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綜上所述,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也就是你所說的4個月工資),但是工資要結算清楚
2樓:
廣東胡律師:
此情況嚴重是否有違反公司的規章制度,如果有的話公司開除此員工是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的。
你最好去了解清楚此員工犯的錯誤是屬於什麼錯誤,不要籠統的去概括,這樣以免給員工拿到把柄到時候去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公司賠償就不好。
3樓:劉存鑫
如果你公司有明確的制度,對他們的行為規定為:「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則可以解除合同,不需要經濟補償金!
4樓:
根據勞動法25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所以不需要賠錢,也不需要賠付4個月工資,直接付清當月工資就行了
5樓:匿名使用者
1、如果是規定有「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的開除或給予其他處罰」的內容,並且這規章制度已經向職工公示過(在廠裡張貼或是發給員工、或是列入了勞動合同中而且職工看過合同、或者是開會宣讀過等):在職工有重大違章行為時開除:就不用給予其經濟補償(即你所說的「4個月工資」)。
2、而且,如果他因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公司造成了損失:公司還有權向他索要賠償。
3、所以,此事不給他經濟補償金的關鍵是:
(1)公司能拿出他「犯了幾個大錯,情況嚴重」的證據;
(2)公司能證明有對於嚴重違規職工給予開除處罰的規章制度、而且制度已經向員工公示過;
6樓:匿名使用者
給人家錢 很辛苦的 給夠就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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