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一生一世愛
連續曠工幾天才能解除勞動合同,目前法律上沒有統一規定
一般的公司都規定,無故曠工三到五天,就可以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這就是公司本身的規章制度,只要員工違反公司制度,在與法律不衝突的情況下,就可以單獨行使公司的內部行政,例如,警告、降職、除名等等處罰。
《勞動合同法》規定: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並且,若依據此條解除勞動合同,單位是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
2樓:丁志忠律師
問題解答
首先,法律並沒有規定員工曠工多久算自動離職以及曠工多少天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其次,單位如果有規章制度,其可以以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為由解除勞動合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企業員工曠工三天按《勞動法》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嗎
3樓:薔祀
勞動法對此沒有直接規定,要根據企業的規章制度內容判斷。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二)款,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如果用人單位在制度中明確將曠工三天視為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行為,且制定規章制度的程式合法,則用人單位可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二)款解除勞動合同。
如果用人單位制度中沒有此規定,則不可以憑此解除勞動合同。
擴充套件資料: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4樓:雲悠伊揚
在解除勞動的前提中有一條為: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並不用提前一個月通知和支付經濟補償金,所以即使勞動合同法中雖沒明確規定這一項,但是一切以企業的規章制度為準
5樓:戲鴻博
勞動法對此沒有直接規定,要視乎企業的規章制度內容判斷。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二)款,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如果用人單位在制度中明確將曠工三天視為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行為,且制定規章制度的程式合法,則用人單位可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二)款解除勞動合同。如果用人單位制度中沒有此規定,則不可以憑此解除勞動合同。
6樓:企慧網:免費註冊公司
過去職工獎懲條例明確規定,連續曠工15天,累計曠工30天的,就可以開除,現在這個規定已經廢止,改按照勞動法規定執行,勞動法沒有規定多少天可以開除,只規定了《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就可以解除合同,因此,應該按照企業規章制度執行。
7樓:匿名使用者
具體做法可向當地12333勞動****諮詢。
根據《勞動法》曠工多少天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8樓:匿名使用者
首先明確一個問題,勞動法並沒有關於曠工多少天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規定。在hr業界普遍使用的是連續曠工三天當員工自離,或視為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給予解除勞動合同,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根據2023年公佈的《企業職工獎懲條例》第十八條規定,職工無正當理由經常曠工,經批評教育無效,連續曠工時間超過15天,或者一年以內累計曠工時間超過30天的,企業有權予以除名。但此條例已於2023年廢止(中華人民共和國***令第516號:http:
//www.gov.cn/gongbao/content/2008/content_901287.
htm),被《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所代替。在這兩個法律裡,並沒有明確規定員工曠工多少天企業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二項規定,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不含依據第三十九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即,用人單位依據第三十九條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不必支付經濟補償金。
由於法律只規定了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卻沒有規定勞動者曠工多少天,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所以,在現實操作中,單位往往把無故曠工一天定義為書面警告一次,勞動者連續獲得三次書面警告,或者在某個時段內(比如一個自然年度內)獲得三次書面警告的,定義為「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單位有權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而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這裡就有兩個問題需要強調:
1、單位直接用曠工三天來解除勞動合同,是不合法的,但是,如果單位制定的規章制度裡,有類似我上面論述的「三次書面警告」的規定,單位把曠工三天定義為「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而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不支付經濟補償金),這就是合法的了。
2、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必須是合法的。規章制度合法,應當符合三要素:實體合法、程式合法、公示(這裡不說了)。
綜合上述兩點,結論是:如果用人單位沒有把勞動者曠工三天定義為「嚴重違反」,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不合法(不能同時符合三要素),那麼,單位以曠工三天為由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而不支付經濟補償金,就是不合法的。
9樓:農錦示天恩
一、勞動法規定曠工多少天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過去職工獎懲條例明確規定,連續曠工15天,累計曠工30天的,就可以開除,現在這個規定已經廢止,改按照勞動法規定執行,勞動法沒有規定多少天可以開除,只規定了《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就可以解除合同,因此,應該按照企業規章制度執行。
二、因曠工解除合同法律沒有規定
曠幾天工可以解除合同法律並沒有規定,但規定了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解除勞動關係不能簡單的等同於除名、開除,但最終的結果都是不再有勞動關係。
國家規定是嚴重違紀的員工,公司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並且不屬於勞動合同法規定的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形式。因此,公司可以將曠工的性質明確化、制度化。
如定義連續礦工3天,一月之內曠工5天及以上為嚴重違紀,公司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無需支付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法》沒有自離規定
《勞動法》第二十五條、《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規定用人單位可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三、如果單位有規定曠工幾天是嚴重違法單位制度
《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定,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可單方解除勞動合同。但是即使是因嚴重違反制度而辭退員工,用人單位也應當出具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如果只是口頭通知被辭退,也是無效的。
四、曠工被辭退不能隨意扣工資
法律有明文規定工資的計算方式,如果員工曠工不來工作,只能扣除其曠工的那幾天的工資,不能扣除全部工資,也不能扣除雙倍工資。也就是說,員工付出了勞動,則應當計算其工作時間的工資。
為了更好的維護和確保勞動雙方的權益,國家也是規定了在確定了勞動關係後雙方也是需要簽訂勞動合同,那麼在合同規定的期限內用人單位也是不能隨意的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如果在勞動合同履行期間任何一方做出了違約行為都是要承擔賠償義務並解除勞動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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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法沒有規定,礦工多少天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由單位規章制度規定的。
根據《勞動法》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擴充套件資料
必備條款
《勞動法》第十九條規定了勞動合同的法定形式是書面形式,其必備條款有7項:
1、勞動合同期限。
法律規定合同期限分為三種:有固定期限,如1年期限、3年期限等等均屬這一種;無固定期限,合同期限沒有具體時間約定,只約定終止合同的條件,無特殊情況,這種期限的合同應存續到勞動者到達退休年齡;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
2、工作內容。
在這一必備條款中,雙方可以約定工作數量、質量,勞動者的工作崗位等內容。在約定工作崗位時可以約定較寬泛的崗位概念,也可以另外籤一個短期的崗位協議作為勞動合同的附件,還可以約定在何種條件下可以變更崗位條款等等。
3、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在這方面可以約定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的規定,各項勞動安全與衛生的措施,對女工和未成年工的勞動保護措施與制度,以及用人單位為不同崗位勞動者提供的勞動、工作的必要條件等等。
4、勞動報酬。
此必備條款可以約定勞動者的標準工資、加班加點工資、獎金、津貼、補貼的數額及支付時間、支付方式等等。
5、勞動紀律。
此條款應當將用人單位制定的規章制度約定進來,可採取將內部規章制度印製成冊,作為合同附件的形式加以簡要約定。
6、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
這一必備條款一般是在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中約定,因這類合同沒有終止的時限。但其他期限種類的合同也可以約定。須注意的是,雙方當事人不得將法律規定的可以解除合同的條件約定為終止合同的條件,以避免出現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合同時支付經濟補償金而改為終止合同不予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況。
7、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一般約定兩種違約責任形式,第一種是一方違約賠償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即賠償損失的方式;二是約定違約金的計算方法,採用違約金方式應當注意根據職工一方承受能力來約定具體金額,避免出現顯失公平的情形。
員工無故連續曠工多少天解除勞動合同
連續曠工幾天才能解除勞動合同,目前沒有統一規定,這個問題是由單位規章制度規定的,但是,只有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才有效,也就是要按照 勞動合同法 第四條的規定製定企業規章制度。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規定 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並且,若依據此條解除勞動合同,單位是不需要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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