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田毛律師
首先,即使是按勞動關係處理,也不需要補償五年保險,最多也只是近兩年的,當然你最好的是,蒐集、保留證據,證明你們雙方之間是承包合同的關係。
2樓:楊勝平律師
1,這個問題最重要的是分清雙方是勞務還是勞動關係。如果是勞務關係,不需要補償,找到他的錯,依法解除勞務合同關係即可;如果是勞動關係,單位有義務依勞動法為職工辦理社保,如未辦要補償。從對方的要求來看,他傾向認為你們之間是勞動關係 。
2,現實中勞動和勞務的區分很複雜,***社保部有這方面的通知,希望對你有幫助。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 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
(勞社部發〔2005〕1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局):
近一個時期,一些地方反映部分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簽訂勞動合同,發生勞動爭議時因雙方勞動關係難以確定,致使勞動者合法權益難以維護,對勞動關係的和諧穩定帶來不利影響。為規範用人單位用工行為,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促進社會穩定,現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確立勞動關係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係成立。
(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於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
(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二、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係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 招聘 「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四)考勤記錄;
(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其中,(一)、(三)、(四)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三、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符合第一條規定的情形的,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補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期限由雙方協商確定。協商不一致的,任何一方均可提出終止勞動關係,但對符合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條件的勞動者,如果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訂立。
用人單位提出終止勞動關係的,應當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四、建築施工、礦山 企業 等用人單位工程(業務)或經營權發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自然人,對該組織或自然人招用的勞動者,由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發包方承擔用工主體責任。
五、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是否存在勞動關係引發爭議的,可以向有管轄權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二○○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3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認定形成勞動關係,就要賠償
勞動糾紛,勞動賠償
十分理解並同情作為家屬的你們失去親人的心情,但實事求是說,你親人的情況不屬於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五條規定的可視同工傷的情況,不能被認定為工傷。但並不妨礙其享受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待遇。由於檯球公司沒有與你親人簽訂勞動合同,也沒有依法繳納社會保險,導致無法享受相應的醫療保險待遇,嚴重侵害了其合法權益。鑑於...
勞務合同糾紛該如何處理,什麼是勞務合同糾紛?
司法實務中,合同糾紛是一種非常常見的糾紛。出現合同糾紛的情形要麼為一方拒絕履行合同或是履行合同不符合約定,要麼是合同雙方對合同的履行發生了分歧,沒有達成一致意見。那麼遇見這種情況,大家應該怎麼處理呢。根據我國合同法的規定,當事人可以通過和解或者調解解決合同爭議。當事人不願意和解 調解或者和解 調解不...
勞動糾紛諮詢,有勞動糾紛打什麼電話
你已經辦理了離職,也就是解除了勞動合同。同時你沒有雙倍工資的主張權了,即不能就雙倍工資的問題來申請勞動仲裁。你好像有點矛盾吧,又想找公司麻煩,又怕原單位以新公司以招用他們未解除合同的勞動者,而提起訴訟。你可以申請雙倍工資。但是如果你不能提供原單位的離職證明,原單位也是可以起訴現在的單位,要求他們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