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你好 廢話我就不說了 我直接告訴你單方解除合同的法律是由吧!1合同規定的解除合同的是由出現。2你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發現你有偷盜行為及危害公司利益的行為。4你不能勝任當前工作另行安排也不能勝任的情況下提前告知可以解除。 如果沒有上述條件那麼他就違約 你可以要求賠償。
2樓:匿名使用者
你好,合同期內,公司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應該支付經濟補償。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望採納!
3樓:匿名使用者
你好,簽定了合同,如果你們合同內容註明的是計時工資,按照勞動法,超過八小時,廠方肯定要支付加班費的(按正常一天平均每小時工資的一點五倍),你加班他不支付工資,你可以拒絕加班,他要解僱你,你可以到當地勞動部門去解決。
4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賠償 你可以到勞動仲裁投訴 各個地區不同
合同未到期,公司要辭退,有什麼補償
5樓:
1、自己辭職的得不到補償,你違約。公司辭退你才能得到補償,公司違約
2、補償版如下:
第四權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未交社保,還要補繳員工入職以來的所有社保。
比如:你的實際工作時間就是2023年3月到2023年8月 你的實際上班時間年限為一年5個月
補償年限為1.5個月(如果未提前一個月通知辭退的再加一個月,合計為兩個半月時間)
經濟補償金=補償時間*你離職前的12個月的平均工資
平均工資的演算法 是當月所有的應發工資數 就是扣個人保險及公積金以前的那個數 往前推12個月 加起來再除以12 就是你的12個月平均工資
6樓:勞動法諮詢師韓飛
1、不要自bai己提出辭職
;如果該用人du單位沒有繳納社會保險zhi的話,以dao未交納社保提出辭職回也可以,這樣有經濟答補償金;
2、要求公司出具書面的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或證明,每工作1年再支付1個月工資作為經濟補償金;
3、如果用人單位強行與你解除,又無合法理由,也未支付經濟補償金,那麼就屬於違法解除,可以依據《勞動合同法》87條支付你賠償金,即每工作1年支付2個月本人工資,2n。
7樓:不草草了事
幹了多久了,如果幹了一年給你一個月經濟補償金是可以的。但要提前30天通知你。
8樓:廣州民商律師
答覆如下:
1、合bai
同未到期,公司du無故提出解聘你zhi屬於違法解聘,你dao可以要求回公司支付雙倍的賠償金答,就是六個月工資的賠償,而非補償金;
2、如果是與公司協商解除合同,那麼公司可以只支付給你經濟補償金,支付三個月的工資補償;
3、如果是你自己寫辭職,也必須是寫因為公司的原因離職或者與公司協商解除合同,否則你拿不到任何的經濟補償金,更不要說1個月的工資。因此公司要求你寫你自己辭職是不能寫的,否則到時不給任何補償你也沒有法子的
4、建議你要求公司出具解聘你的證明,並支付你賠償金,否則要求繼續履行合同到期結束。如果公司不配合,你可以隨時向勞動局投訴公司的不合法做法
9樓:李華陽律師
1、合同未到
抄期,公司無故提出襲解聘你屬於違法解聘,你可以要求公司支付雙倍的賠償金,就是六個月工資的賠償,而非補償金;
2、如果是與公司協商解除合同,那麼公司可以只支付給你經濟補償金,支付三個月的工資補償;
3、如果是你自己寫辭職,也必須是寫因為公司的原因離職或者與公司協商解除合同,否則你拿不到任何的經濟補償金,更不要說1個月的工資。因此公司要求你寫你自己辭職是不能寫的,否則到時不給任何補償你也沒有法子的
4、建議你要求公司出具解聘你的證明,並支付你賠償金,否則要求繼續履行合同到期結束。如果公司不配合,你可以隨時向勞動局投訴公司的不合法做法
合同未到期,辭職走人需要賠償嗎?
10樓:深圳張勇律師
勞動合同到期的相關情況,具體你可以參照以下法律觀點:
勞動合同到期,若公司不再與你續簽或提供的勞動待遇低於原合同,你可以拒絕,應支付你經濟補償金,若你在08年前在公司工作,則從08年1月1日開始計算工作年限,每工作一年補償你一個月工資。若你是08年以後到公司工作的,則按你的實際工作年限,每工作一年補償你一個月工資。
勞動合同到期,公司沒有與你續簽同,但你仍在公司工作,公司應從第二個月起支付你雙倍工資。但要注意一年的訴訟時效。
勞動合同到期,若你主動提出離職,是沒有經濟補償金的。
勞動合同到期,法律沒有規定公司是否應當提前30天通知,因此公司只要在到期前通知員工,公司願意或不願意續簽訂勞動合同就行了,即使沒有提前30天,也不用支付該補償。
合同未到期被辭退可以要求賠償嗎
11樓:法律快車
首先,用人單位有無提前一個月通知,如果是符合第39條規定的情形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無須提前1個月通知,如果是因出現第40條的原因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未提前一個月通知勞動者的,勞動者可要求用人單位支付額外一個月的工資,即代通金。
其次,用人單位符合39~41條的情況下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如果沒有,用人單位不得隨意解除合同。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由用人單位一次性發給。
計算方法: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不是連續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
再次,單位違法解除勞動者,單位需支付二倍「經濟補償金標準」的賠償金,這裡「經濟補償金標準」既不用分段計算,也不作年限的限制。
勞動者可以先於單位協商,協商不成可以申請勞動仲裁,需注意,申請仲裁時間為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一年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對仲裁結果不服可向勞動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單位所在地基層法院起訴。
合同未到期被辭退,怎麼要求補償
12樓:韓飛律師
勞動合同未到期,勞動者被用人單位辭退,如何要求補償,大體分以下四種情況:
1、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沒有任何合法理由,也沒有支付經濟補償或者沒有履行合法程式,勞動者不存在《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情形,可以認定該用人單位行為屬於《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的違法解除的情形,應該支付賠償金。標準為每工作一年支付2個月的本人工資,俗稱2n;
2、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九條規定情形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的,其中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應該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一個月本人工資,n;
3、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並且沒有提前1個月書面通知勞動者的,除了支付經濟補償金外,還應多支付1個月工資作為代通知金,總計n+1;
3、如果勞動者存在《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情況,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關係的,不需要支付任何經濟補償,也不需要提前通知勞動者;但是,這需要用人單位舉證並且書面通知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條件、程式,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的;
(二)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三)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四)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五)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六)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七)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八)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九)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十)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十一)用人單位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十二)用人單位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十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十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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