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1、你把提前30天通知的合法辭職和違約金這兩個問題混到一起了。
2、不論勞動法還是勞動合同法,都明確規定員工有辭職自由,只要提前30天通知即可,無需任何理由就可以合法解除勞動合同。
3、但這種合法只體現在解除勞動合同的效果上,企業不能要求你回去上班。但並不能否定這依然是一種違約行為,既然是違約,就仍然要承擔違約責任。
4、勞動合同法否定了出服務期和競業限制之外的一切違約金,但你的合同是在勞合法生效前簽訂的,老合同的違約金條款是否因勞合法新規定而無效?這個問題一直在爭議,**傾向於無效,但最終檔案始終不見蹤影,目前無標準答案。
5、即使不能要違約金,企業仍有權要你賠償損失,而培訓費是可以算做損失的,但你已經履行的2年要進行折扣,就是說培訓費平均分攤到3年裡,你只用賠償三分之一即可。
2樓:匿名使用者
只要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就可以終止勞動關係了,不用繳違約金。至於培訓費這一塊兒的話,不能算作違約金,只要單位能夠證明的確產生了培訓,你是要賠償的,至於賠償多少,可以和單位協商,也可以去勞動仲裁。不過你可以主張終止勞動關係的經濟補償,每年一個月工資,滿六個月算一年,不滿六個月算半年,你可以得到兩個月工資做為補償。
3樓:匿名使用者
這筆費用在你辭職時,公司可以向你索取。
4樓:匿名使用者
現在辭職不需要繳納違約金了,即使勞動合同期限還沒有屆滿,但是法律規定的明確培訓費公司是可以要求賠付的,當然你現在還剩一年,那麼其實只需要賠付其中的1/3也就是1000元了,雖然沒有簽訂培訓合同,但是隻要單位足以證明這筆開銷是針對你員工個人的培訓費用,則就應當算作是培訓費了。
新勞動法 辭職
5樓:匿名使用者
合同沒到期的提前一個月以書面形式向用工單位申請,合同準備到期的話用工單位需提前一個月跟你商談續簽合同的事,如果沒有合同準備到期和到期了都沒根你談續簽合同,你可以無需辭職直接走人,但是我覺得好來好散就提前一個星期以書面形式向用工單位提出辭職的申請。
6樓:手機使用者
如我按正常手續辦理辭職,到是用人單位不發工資,怎辦?
7樓:匿名使用者
在那工作多長時間了?
勞動法 辭職
8樓:山東招遠劉飛
勞動法》對於辭職是如何規定的《勞動法》對於辭職是如何規定的。
答:一、職工辭職,要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31條規定:「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明確賦予了職工辭職的權利,這種權利是絕對的,勞動者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無須任何實質條件,只需要履行提前通知的義務(即提前30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即可。
原勞動部辦公廳在《關於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有關問題的覆函》也指出:「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既是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式,也是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無須徵得用人單位的同意。
超過30日,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出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用人單位應予以辦理」。
二、用人單位具有一定的請求賠償損失的權利:
《勞動法》第102條規定:「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事項,對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原勞動部在《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的第4條明確規定了賠償的範圍:「勞動者違反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對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勞動者應賠償用人單位下列損失:1用人單位招收錄用其所支付的費用;2用人單位為其支付的培訓費用,雙方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3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4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三、如有爭議,應及時提請勞動仲裁:
職工主動提出與企業解除勞動合同後,部分職工在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30日後主動離職,不予理會用人單位的賠償要求,用人單位則不給職工辦理人事關係和檔案的調轉手續,職工離職後人事關係和檔案長期留置在原用人單位;造成職工在新的工作單位不能辦理勞動保險、不能辦理出國政審手續、影響技術職稱評定、不能進一步求學深造和喪失報考國家公務員的機會。所以,職工在與用人單位因解除勞動合同賠償損失方面發生爭議後應當在60天內及時向用人單位所在地區、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請勞動爭議仲裁。
9樓:簡簡單單
《勞動合同法》對辭職的規定如下: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10樓:匿名使用者
試用期提前3天辭職。
正式期提前1個月的書面辭呈。
勞動法關於辭職的問題
勞動法 辭職問題
11樓:秦士平律師
辭職是指職工根據勞動法規或勞動合同的規定,提出辭去工作從而解除勞動關係。辭職一般有兩種情況,一是依法立即解除勞動關係,如用人單位對職工有暴力或威脅行為強迫其勞動,不按合同約定支付工資等,職工可以隨時向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要求;二是根據職工自己的選擇,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關係。勞動者辭職是不需要任何理由的,辭職只要提前30天書面通知用人單位就行(試用期內提前3天通知),不需要單位批准同意,30天后就可以離職,單位必須辦理離職手續,板不能因為招不到人而不讓你走。
不存在正當不正當的問題。辭職是法律賦予勞動者的無條件的權力。 老闆所說的規定或者約定因排除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屬於違法而無效。
但是,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因此,個人認為,你可以先請假,過了服務期再走。
12樓:塗智聊璧
提前一個月通知用人單位就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如對方不給你辭工,損害了你的合法權益可以向勞動局申請勞動仲裁。
13樓:天殺杰倫
沒有這回事,你有沒有在合同期內寫上不生育這條呢,沒有寫上就有權力以生育為理由申請停薪留職的規定。
14樓:匿名使用者
懷孕不是辭職的正常理由。
縱橫法律網 劉裕庭律師。
15樓:匿名使用者
辭職只要你有正當理由完全可以,公司不同意說走法律途徑別怕,嚇唬你的或者不懂勞動法,即使走到了法律途徑上解決,你老闆也一點便宜也沒用,法律規定,合同是在雙方自願的情況下籤署,單方強制或者合同不平等合同都不成立。
關於新勞動法 辭職
16樓:網友
如果你不要經濟補償,直接走人即可,這是你的勞動自由權。
如果你要求經濟補償、返還加班費、保險費等,那麼,就不是那麼簡單了。首先是證據問題。然後就走法律程式,仲裁後訴訟,難度極高。
17樓:上海江律師
根據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所以,你可以提前三十天向單位提出解除合同的要求,而且他們必須支付經濟補償,如果你要馬上走的話,也可以,根據勞動合同法「 第九十條 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只有給單位造成損失,你才需要賠償,否則,你不需要承擔任何責任。
18樓:濟南程律師
您好,雖然簽訂了勞動合同,但《勞動合同法》規定,單位未依法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等,員工可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經濟補償。
19樓:仰天內鬱
一般提前一個月說辭職就ok了吧。 想走的話應該是可以的。
急急急 關於勞動法裡的合同問題,關於新勞動法的問題 急急急!!!!
這裡基本參考的是 勞動合同法 勞動法 請看相關法律條文,對這個問題都有規定 勞動合同法 第二章 勞動合同的訂立 第七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注意沒提要籤合同,新法明確意義用工了就是建立了勞動合同只是沒簽書面合同 現在來說馬某的工資,我說句題外話,...
勞動法關於保險的問題,新勞動法中對於員工保險是如何規定的?
針對你提出的問題,本律師做如下解答 只要你能證明你是在11年6月入職的,就可以主張勞動關係是自那時開始建立。那麼你可以要求公司為你補交11年6月至12年4月的五險。另外你還可以要求公司支付自11年7月至籤合同之日的前一日的雙倍工資。可以要求補交,通過當地勞動監察支隊投訴 單位未在你入職一個月內簽訂勞...
新勞動法離職問題
提前一個月通知就可以了。關於違約金,勞動合同法規定只能夠針對服務期或者競業限制兩種情況約定違約金。但是新頒佈的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對違約金的範圍做了一點限制和擴充套件。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了服務期,勞動者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不屬於違反服務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