辭職不交接,公司能告我麼???特別特別著急

2025-01-08 06:25:28 字數 2673 閱讀 7298

1樓:網友

根本不用怕,他們就是嚇唬你,憑啥告你,他們說你拿了機密檔案可有什麼證據證明這檔案在你手中,莫名其妙。

只要公司沒有給你交納過社保,就沒事了。放心好了。就怕你有重要的如檔案,社保卡等東西在公司裡做了抵押,不在自己手裡。其它放心好了。

我有20年工齡幹了多家公司,看得多來,老闆就這副得行。別怕。

2樓:

你老總有權有勢你怎麼玩得過他?他說出這句話就說明他手上可能有你的把柄。

3樓:公尺蘭加油

根據勞動合同法,你辭職需要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單位,這樣才可以和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而且你要履行義務,就是做好交接工作,你籤的勞動合同裡面應該有這個條款,如果你違反了這個條款單位可以拒絕支付你工資,就算到了勞動局對你也不利,因為是你違反了規定。

我建議你走法律程式,就是提前30日辭職,而且做好交接工作,這樣你就不怕了,這樣就算以後發生勞動糾紛也對你有利。

公司以交接未完不給辦離職

4樓:王春勝

法律分析:這是不合法的,可以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或提起勞動仲裁。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字,至少儲存二年備查。

第八十九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辭職老闆故意說工作沒有交接

5樓:王曉旭

法律分析:勞動者離職了半個月後,老闆以沒有工作交接清楚為由不給工資,屬於用人單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非法剋扣勞動者的工資,勞動者可以到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要求用人單位返還非法剋扣的工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髮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提離職公司故意不交接怎麼辦

6樓:潘達談娛樂

一、員工主動離職不交接工作如何應對

1、採取以下幾種措施應對。

1)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在完成工作交接之時支付。

2)如。單位的規章制度中就員工離職、辭職時辦理工作交接作出規定的,可以要求員工履行義務。

單位規章制度中規定,若不辦理工作交接,給單位造成了損失的,要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2、正常情況下,不管是勞動者自己主動申請離職還是提出辭職,或者是被用人單位依法開除了,其實都是需要辦理相應的工作交接。而要是沒有交接自己的工作,因此給用人單位造成了經濟損失的話,那麼單位其實是有權要求勞動者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3、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第二款、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二、員工主動辭職能得到補償嗎

1、若是用人單位有過錯,如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簡巧洞。」

在有以上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立刻辭職並可以要求用人單位補償。

2、如果是用人單位沒有過錯,員工提出辭職,適用《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寬並」這是沒有補償或賠償的。

員工突然離職不交接,採取以下幾種措施應對:1、可以與其約定支付經濟補償金需要在完成工作交接之時支付;2、在單攔枯位的規章制度中就員工離職、辭職時辦理工作交接作出規定;3、在單位規章制度中規定,若不辦理工作交接,給單位造成了損失的,要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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