事部門儘快補辦社保,一切照原合同履行,無需重新簽訂其他合同。
21樓:韓全啟
可以直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補繳社保。
22樓:網友
我路過,同情你和你的同事。你不能重籤合同,也不能辭職,你以前不是一式兩份嗎?公司的丟了不關你的事,就拿著你的合同到勞動局申請勞動仲裁,解決好了再辭職。
23樓:網友
補繳社保是不需要你們重新簽訂合同的,單位這麼做只是為了終止你們之前的勞動關係,以免你們到勞動局投訴,他們要為你們補繳社保。你們完全可以拒絕單位的無理要求。你們可以到勞動局投訴,要求單位給你們補繳社保。
也可以以單位沒有繳納社保為由,要求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單位補繳社保、支付經濟補償金。
(關於勞動法問題,請相關專業人士給予解答) 感謝!
24樓:匿名使用者
1,你可以得到裁員補償,還能領到失業金。
2,至於離崗體檢,如果你是雜訊崗位那是必須要做離崗體檢的,但是雜訊崗位也是有標準的不是存在雜訊就是,雜訊崗位是要雜訊達到85分貝或者你們公司有規定你這個是雜訊崗位的,如果你是雜訊崗位做出來聽力不好,那一般先不會解除勞動合同,去醫院複查聽力,如果還是不好,那就需要去鑑定傷害或者傷殘等級,根據傷害等級給予相應的補償。
3帶薪假期這個要看每個公司規定沒有強制要求,畢竟這是公司給予你的福利,還是要喝公司協商解決。
勞動法達人律師請進,勞動法達人律師請進!
你好,就你描述的問題,律師答覆如下 首先,你們要確認和單位之間的勞動關係的事實,如 工資單,考勤記錄,工作過程中的檔案記錄。其次,確認勞動關係後,可以要求單位補繳社會保險,補發上月工資,單位不得拖延員工工資。第三,單位應當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提前一個月通知勞動者,否則應當支付一個月的經濟補償金。第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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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情況屬於勞動合同法第40條第三款的情形。按照法律規定,單位需要提前一個月通知你們或者直接多發一個月工資給你們,然後再支付你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當然,如果單位和你們協商,協商一致的情況下,就按照協商的結果執行。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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