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制3630證
首先,勞動合同法中沒有直接的這方面的規定。但是依據民法通則就有了,個人享有隱私權,其他人(包括單位)不得非法披露。
你說的遭到威脅,我就不知道是什麼狀態了。如果真的侵犯了你的隱私,你可以向法院主張你的榮譽權(注:我國民法還沒有規定侵犯隱私權的,按侵犯榮譽權處理),要求工廠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但是你不能要求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隱私權的法律保護有哪些?
2樓:一生一個乖雨飛
隱私權的具體規定在侵權責任
法。第二條
侵害民事權益,應當依照本法承擔侵權責任。
本法所稱民事權益,包括生命權、健康權、姓名權、名譽權、榮譽權、肖像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監護權、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著作權、專利權、商標專用權、發現權、股權、繼承權等人身、財產權益。
第三條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
第五條其他法律對侵權責任另有特別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隱私權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寧與私人資訊祕密依法受到保護,不被他人非法侵擾、知悉、收集、利用和公開的一種人格權,隱私權是一種基本人格權利。隱私權在我國法律上還未完善,依然還是個爭議的話題。
3樓:勞動法行家
勞動法並未規定
隱私權,隱私權的具體規定在侵權責任法,如果是未成年人還有未成年人保**。
《侵權責任法》
第二條 侵害民事權益,應當依照本法承擔侵權責任。
本法所稱民事權益,包括生命權、健康權、姓名權、名譽權、榮譽權、肖像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監護權、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著作權、專利權、商標專用權、發現權、股權、繼承權等人身、財產權益。
第十五條 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礙
(三)消除危險
(四)返還財產
(五)恢復原狀
(六)賠償損失
(七)賠禮道歉
(八)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以上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併適用。
《未成年人保**》
第三十九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個人隱私。
對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記、電子郵件,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隱匿、譭棄;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依法進行檢查,或者對無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記、電子郵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代為開拆、查閱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開拆、查閱。
第六十九條 侵犯未成年人隱私,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4樓:西西美女
勞動者隱私權是隱私權在勞動關係領域裡的具體表現,是勞動者在勞動關係中享有的個人生活安寧和個人資訊不受侵害的權利。勞動法沒有規定,但隱私權其他法律有規定, 勞動者隱私權是勞動者個人權利的一種,蘊含了人性尊嚴和個人自由的法律價值,應當受到法律的保護。但是目前我國勞動立法卻沒有對勞動者隱私權做出任何規定,這無疑不利於對勞動者隱私權的保護。
我國立法在勞動者隱私權保護方面的缺失主要表現在缺乏保護的指導原則、缺乏具體受保護的權利範圍和缺乏相應的救濟途徑三個方面。
勞動者隱私權與用人單位知情權的衝突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簽訂合同前的衝突
用人單位在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前基於本單位的人才錄用標準和人力資源管理的需要,有必要了解勞動者是否能勝任本職工作,這樣用人單位就享有了知悉勞動者與應聘職位相關的私人資訊的權利,此種權利受到法律的承認和保護。
2.勞動合同履行中的衝突
此階段用人單位知情權與勞動者隱私權表現在兩個方面。一個方面表現在用人單位為了更好的瞭解勞動者完成工作的狀況及防止勞動者做出不利於用人單位的行為,會在工作場所以及相關場所監視勞動者的行為。
3.勞動合同終止或解除後的衝突
勞動合同終止或解除後用人單位基於人事管理對連續性的需要仍然保留有勞動者的相關資料,這也會與勞動者隱私權發生衝突。因為此時用人單位仍保有勞動者隱私資料,而此時用人單位卻已經與勞動者解除了勞動關係,就不應再儲存有勞動者隱私的相關資訊。
4.事實勞動關係中的衝突
在現實生活中,很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並沒有簽訂勞動合同,他們之間是事實勞動關係,同樣存在勞動者隱私權與用人單位知侵權的衝突。農民工與用人單位之間建立的大多是事實勞動關係,他們的隱私權更容易受到用人單位知情權的侵犯。
(二)勞動者隱私權與用人單位知情權衝突的原因
在現代社會中,權利與權利的衝突是一種較為普遍的現象。之所以會出現這種現象是由於權利之間的相互性。權利之間的相互性指的是人們在充分自由活動的空間,兩個權利間無法找到一個互不侵犯的界限。
而勞動者隱私權和用人單位知情權正是一對相互衝突的權利。 勞動者有權隱瞞、維護自己的私生活祕密並予以法律保護,防止任何人的非法侵犯是隱私權立法的目的之所在,而知情權是正是保障用人單位知的權利。依據用人單位知情權用人單位希望知道自己員工更多的事,這其中就難免涉及到勞動者不願他人知道或他人不便知道的資訊,勞動者不願他人干涉或他人不便干涉的個人私事和勞動者不願他人侵入或他人不便侵入的個人領域,而隱私權則賦予勞動者保護自己私事不被人知道的權利,於是在勞動者隱私權與用人單位知情權之間不可避免地產生了矛盾與衝突。
隱私權與知情權衝突的淵源在於人類一方面需要保留只屬於自己內心世界的安寧,不願意自己的私人資訊被他人侵入、刺探、公開和傳播,而另一方面,人類極具好奇心,希望知道自己不知道但又應當知悉的一切,要求社會多一些公開性,增強一些透明度,以滿足其參政要求和精神需求。
具體到勞動者隱私權與用人單位知情權而言,勞動者隱私權與用人單位知情權發生衝突的原因在於:勞動者希望通過採用勞動者隱私權保護,在自己與用人單位之間具有一定人身依附性的僱傭關係之間,為自己保留一片屬於自己的天空,進而維護自己作為人的尊嚴。在現實生活中用人單位侵犯勞動者隱私權的案例日益增多,由於我國現在缺少相關立法,而這兩種權利都是法律應當保護的權利,這就造成司法實務機關在審理案件時左右為難,而隱私權事關一個人的尊嚴,處理不好就有可能造成社會的不穩定,因此協調好勞動者隱私權與用人單位知情權的衝突與矛盾顯得十分重要與迫切。
5樓:匿名使用者
我國法律對隱私權保護:
1、憲法的有關規定。主要體現在以下條文:①憲法第38條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式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這一規定為後來其他部門法和特別法規定保護公民個人隱私權以及為相應的司法解釋出臺留下了廣闊的空間。
②憲法第39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這是憲法對隱私權中的私生活安寧的直接確認與保護。
③憲法第40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通訊自由和通訊祕密受法律保護,除因****或者追究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式對通訊進行檢查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訊自由和通訊祕密。」憲法這一條文已間接將公民通訊自由和通訊祕密規定為可減克的權利,即執法部門可依法定程式對公民個人的隱私權加以限制,這與國際公約的規定是相一致的。
2、刑法的有關規定。
①刑法第238條規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②刑法第245條規定。
「非法搜查他人身體、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住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③刑法第246條規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實施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 ④刑法第252條規定。「隱匿、譭棄或者非法開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訊自由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⑤刑法第253條規定。
「郵政工作人員私自開拆或者隱匿、譭棄郵件、電報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3、民法的有關規定。
①《民法通則》第106條規定,公民和法人享有名譽權,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②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40條規定「以書面、口頭等形式宣場他人的隱私,或者捏造事實公然醜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他人名譽,造成一定影響的,應當認定為侵害公民名譽權的行為。」③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指出:
「對未經他人同意,擅自公佈他人的隱私材料或以書面、口頭形式宣揚他人隱私,致他人名譽受到損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譽權處理。」
4、訴訟法有關規定。
①民訴法第66條規定。「證據應當在法庭上出示,並由當事人互相質證。對涉及國家祕密、商業祕密和個人隱私的證據應當保密,需要在法庭出示的,不得在公開**時出示。
」②民訴法第120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國家祕密、個人隱私或者法律另有規定的以外,應當公開進行。 離婚案件,涉及商業祕密的案件,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可以不公開審理。
」③刑訴法第85條規定。「……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應當保障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及其近親屬的安全。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如果不願公開自己的姓名和報案、控告、舉報的行為,應當為他保守祕密。
」④刑訴法第93條規定。「……但是對與本案無關的問題,有拒絕回答的權利。」⑤刑訴法第105條規定。
「……檢查婦女的身體,應當由女工作人員或者醫師進行。」⑥刑訴法第109條規定。「為了收集犯罪證據、查獲犯罪人,偵查人員可以對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隱藏罪犯或者犯罪證據的人的身體、物品、住處和其他有關的地方進行搜查。
」⑦刑訴法第152條規定。「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案件應當公開進行。但是有關國家祕密或者個人隱私的案件,不公開審理。
十四歲以上不滿十六歲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開審理。十六歲以上不滿十八歲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開審理。」
5、行政法律的有關規定。
①人民警察法第22條規定。「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為:……(五)非法剝奪、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體、物品、住所或者場所。
」②未成年人保**第 39 條規定。第39條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個人隱私。
對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記、電子郵件,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隱匿、譭棄;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依法進行檢查,或者對無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記、電子郵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代為開拆、查閱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開拆、查閱。」
以上是我國法律對隱私權保護的法律規定,但從總體上說,還存在以下問題有待完善:
(1)在隱私權理論研究方面。隱私權理論研究起步較晚,研究滯後,有待深入。
(2)立法方面。我國法律對隱私權的保護比較零散,沒有一個比較系統全面保護隱私權的立法。民法未能全面正確貫徹憲法中保護公民隱私權的原則性規定。
(3)在司法方面。隱私權被侵犯只能以侵害名譽權為由提起訴訟,這不利於公民隱私權的保護。
勞動法的規定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 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 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 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 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 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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