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救!!關於勞動法問題 這樣的協議合法嗎

2022-11-19 18:30:06 字數 856 閱讀 6799

1樓:天的對面

對於試用期的規定,是勞動法第21條規定的,不能超過6個月。同時第18條規定,違反法律的勞動合同是無效的勞動合同。如果單位再跟你續簽合同的話,那麼就是一份新的合同了,這份新的合同裡可以不對試用期進行規定的,這個是允許的,也就是說,新的合同是合法的,但是之前的那個是不合法的。

你如果想跟他們繼續續簽的話,那就讓他們先把該給你交的社會保險都給你交了,該給你發的錢都發了,然後再跟他們簽訂新合同,如果他們不交的話,你也不用籤合同了,直接讓他們賠償你的損失,然後另謀出路吧。

首先,這個協議是不合法的。因為你們單位是差額撥款的事業單位,所以就屬於勞動法調整的範圍,根據勞動法的規定,試用期最長是不能超過6個月的,因此約定一年的試用期是違法的。

其次,你是可以要求單位補交保險的,因為即使在試用期內,單位也是負有繳納社會保險的義務的。

第三,如果你想辭職的話,你不能直接這樣辭職的,因為單位肯定會以你違約為由拒付你的工資以及其他補償的。建議你向當地的勞動仲裁委員會提起勞動仲裁,要求認定這份勞動協議是無效的,在確認無效後,你就可以隨時走人了,而且可以要求單位支付你的工資以及補交社會保險費用,並且對你進行賠償。

如有其他問題請補充提問,祝你好運。

2樓:無事就追星

試用期規定如下:合同期限在六個月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十五日;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三十日;一年以上兩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十日.

勞動法規定,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你所在的單位不是全額財政撥款,只要實行勞動合同制度就受勞動法約束.因為請你參照試用期的規定來看自己需要交納的保險金.

同時你也要合同是否到期.否則除非單位有違反勞動法的行為或你在試用期間提前30日提出解除合同,除你有違約嫌疑.

關於勞動法方面的問題,關於勞動法的問題

1 勞動合同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 個體經濟組織 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 以下稱用人單位 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訂立 履行 變更 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法。說明民辦學校也是適用勞動合同法的。2 你與學校建立勞動關係,學校就應該為您辦理社會保險,從入職日就應該辦理。3 聘用協議書相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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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生死傷事故,企業概不負責 這條規定是不合法的規定,法律是不支援的.1 請根據想關法律規定分析印刷廠與張某之間的法律關係是什麼關係?這種關係是否受勞動法的調整?答 印刷廠與張某之間的法律關係就是勞動僱用關係 2 請根據想關法律規定分析張某與印刷廠簽訂的勞動合同是否有效?其中的免責條款是否有效?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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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裡基本參考的是 勞動合同法 勞動法 請看相關法律條文,對這個問題都有規定 勞動合同法 第二章 勞動合同的訂立 第七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注意沒提要籤合同,新法明確意義用工了就是建立了勞動合同只是沒簽書面合同 現在來說馬某的工資,我說句題外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