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到期沒續簽 被開除 有賠償嗎?
1樓:網友
依法訂立的集體合同對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具有約束力。
因此,如果合同到期,沒有續簽,並且符合下述規定(「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則你可以獲得補償。
附: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2樓:網友
勞動合同到期後未續簽勞動合同而仍然存在勞動關係的,視為雙方勞動關係延續,雖然你只做了乙個多月,但仍然可以要求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以你上個月的工資為標準支付乙個月工資作為經濟補償金,如果單位沒有 依法提前通知你的話,還要支付乙個月工資的代通知金。
但首先要明確單位開除你確實違反了《勞動合同法》。
3樓:網友
估計沒有吧。不過,你最好到當地有關部門詳細諮詢一下吧。
勞動合同到期沒續簽被辭退合法麼
4樓:劉順祺
法律分析:勞動合同到期沒續簽,用人單位畢改是不可以隨時辭退員工的,這樣的行為是不合伍數念法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條 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係腔困,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乙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5樓:點行**
法律分析:會終止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乙個月內,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但是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其實際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森歲絕合同法》 第三條 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此姿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雀晌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五條 自用工之日起乙個月內,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但是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其實際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
勞動合同到期沒續簽被辭退合法嗎
6樓:龔成貴
法律分析:不合法。勞動合同到期後,企業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視為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對於勞動待遇標準不得低於原合同待遇。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提前1個月以書面形式通知或發放相當於1個月經濟補償金的方式,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盯辯》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瞎罩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凱神缺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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