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奇農嘉嘉普
規定是夫妻婚姻期間取得住房,不管登記人是夫妻誰名字,只要沒有事先特殊書面約定,住房產權都屬於婚後共有財產,需要夫妻離婚時自行協議分割分配。達不成一致意見,可以到法院起訴解決。
房產證標註為《單獨所有》意思不是指住房產權為登記人一人所有,是房管部門防止當事人自行在房產證上新增其他人名字。
《婚姻法》:
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工資、獎金;
生產、經營的收益;
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方的婚前財產;
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第三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2樓:答疑解惑
1,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
2,夫妻共同財產依法平均分割,如果夫妻雙方有書面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如何分配的,按約定處理。
房產證上寫的我單獨所有。那在離婚的時候是否可以分割我的房子?
3樓:離婚律師張麗珍
您好,您的問題需要區分具體情況來看:
1、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如果該房產為雙方夫妻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購買,那麼不論登記在哪一方的名下,都是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離婚時需要予以分割。
2、如果是一方在婚前全款購買房屋,並登記在其名下,那麼該房屋就屬於其婚前個人房產;
3、若一方僅支付房屋首付款,並登記在其名下,結婚後由雙方共同還貸的話,那麼對於婚後共同還貸部分以及對應的房屋增值部分,就屬於雙方的夫妻共同財產,對於該房產,離婚時由雙方協商處理,協商不成的,法院一般會判決該房屋歸登記一方所有,剩餘貸款亦由其獨自償還,對於共同還貸部分以及房屋增值部分,由取得房屋的一方向另一方支付相應的房屋折價款;
離婚時僅會就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因此,房產時房產是否需要進行分割,需要根據您的房產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來進行判斷,具體建議您向專業的律師諮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不動產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不動產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4樓:旦蛋的幸福
註明單獨所有,不是指該住房歸房產證登記人一人所有。
是為了防止你們私自在房產上改名字和加名字。只要房產證登記人是一人,都會註明單獨所有這幾個字。
婚姻法規定,婚姻期間取得住房,不管登記人是夫妻倆誰,都屬於婚後共有財產,一人一半權益。
離異,需要你們自行協議住房分割。
5樓:寒冰老師
回答你好!很高興能夠為你解答。
房產寫單獨所有的,在離婚的時候,不用分割,直接歸一方所有。在離婚時,應當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對於其他的財產不用分割,財產原來是屬於誰的,在離婚時就屬於誰。房產是寫單獨所有的,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不用進行分割,在離婚時,直接歸一方所有,對方是沒有資格來分割該房產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希望我的回答能夠對你有幫助,感謝你的諮詢,謝謝,。
根據我國民法典及相關的司法解釋規定,需要分情況進行討論:第一種情況,如果房產是一方在婚前全款購買並且登記為單獨所有的話,應當屬於其婚前的個人財產;如果房產是一方在婚前購買,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
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以及相對應的房產增值部分,離婚時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第三種情況,如果房產是雙方在婚後共同購買,無論是否登記為單獨所有,都應視為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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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產證上寫的是單獨所有,離婚時是不是歸個人所有
6樓:諾諾百科
如果這所房產為婚前由一方獨自出資購買,則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如婚後買房寫一個人名字是否屬於共同財產,分以下兩種情況:
一、屬於共同財產的:
1、在夫妻婚姻存續期間購買的房子,夫妻雙方沒有明確約定的話,房產證上只寫其中一個人的名字,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2、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3、買的房子屬夫妻共有,離婚時,有一方想擁有房屋所用權的,評估單位進行評估,然後對另一方進行分配,如果雙方都想擁有房屋所有權的,雙方進行競價,如果雙方都不想要房子的,人民法院進行拍賣,然後進行分配。
二、不屬於共同財產的:
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三、婚內取得的房產,房地產住宅局登記為單獨所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可以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1、婚前一方承租,婚後使用夫妻共同財產購買的房產,登記於一方名下,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2、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房產,登記於一方名下,可以認定為按照雙方父母出資份額按份共有。
3、在婚姻家庭領域內,根據婚姻法相關司法解釋,是可以存在即便登記於一方單獨所有,也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情形,但是前提是,並未登記於不動產所有權證書的一方,能夠持有相關客觀有效證據,證明之所以未登記為共同共有;
4、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取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
a、工資、獎金。
b、生產、經營收益。
c、智慧財產權收益。
d、遺囑或贈與合同之中所取得的財產,但有本法18條第三款規定的情形除外。
e、其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的情形。
夫妻對於共同財產享有平等的處置權。
擴充套件資料:
一、婚姻法第十七條對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應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範圍作出了規定,即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獎金,指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的工資、獎金收入及各種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補貼;
(2)生產、經營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從事生產、經營的收益;
(3)智慧財產權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擁有的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是指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因繼承遺產和接受贈與所得的財產。對於繼承遺產的所得,指的是財產權利的取得,而不是對財產的實際佔有。
即使婚姻關係終止前並未實際佔有,但只要繼承發生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所繼承的財產也是夫妻共同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6)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7)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8)發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應得部分夫妻共有。
第十八條對應為夫妻一方的財產範圍作了規定。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1)一方的婚前財產;
(2)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二、財產特徵
第一,時間的限定性。即從領取結婚證開始,到解除夫妻關係為止的婚姻關係存續的整個期間的勞動所得、生產經營所得、投資所得、智慧財產權的收益、繼承和贈與所得,以及其它合法所得都是夫妻共同財產。
即使雙方未同居、或分居兩地,也不論財產是一方或者雙方分別管理、使用,只要是婚後所得財產,就是夫妻共同財產,如工資,獎金,是最具有時間性的。
第二,僅侷限於所有權範疇的財產的歸屬利益。即有形的實物、現金和可預見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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