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辭職要告公司怎麼溝通

2024-12-23 13:50:05 字數 2772 閱讀 4391

1樓:網友

員工辭職需要先給部門主管溝通告知,徵得領導同意後再向人事部書面提出辭職申請並辦理相關流程手續。

2樓:李紅豔

員工要告公司,首先公司要和員工進行協商,瞭解告公司原因以及是否能夠進行補償。建議公司在員工入職後,都需要簽署勞動合同,並用工資中的一部分錢用來當做保證金,防止員工擅自突然的情況出現,公司可以避免因此造成的手忙腳亂。若員工不到30天離職,由於員工個人造成的公司損失,員工有承擔的義務。

但公司很難證明損失是員工突然離職直接造成的。

一、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和條件。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

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6、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

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7、勞動者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8、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

二、離職證明有什麼用。

離職證明通常是為了證明員工已經和以前用人單位已經解除了勞動合同,為避免人事糾紛而開具的證明。離職證明是證明勞動者與原用人單位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的憑純讓據,也是勞動者申領培褲埋失業保險金的重要資料。

三、沒有離職證明怎麼辦。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配螞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字,至少儲存二年備查。

怎樣說服公司的離職員工啊?

3樓:搞不來乙個名字

一、對於勸說已離職員工再回公司,可以這樣說:

1、首先對這名職工表示重視,充分給這名員工戴高帽。

2、詢問其為什麼要離職,公司有什麼地方還讓這名員工不太滿意。

3、針對員工提出的條件認真考慮,如果是工資的問題那算是小問題,可以答應他在近期工資會逐步的漲上去。

4、如果不是工資的問題,看看公司可以幫你解決些什麼,比如租房,家屬關係,子女入學等,讓他了卻後顧之憂。

5、幫助他制定一。

個職業規劃,說明如果繼續在這裡發現,將來的發展前景會是如何。

6、建議重要的員工,應該讓老闆親自談一下,怎麼說領導親自留人,對方也御碼會有被重視的感覺。

二、想留下即將離職的員工,如何勸說員工不要辭職,可以從以下方面努力:

首先你要弄清楚他為什麼要辭職?是因為什麼,是因為待遇低?還是因為工作不愉快?還是因為發生了誤會?我感覺首先你們要找到問題的關鍵,弄明白他是為什麼要辭職。

如果說他是想跳槽,就是其他公司待遇和發展前景都比你們公司好,如果這樣的情況我感覺蘆拆慎你們可以不勸他了。。因為這樣的情況一般不會被勸回來。。

如果是待遇低或者是滿足不了自身發展的情況,這樣的情況沒辦法勸。。

那如果是因為在公司工作不愉快,或者是發生了什麼誤會。。這樣的情況是可以的,你可以單獨找他聊聊天,聽他給你傾訴,你只需要當個旁聽者就可以了,然後你要表示對他的支援,這樣下來他就感覺不那麼壓抑了,那就有陪敬機會了。

員工離職就告公司怎麼辦

4樓:尹鳴鶴

員工離職,如果找到新單位的,其工傷保險關係應當由原單位為其進行轉移,並由新單位為其辦理工傷保險的續接手續。若員工暫未就業的,則工傷保險費可以暫停繳納。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物肆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帆螞殲系轉移手續。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三十三條 職工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由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不繳納工傷保險費。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三十五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根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確定的費率繳納工傷保險費。

中態衝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公司可以告離職員工嗎

5樓:小lin懂法

律師解答扒隱派 可以。

律師解析可以。已離職並拿到公司出具的《離職證明》,不影響公司在法定時效內申請勞動仲裁或提起訴訟。

法律依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攜宴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

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

但是,勞動關係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春賀一年內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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