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經理不作為如何處理勞動法有什麼規定

2025-01-11 23:25:13 字數 2511 閱讀 1320

1樓:民俗及虎文化研究

勞動法對比此是不做決定的。

可以由任命組織根據考核規定考核任免。譬如董事會議或上級主管有任免管理許可權部門決定。

2樓:多點關懷多點愛

勞動法沒有規定,但可以炒魷魚啊。

主管安排工作不做,違反勞動法嗎?可以怎麼處理這樣的員工?

3樓:孫超

視具體情況而定。

勞動法》第四章,工作時間與休息休假規定:

第三十六條 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當然現在每週休息兩天,應該是四十小時)的工時制度。

第三十七條 對實行計件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根據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工時制度合理確定其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準。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週至少休息一日。

第三十九條 企業因生產特點不能實行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經勞動行政部門批准,可以實行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

第四十一條 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第四十三條 用人單位不得違反本法規定延長勞動者的工作時間。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4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危險工位未經培訓員工可以拒絕操作。

5樓:匿名使用者

叫你做什麼就做什麼做不做的過來就另乙個說法,要是危險崗位可以不做。

6樓:匿名使用者

違反廠規,罰錢。嚴重後果可以開除。

7樓:匿名使用者

存在危險的工作你可以直接拒絕,如果不服從工作安排,違反了廠規廠紀,員工條例,按版照工廠的管理給予處權罰,如果員工嚴重違反公司的規章制度,公司可以依法與其解除勞動合同,而且,公司不需要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或者補償金。但是, 如果公司沒有與員工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 員工可以主張雙倍的工資。根據規定,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乙個月未與勞動者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應該自用工之日起 滿乙個月的次日向勞動者每月支付雙倍的工資。

8樓:匿名使用者

按公司規程辦,像樣的公司規程都是符合勞動法的。

9樓:匿名使用者

又到bai週末了,我獨自一人坐在du

價值千萬的車zhi

上卻絲毫沒有幸福的感。

dao覺,司版機開著車一路權飛奔,我無心欣賞沿途風景,心事浩寥,思緒萬千。 人活著到底為了什麼?財富有這麼重要嗎?

民主和gdp對於乙個國家孰重孰輕?法治到底何時能實現,自己是不是太操之過急了?正沉思著,一抬頭:

我靠,地鐵又坐過站了!

10樓:匿名使用者

你以為是大廠麼,小廠做不了就會叫你滾蛋。

11樓:匿名使用者

就知道罰,出來掙幾個錢容易嗎。

老闆刻意讓你不上班,違反勞動規定嗎?

12樓:網友

是單位不能提供勞動條件,勞動者可以提出解約和經濟補償要求。

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依據第三十八條第(一)項,可以主張解除勞動合同。

--依據第四十六條第(一)項,可以要求經濟補償啊。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投訴不收費的。

證人證言是證據。放假通知是證據。

13樓:網友

只要你能有證據證明是公司故意刁難你,你就可以去勞動局仲裁,維護自己的 合法權益。

14樓:網友

就算簽了勞動合同也可以寫辭職信啊。廠方為啥會罰款啊!這是違法的。

籤勞動合同後雙方的任何一方都有權利解除合同。只要提前乙個月通知就行了。如果廠方是沒有任何緣由的和你解除合同的話,廠方是要賠償損失的。

15樓:網友

1、因公司原因放假,是要給生活費的。

2、辭職違約沒有違約金,除非是培訓約定的服務期和保密協議。

你要有文字上讓你放假的證據,否則人家說你曠工就慘了。

到勞動局投訴不要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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