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主動解除勞動合同是否要給以補償

2025-01-19 23:15:16 字數 1641 閱讀 2447

1樓:陸臻he夏明朗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乙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所以要看不同的情況。

公司主動解除勞動合同怎麼賠償

2樓:李飛磊

法律分析:勞動者在工作中往往處於弱勢的地位,一旦工作不小心或是惹上司老闆不高興了,就可能會被解僱。勞動者在被公司單方面解僱的時候,可以要求公司給自己進行經濟補償。

如果公司是違規單方面解除合同,本人也沒有上訴的錯誤的原因,就可以到申請勞動仲裁,如果仲裁不服則可向法院提起訴訟,然後要準備好相關證據,比如勞動合同、工資單、社保購買證明等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公司主動解除勞動合同有補償嗎

3樓:吳濤

法律分析:對於公司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合同、無過失性解除合同以及依據破產法調整解除勞動者合同的,應當給予勞動者經濟性補償。但是公司依據勞動合同法對於有法定過失情形的勞動者解除合同,或者勞動者自身要求解除合同的,沒有經濟補償。

法定的過失情形包括不符合錄用條件、嚴重違反規章制度、嚴重徇私舞弊、被追究刑事責任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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