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計廷謙弭雀
如違法解除,按其工作年限,每工作一年給予兩個月本人工資的賠償。
我是武漢的韓飛律師,目前在江岸區辦公,可**各區案件。
2樓:匿名使用者
應按工齡賠償雙倍工資,違紀就沒有了
3樓:斷壁孤鬆
《勞動合同法》規定有無過失性辭退,應當提前一個月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或者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4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是違法解除才有雙倍賠償,如果公司多發一個月工資也可以馬上辭退。具體諮詢律師
5樓:沉謀研律
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才有雙倍賠償的說法!
6樓:匿名使用者
違法解除,可以要雙倍賠償的。
7樓:匿名使用者
就算提前一個月通知你個人不同意解除合同的話該通知還是無效的。另外既然通知你了你自己也不想幹了,應該拿兩倍賠償。
關於勞動合同法雙倍賠償問題有兩種情況:
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江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第八十七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現在你的勞動合同未到期,除非你同意解除,否則應該賠償2倍的。這點可以讓你們公司人跟自己法律顧問諮詢。勞動法有規定的,只是統稱非法解除勞動合同而已。
8樓:匿名使用者
你好,具體什麼情況?
新勞動法被公司違法辭退2n+1的賠償金上限是12個月還是24個月的工資?是根據哪條判斷的?
9樓:中顧法律網
公司違法辭退支付的賠償是二倍經濟補償金(2n)。
經濟補償金的計算是按照勞動合同版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權月的平均工資作為標準,若該標準高於所在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則以所在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作為計算標準。且該情形下,支付的年限不超過十二年。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的計算】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10樓:匿名使用者
親新勞動法中 只有雙倍賠償金沒有+1代通
知金的一說了
被辭退屬於非法解除勞
動合同回 :每滿1年賠付一個月x2(雙倍的答賠償金)已經沒有代通知金一說了。
你的薪資如果是當地最高工資那麼就給最高工資沒有年限的限制,也就是說你的工資如果高於當地最高工資 那麼按最高給你多出部分不給 但是不會有年限的限制
你的薪資如果高於當地最高工資的3倍 那麼就按當地最高工資的3倍給你 但是這時就有年限啦,只能給12年。
11樓:東莞小灰灰
一、你需要了解的名詞。
1、經濟補償金
(也就是n):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適合條件的專給予經濟補償屬;四十七條,最長不超過12個月。
2、代通知金(也就是+1):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要適合條件的才給予+1
3、賠償金(也就是n*2):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二、支付的情況
很多人都誤認為,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就應該支付2n+1的工資,其實是不正確的。總的來說,2n=非法解除,n、n+1(或提前30天)=合法解除(只是需要支付經濟補償而已)。
2n+1就是既是非法解除又是合法解除,是不可能並存的。
新<勞動法>中有關辭退員工,員工是否可獲雙倍賠償?
12樓:天上飛
辭退可以獲得雙倍賠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規定: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定: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綜上,用人單位無故辭退勞動者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按照每做滿一年支付2個月的工資作為賠償。
13樓:答題之小誠
1.你說的是《勞動合同法》而不是新勞動法,勞動法自2023年執行以來一直存在並且有效。
2.企業在非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情況下,員工可以獲得雙倍經濟補償的賠償。
至於非法的屆定請參照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並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條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工會有權要求用人單位糾正。用人單位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並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違反以上情形的可被界定為非法。
14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15樓:風雪長雲萬丈深
合同到期辭退沒什麼。
合同沒到期而辭退是需要賠償的,去仲裁機構申述。
16樓:找法網
員工被辭退可以獲得雙倍賠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擴充套件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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