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男方購買的房屋,產權登記為男女雙方,有何不妥

2022-02-23 13:30:39 字數 1625 閱讀 6944

1樓:弘悅心

婚前就登記為二人所有,相當於你預設房產50%為她所有,即使你儲存了轉賬憑證也沒有用,法律最多認為你是贈與行為。

如果是你自己的錢當然無所謂,最好不要拿父母的錢開玩笑。婚後在產證上加名字,只需要很少的手續費。而婚前加,無論你是否結婚,房子已經有一半是她的了,你這官司拿到**打都要失去一半房產。

2樓:人在深山

1.這個不一定。

2.一人一半。父母的錢你來還。

3.不能;法律上不能作為直接證據。你可以讓女友寫個「某某房產本人沒有出資」之類的證明,但到時也很麻煩。(將所有憑證、證明交銀行保管更有說服力)

但願你沒這些麻煩。

3樓:水律師

1.付款的時候 就要寫上2個人的名字 因為房地產登記部門會根據購買單據,和《產權移交證明》之類的資料 決定你的房屋的所有權。

2.根據《婚姻法》有關條款,如下:

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根據你的情況,應該回答是不確定的。但根據第十八條第5款 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由於你要登記成2人的名字 所以你將失去唯一的能證明你單獨購房的證據,購買房單據、發票、成交合同等 都會簽署上2人的名字。

3.你提到的那些 都不能做為證據。因為第三人也可以做到的。

以上資料供參考

4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你是獨子,直接寫你父母的名字。就不會發生以後2條的事情了。因為你的名字沒寫在房產證上,你女朋友的名字不在列,也是當然的,無話可說。

房子畢竟由父母出錢的,也許是你父母積攢一輩子的錢,你也得為他們考慮考慮了。一句話:房子可以你們住,但產權歸父母。

父母老了,總歸要給你們小的。

至於增加產權人的時候,要多花費金錢的問題。花一小部分錢,安心,值。

如果,女方在這樣的情況下,都說服不了,(也就是不論在任何情況下),一定要把女方的名字寫進去,那就值得深思了。畢竟,法律只認證據的。

以上僅供參考。

5樓:絕色の黑龍

做個婚前公證吧....

6樓:

這個女人不要也罷,認可不是通過財產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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