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買賣糾紛

2022-08-14 07:35:17 字數 1527 閱讀 1484

1樓:龍之盾

一、首先,你需要甄別一下你所購買的房產是否為商品房,是否是以出讓形式取得的房產(可以到當地檔案管理中心調檔核實查驗)。因為對於商品房而言,開發商以出讓方式拿到土地使用權,他已經按出讓合同的約定支付了土地出讓金;而他在銷售商品房時,又將相應面積的土地出讓金計入房價成本並分攤給了購房人。換句話說,購買這類房產,原房主已經繳納了土地出讓金。

並不需要你再支付了。

二、土地證上的土地性質註明「國有」並不代表此房產是以出讓形式取得的。購房合同從文字的樣式上,經濟適用房或國家有優惠政策的其他性質房產與商品房並無明顯的差別。但是,在合同的內容中,二者在土地取得方式一欄上,卻是大相徑庭。

商品房的土地,開發商通常是通過**出讓的方式取得,是有償的;而經濟適用房或國家有優惠政策的其他性質房產的土地一般則以**劃撥方式取得,一般是無償的。

也就是說,購買了經濟適用房在轉讓該房屋時,必須補交一定數額的土地出讓金。商品房卻恰恰相反,購房者在二次轉讓時,辦土地證或變更登記只需要交納相應的稅費和手續費即可。

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八條規定: 「城市市區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所以你所說的「國有」,並不見得就是商品房。

四、如果此房非商品房,在轉讓交易時如果需要繳納土地出讓金,也是由產權人來繳納的,因為產權人在取得房產時獲得了國家的優惠政策照顧,減免了土地出讓金。所以在他**此房產時需要補交土地出讓金,才可獲得國家同意上市進行交易,這是他和你進行此房產交易的前提必備條件。和你所說的過戶費在法律意義上並無關聯。

五、該房主在簽定合同時,房主信誓旦旦的保證下使你相信了該房屋土地是國有出讓(而且合同上也註明了該房屋土地性質為國有出讓性質).但是當簽訂完合同後,他又向你索要土地出讓金,這明顯是一種欺詐行為(因為出讓的房產二次交易時並沒有土地出讓金)。根據《合同法》第五十四條規定:

(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六、基於以上幾點:

1、拒絕房主無理要求並要求房主繼續按合同履行。

2、因房主的無理要求延誤了履行合同,對你造成了經濟或其他方面的損失,可要求賠償。

3、如經協商後房主仍以無理要求為理由拒絕履行合同,你可以此為理由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解除合同並向你支付雙倍違約金,並且請求法院對你的損失要求房主進行賠償。

4、如果賣方同意支付土地出讓金,法院可能會判決繼續合同。因為你們簽訂的合同屬於部分條款無效,並不影響合同的其他條款繼續履行。除非像我上面所述,你能證明他與你簽訂的合同是含有故意的欺詐行為,那就另當別論了。

2樓:匿名使用者

對方提出讓你支付出讓金,這是跟你在協商,不能算是違約,你們可以再協商一下,此情況屬於合同約定不明,雙方溝通一下能解決最好。

如果法院判決,會綜合考慮市場的行業標準來確定誰來承擔土地出讓金,一般情況下,會讓賣方承擔,不是很清楚你們的具體情況,不能排除讓你分攤一部分的可能,鬧到法院,費時費力,對雙方都不利,建議雙方本著解決問題的態度,協商解決。

我相信,這種情況,法院不會讓賣方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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