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兩個弗列達
首先我要問你幾個問題,你手頭上有沒有「指明部分房屋歸我父親所有的」今年四月四家簽訂的那份協議?有那就好說,沒有的話就比較麻煩了。。
「隨後一家自行反悔,偽造祖母的遺囑」——那份遺囑現在在**?如果有的話,可以去做個筆跡鑑定,鑑別真偽。
上述的那些都市證據,沒有證據的話,法官是不會聽你們說的。
現在一個一個問題來:
1、房屋產權是否應當是子女共有?祖父無遺囑,是否在當時就已經按繼承法預設分配了房屋?祖母遺囑即使是真也無法分配全部房屋?
如果那份奶奶遺囑證明了是偽造的話,那就是子女共有。
祖父無遺囑,那房子在你祖父去世時候應該是這樣分的:首先房子一分為二,你奶奶佔二分之一,你爺爺的二分之一作為遺產分配。有n少個孩子分n+1份(你奶奶**還能分一份,即使她已經得到了二分之一,因為那二分之一是夫妻共同財產分出來的)。
2、今年4月簽訂的四方協議,在法律優先權上是否優於05年3月的遺囑?
四方協議是家屬自己決定遺產如何處分,遺囑是被繼承人對自己的財產的處分,所以,以遺囑為準。但是你奶奶有遺囑嗎?偽造的不能算。
3、產權證持有者是不是並不是產權擁有者?
如果辦理房產證的程式合法,產權證寫著誰的名字那房子就是誰的。但是,因為是你爺爺的,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你奶奶也有份。
4、以上幾條成立的前提下,憑無效分配全部房屋的所謂「遺囑」與產權證持有者簽訂的合約是否合法?(現在開發商強調他們合法,但是我查詢相關資料發現產權為多人所有時,必須有佔有至少2/3數目的人員到場)是否能推翻上面不合理的**要求重新議價?
現在如果想要分你爸爸的一份,唯一的辦法就是證明那張遺囑是假的。證明遺囑是假的有很多辦法,鑑定筆記是一個,那份遺囑有沒有兩個以上的見證人(那兩個見證人不能夠是能夠分得遺產的人),沒有的話,也可以認為遺囑不合法。
5、偽造遺囑這條是否能要求取消對方繼承資格?不能。
2樓:匿名使用者
1.如祖父母都無遺囑應為子女共有 房屋按繼承分配祖母遺囑如為真則房產屬你祖父與祖母共有 祖母有一半的產權 祖父死後子女與祖母再從這剩餘一半的房屋產權裡進行繼承。
2.協議是在取得遺產所有權以後簽訂的。
3.不是。4.「遺囑」說房產是一人所有的話 也就存在2/3人員到場的說法了。
開發商可以依據表見**為由認定合約合法。
5.繼承法 第七條 繼承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喪失繼承權:
(一)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
(二)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的;
(三)遺棄被繼承的,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
(四)偽造、篡改或者銷燬遺囑,情節嚴重的。
以上是個人認為 你現在最好是先到房產部門把問題告知 再到法院起訴遺囑無效。
3樓:制己制理
很複雜 建議請律師詳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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