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合同到期員工不主動要求續簽,則不用補償,此時合同自然終止,用人單位就要與員工辦理工作交接並結算餘下的工資。由於交接的時間超過原合同期,不視為合同的延續,但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延長時間內的工資。
2樓:匿名使用者
公司沒有與你解除合同的話,也沒有新續訂合同,視為公司同意續簽,期限是無固定的
3樓:好萊塢大鳥
先休完,然後你提前通知人事部你什麼時候走,其實只要合同到期了,你什麼時候都可以走,當然出於職業道德,你可以給他們一點時間找人,但如果公司以這理由來拖延你,那就不行了,我們公司一般提前一個星期,吃一點的一個月,自己急的話,隨時可以走!
4樓:匿名使用者
1,肯定能 公司找不到人 你一輩子就呆公司啊,換句話說你的合同已經到期了。找不到人又不是你的問題。
2,合同期前有約束,須交接完領導同意才能離開。超出時間,你與公司協商標準。
3,情況允許的話,可以休,那是你應該休得。
5樓:巨集信法律工作室
1.合同到期後就可走人
2.合同期內應完成相關交接,合同期後就沒關係了
3.加班調休和以後的單位無關;年假的話,正規的公司是沒有關係的,只要你改年沒有修,就可以申請年假
6樓:匿名使用者
合同到期即為合同法律效力終止
1.合同到期,你就能走
2.按道德理念講,理應交接完畢才走;超出合同期限的可以向原單位索要超出的期間服務費用
3.是否到合同期前休完,需要用人單位安排,或雙方協商
7樓:職場說說看
我就是做人力資源的,這樣回答你的問題
1、根據法規規定,從你遞交辭職申請書開始算起,一個月之後辭職自動生效,所以你在遞交辭職書之後,最多一個月就可以走
2、交接時間超出的,公司一般會按照你原來的工資給你核發,這個你和公司可以商量,但是不要過分,因為你很多手續都需要公司給你辦,鬧僵了你後面會有麻煩
3、休假的問題,你有這個權利休假或者不休,但是你請假需要領導同意
8樓:匿名使用者
1、合同到期,你可以隨時走人。
2、只要合同到期,你就可以隨時走人。如果交接超出合同期限,則公司應支付相應工資(注意固定好超期上班的證據)。
3、年休假5天和調休假2天是你的權利,你可以在合同到期前休,也可以不休讓公司補發工資。但公司不予配合,你維權起來也麻煩,所以此點最好和公司友好協商達成一致。
總之,你可參照上面內容與公司友好協商,爭取達成一致,這才是最佳選擇。
合同到期,自己不想續簽能夠得到賠償嗎?
9樓:
合同到期不續簽能補償員工嗎?
10樓:南方飛虹
合同到期,自己不想續簽,主動離職不能得到賠償。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用人單位不需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
1、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勞動者提供虛假資料(如假文憑、假證件、假經歷等)或欺詐手段,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7、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
8、勞動者個人因素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如單方面辭職;
9、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期滿的;
10、勞動者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被終止用工的;
11、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合同到期 不想續簽要提前告訴公司麼?
11樓:小魚教育
1、從法律上來說,勞動合同到期終止,勞動者不與公司繼續續簽的,可以在勞動合同終止的當天提出。
法律沒有規定合同到期終止勞動者需要提前一個月告知公司。
2、相關法條對比:
(1)、《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勞動合同期滿,合同即告終止。
勞動者和公司雙方都可以選擇要和對方續簽還是不續簽。
(2)、《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我們通常所說的離職提前一個月通知單位,是合同沒有到期,履行到一半的時候。
這時勞動者離開公司,應該提前通知公司。
這是一個法定義務。
而合同到期終止,表示雙方約定的權利和義務都履行完畢,勞動者或者公司都可以在合同到期的當天通知對方不續簽新合同。
上面有位朋友提到的「合同到期指的是書面簽訂的履約文書,在勞動關係上面的合同,如果沒有任何一方提出解約將會自動續約」這是不準確的。
合同到期,雙方權利義務都即行滅失,即使沒人提出解約。
因此,對於勞動合同到期終止的情況,當天通知對方在法律上沒有過錯。
公司也無權以此為理由扣一個月工資。
擴充套件資料:
勞動合同的終止,是指勞動合同關係自然失效,雙方不再履行。
《勞動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勞動合同期滿或者當事人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勞動合同即行終止。
《勞動法》在這裡對勞動合同的終止規定了兩種情況:
一是勞動合同期限屆滿,合同即告終止,
這裡主要是針對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二是當事人約定的合同終止條件出現,勞動合同即告終止,這種情況既適用於有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的勞動合同,也同時適用於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屬於約定終止。
一、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勞動合同法第44條第1項(勞動合同期滿)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1、即在勞動合同期滿時,用人單位以低於原勞動合同約定的條件要求與勞動者續訂勞動合同,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
2、如果在勞動合同期滿時,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時,則不用支付經濟補償金。
二、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終止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
三、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終止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
四、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因任務完成而終止的,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12樓:打醬油的安子
按照最新的《勞動合同法》裡,是沒有特別約定勞動者不續簽勞動合同,一定要提前通知公司的。所以,如果勞動者不提前通知不續簽勞動合同,是不違反《勞動合同法》的。
但站在職業道德的角度上,如果勞動者不打算續簽勞動合同,還是應該提前通知公司,以便於公司提前安排人員交接工作,也利於勞動者在合同到期時的離職手續辦理。
13樓:艾門
如何不想續簽的話要提前跟公司說明情況。到期勞動合同自動解除。
14樓:
合同到期。。。肯定需要提前告知。。。一般情況提前一個月通知對方。。。
不租或者承租方都是一樣。。至少提前一個月通知對方。。。這才符合情理。。
特別是公司情況的。。。更是需要提前通知最好。。合同到期你這不是用工合同到期吧。。
15樓:o草帽路飛
要跟公司說,公司好找人接替你,別留話柄在人家手裡,好聚好散
16樓:便祕去天貓暢樂
最好提前告知,
不然到時候說不清,浪費時間
建議最好提前一個月。
17樓:上海科其
要提前一個月通知公司不再續約同時月底解除聘用關係(辭職)合同到期和辭職是兩個概念,
合同到期指的是書面簽訂的履約文書,在勞動關係上面的合同,如果沒有任何一方提出解約將會自動續約
辭職指的是書面提出解除聘用關係,離開工作崗位,所以合同到期不代表你可以隨時辭職
從事實操作上來說,辭職總要給老東家一個緩衝期吧,你的工作和崗位要找人來接替的啊,這樣甩手走人,會給老東家留一個很壞的印象,老東家只要在勞動手冊上給你留這麼簡單的一筆,也會對你將來的工作帶來極大負面影響,好聚好散啊
18樓:護理江直樹
合同到期,勞動者應該主動與僱主協商是否續簽事宜,這樣做是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避免產生勞動糾紛。不續簽,合同到期之日勞動合同關係即終止。勞動者交接完工作便可離職。
如果公司拖欠剋扣工資勞動者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19樓:來串兒大腰子
不需要,但是在情理上說一下也是應該的
關於勞動合同到期,個人不想續簽
20樓:
首先,單位吧不同意你離職要求你必須等新人來了以後交接完了才能離開就是不合法的。勞動合同法規定,你只要書面提前30日提出離職就可以了,是不需要徵得公司同意的。
第二,合同到期,你離開,沒有法律風險。
第三,單位不給你辦理社保離職手續,你就去勞動監察大隊去投訴公司,實在不行就去仲裁。
21樓:匿名使用者
按實際情況,如果勞動合同到期,個人不想續簽的,可以不繼續簽訂勞動合同,另外,由於是個人不想續簽,用人單位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給勞動者。
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勞動合同到期不續簽等問題,勞動合同到期公司不再續簽如何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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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到期,我不想續簽了,能領失業金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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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到今年6月到期勞動合同到期不續簽補償金怎麼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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