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1.這屬於普通共同訴訟。普通共同訴訟;是指共同訴訟人的訴訟標的是同一種類,宜於合併審理但需要分別裁判的訴訟。
普通共同訴訟,是指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為2人以上,共同訴訟標的是同一種類法院認為可以合併審理,當事人也同意合併審理的訴訟。
2. 民事訴訟的訴訟中止是指在訴訟進行過程中,因發生某種法定中止訴訟的原因,訴訟無法繼續進行或不宜進行,因而法院裁定暫時停止訴訟程式的制度。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36條的規定,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中止訴訟:
1.一方當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表明是否參加訴訟的; 2.一方當事人喪失訴訟行為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人的; 3.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4.一方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參加訴訟的; 5.本案必須以另一案的審理結果為依據,而另一案尚未審結的; 6.其他應當中止訴訟的情形。
3.普通共同訴訟部分當事人,部分人上訴,部分人沒上訴的情況。
這種情況是一審判決書是分別生效的。沒上訴的部分共同訴訟人不受上訴人的影響,只對其一審判決部分生效。因為普通共同訴訟是可分之訴,各自不受影響。
其判決書生效時間是從各自拿到判決書之次日起15日內未上訴的普通共同訴訟人生效。
普通共同訴訟人在訴訟中的地位仍然是各自獨立的,他們在訴訟中獨立地使用自己的訴訟權利、履行自己的訴訟義務。
他們在訴訟中的訴訟行為只對自己產生效力,對其他共同訴訟人不產生效力。共同原告之一撤訴或者放棄訴訟請求的,不影響其他共同原告繼續訴訟。共同被告之一同意或承認對方訴訟請求的,不代表其他共同被告不能反駁或否認與此相應,人民法院應分別作出確認各自的民事權利、義務的判決。
普通共同訴訟是一種可分之訴,因此共同訴訟人既可以一同起訴或者應訴,也可以分別起訴或應訴。法院既可以合併審理,也可以分開審理。合併審理時應經共同訴訟人同意,並分別作出判決,確認每個共同訴訟人與對方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
2樓:飛沛和妙珍
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實施行政許可應當聽證的事項,或者行政機關認為需要聽證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許可事項,行政機關應當向社會公告,並舉行聽證。
3樓:韋駿喆
1. 當甲乙丙的訴求一致時,法院可以合併審理;
2. 乙的法定繼承人沒有參加到訴訟中的情況下,法院可以中止審理,等待乙的法定繼承人表明是否繼續訴訟的態度;
3. 單獨甲上訴,上訴效力僅對甲有效
4樓:平安是福
1、甲乙丙對於同一被告,在訴訟請求一致的情況下可以合併審理。
2、不應當中止。
3、應當及於乙丙。
5樓:谷源燕安萱
根據屬地原則,13歲應該屬於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請教法律問題 20
6樓:鋼的法
這看你反映的是什麼樣的問題,如裡你反映的是和你的領導有關的問題,那麼部門應當要指派其他有關人員來向你瞭解核實情況,如果直接由你的領導來找你,說明中間確實有人洩漏了資訊,違返了組織紀律的保密規定。如你反映的不是你的領導,那麼領導找你核實情況屬於正常的流程.
請教法律問題??
7樓:匿名使用者
說的有點不清楚,沒有示意圖很難斷定。當然從法律角度來說:一、如果是由村組統一規劃且合法程式通過的,且不對原告交通、通風、採光、走水、建築結構無影響的那麼該實施規劃就有效,原告必須遵守。
當然其中有一點就是,是否涉及原告的宅基地?二、被告所砌排水溝擋土牆是否影響到原告的排水問題,這個要看證據,原告的習慣以及歷史上的走水途徑。如影響,則被告必須停止侵害、排除妨礙。
如不影響,則敗訴。三、該協議是怎麼產生的,原被告應該清楚,如被告造假,原告應當提出書證的司法鑑定,法院應受理,證明該證據無效。法院拖延受理,你可以諮詢期理由。
重要的是你已經申請了,有法院回執了。法院審理案件也有時間限制,不要著急。四、至於擱置樓板用於交通?
是否影響到被告及他人的利益?這一點也要證據說明。
從法理、法規的角度,無法給定你答覆,因為即使一個小案件也是極其複雜的,需要太多證據支援。憑你一個人的角度不可能給出答案,這個不是法律試題。
8樓:叛逆的差使
拆掉。沒有。
被告贏了。
請教法律問題
9樓:要知後事如何且聽下回分解
1.請問b的要求是否合理合法
請詳細描述相關事實及經過,否則無法判斷是否合法合理
2.a是否可以不答應這個要求
如果發生在調解過程中,a當然有權拒絕答應。
調解達成協議,必須【雙方自願,不得強迫】。調解協議的內容不得違反法律規定。依據是民訴法88條
3.調解書可不可以簽訂了?(根據我的理解a已經答應了b提出的兩個要求)
調解達成協議,人民法院應當製作調解書。調解書應當寫明訴訟請求、案件的事實和調解結果。調解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
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後,即具有法律效力。依據是民訴法89條
能夠即時履行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不製作調解書;對不需要製作調解書的協議,應當記入筆錄,由雙方當事人、審判人員、書記員簽名或者蓋章後,即具有法律效力。依據是民訴法90條
因此一般而言是簽收時調解生效,特殊情況下不製作調解書的話就是在筆錄上簽字生效,這點是應當注意的
4.那請問如何來保障a的利益,怎麼樣才可以讓a保留使用那部分公共空間
請補充描述a有何利益
如果a對房屋始終沒有所有權,那麼估計本案b的訴訟請求就是要求a騰房並且支付因為佔用房屋所應當支付佔用費。既然a是無權佔有那麼依法只能按要求騰房並付費
至於公共面積既不屬於a也不屬於b所有,那麼ab都無權處分公共面積。但是如果a也是建築內的某個單位的產權人時,根據區分所有權中對共有部分的權利是有權合理使用公共空間的,否則的話a的主張是於法無據的
5.b是否可以在起訴書上再新增公共空間使用的問題
如果a實際妨礙了b那麼b可以變更或者新增訴訟請求,如果沒有妨礙b而只是b看a不順眼的話要求a搬走則需要另外起訴
希望對你有幫助吧,祝順利!
10樓:清初夏侯
如果調解書沒有下達,那麼還是可以更改的。如果調解書下達了,就表明生效。那麼關於公共空間的利用問題,需要另行起訴。
11樓:軒軒的說
b可以基於相鄰權要求a排除妨礙b使用房屋的合理請求,就是說如果a的洗衣機和雜物對b的使用造成影響的話,b的請求就是合理且合法的。
另,根據物權法區分物權所有權原則,樓道內的公用部分為整幢樓業主共有。b作為業主、共同共有人,也可以基於物權要求a將公用部分的洗衣機、雜物搬走。
最後,調解書籤字後不生效,而是當調解書送達雙方當事人並簽收後生效,若當事人不簽收,調解書不發生效力,法院則應當立即做出判決。
12樓:善變的人生
法院調解一般針對訴訟請求進行調解,也可以超出請求調解,如果雙方同意可以發生法律效力。
在調解書沒有下達前a可以不答應全部要求。
同樣在沒有下達前可以不同意調解,由法院進行判決。
一般的調解書都是由雙方當場簽訂,簽字後發生法律效力。
在法院下達調解書給a時,a可以不簽字,視為不同意調解。
請教法律問題?
13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法理學中,特別法優先於一般法的原則,民法通則屬於一般法,而民通意見屬於民法通則的司法解釋,合同法則相對於民法通則來講,屬於特別法,應該以特別法的合同法為準。
14樓:王洪武律師
這要看你的行為時合同行為,還是單純的民事行為,如果是合同關係,以《合同法》為準,民法通則是基本法,合同法是特別法,特別法優於基本法。
15樓:京城李律師
二法的規定都是對撤銷權的保護期限,是實效上的限制性規定。目的都是促使當事人,及時行使撤銷權,更好的保護當事人的利益。適用物件有別,但都是一年,並不矛盾。
16樓:
後法優於先法,以《合同法》為準。
法律問題
17樓:北京朗山律師事務所
您好!我國《合夥企業法》第2條第3款規定,有限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組成,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合夥企業法》第76條規定,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夥人為普通合夥人並與其交易的,該有限合夥人對該筆交易承擔與普通合夥人同樣的責任;有限合夥人未經授權以有限合夥企業名義與他人進行交易,給有限合夥企業或者其他合夥人造成損失的,該有限合夥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據此,對於a企業的債務,丁方作為無過錯的有限合夥人僅就自己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債務承擔責任,其無需再承擔其餘60萬元的債務;丙方向第三方明確表示自己為普通合夥人,應對此次交易承擔與普通合夥人同樣的責任,即甲乙丙三方應對外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如丙方未能得到授權即代表有限合夥企業與他人交易,造成損失的,甲乙雙方在承擔了無限連帶責任後可依法向丙方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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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樓:戚廣利
1、發生交通事故,交警隊已經出具事故認定書,這個是處理事故的責任區分,賠償也應當按照這個比例承擔。
2、具體賠償方法,雙方可以協商解決。如果協商不同,只能向法院起訴,通過法院判決解決。
請教法律問題,請教一個法律問題!
你親戚的行為屬於妨礙公務違法行為,派出所無權決定拘留,只能決定警告或500元以下罰款。要5000元是沒有依據的,你可以向當地上級機關舉報。罰款5000塊估計大部份是他們自己的收入了咯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五十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 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
有一法律問題請教,有一個法律問題想要請教
本案涉及的法律問題主要有以下兩個 其一,誰來承擔王某是否由於公廁環境衛生不符合相應安全標準致使王某摔倒受傷的舉證責任?其二,如果王某確實因為公廁環境衛生不符合相應安全標準而摔傷致死,那麼本案的法律責任主體到底是誰?對於第一個問題,我們實際上要解決的是 到底由原告方,即王某的家屬承擔王某是因為公廁環境...
請問大家個法律問題,請教一個法律問題
同意樓上,此話題關鍵就是圍繞正當防衛和防衛過當。這是個辯論題?這個辯論題好像出的確實不咋地。怎麼可以吧張三張四一起說呢。他們的行為就是分開的。只能分開說啊。不讓分開不是故意為難人麼。所以我只是說自己的觀點。張三在遭遇到王一故意殺害的情況下,正當防衛,將王一弄死。不管是不是重傷,因為王一有殺人的故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