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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03 07:04:57 字數 2756 閱讀 8842

1樓:亦林律師

1、你是房屋所有人沒有問題,但是這事兒難辦,涉及人情道德等等。首先申請強制執行也不行,只能自己動手,後姥姥住著,真要趕走她一個老人家,你真做了,恐怕也會被人說閒話。

所以這件事嚴格意思說來不是法律可以解決的。

2、但是你們並沒有贍養義務。

2樓:蒙東財

在結婚前,你後姥姥寫了保證書,說明放棄房屋權利。同時,在2023年,你姥爺又將將房屋過戶給了你,並且又去了公證處簽訂了《權利轉讓協議》,無論實際發沒發生交易,這份《權利轉讓協議》都是有效的(你到法院狀告時就說當時已經發生交易了)。這是符合〈遺產法〉的,根據該法,這個房屋就是你的.如果你後姥姥不服你就去法院起訴她,你一準能羸的!

另外,你對她沒有任何贍養義務的,因為你是她的下下輩,贍養是她的子女的事.

3樓:匿名使用者

我來回答下你的問題,因為我做律師也處理了這類事情,我想你想問的不是這個房產是不是你所有這個問題,你應該是想要知道怎樣才能合理佔有你的房產吧?

首先,我想說的是你現在的處境應該不是法律上的問題,而是個社會人情關係。

其次,你所說的贍養問題,確實是不需要你們去贍養,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的規定,繼子女對再婚的另一方沒有法定贍養義務,這應該由其親生子女去處理,所以你不具備「起訴姥姥的子女未進行贍養義務」的資格。而且,這個問題也不是說起訴就解決。

再次,你說到了她不想搬的問題,這個問題確實是讓法院強制執行也很難操作,可以說法院不會執行也不好執行,老人年紀大了,出什麼事情,法院也怕擔責任。

因為我不知道你現在具體情況,但我可以給你幾個建議做為參考:

1、肯定是先儘量避免起訴,把你現在的困難和你後姥姥說說,也可以說明願意租個近點的房子讓他居住,並能夠照顧他的生活,儘量與其溝通處理,畢竟老人也是想老來有個依靠。

2、如果老人還是「不想搬,說是住慣了」,建議你可以找找居委會的人員或者辦事處等第三人做做老人的工作。

3、起訴,以期達到法庭調解的目的,以你「後姥姥和其子女」為被告,起訴理由為侵權,要求取得房產房產的合法佔有權,證據可以列舉你姥姥再婚證明、對你姥姥的態度、其子女的狀況、你的房產所有權的證明等等。

最後,我想說的是家和萬事興,如果你確實想盡快取得房產,建議你儘量採取1、2種方法,畢竟老人家了,多溝通多協商,如果其搬出來了也按約定多關注關注老人,畢竟年紀大了,都76歲了,搬確實也很麻煩,希望你從老人角度考慮下。第3種方法,可以說最後的方法了,畢竟牽涉了其子女,而且贏的面也非常大,不過我建議不到不得以最好還是不用,多個親戚比多個被告好吧。

祝順利!

4樓:匿名使用者

有 《權利轉讓協議》 就是你的房產,你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收回,還有你一定要處理後你後姥姥的贍養問題先,因為這樣法院很難去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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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樓:

行政複議 行政訴訟都必須是針對具體行政行為提起的 該行政行為的相對人為不特定多數人 並且非一次性有效 故不可提起復議

另外 個人認為即使可以訴訟或複議的話 該行政措施與行政目的的因果關係很難舉證;十五條是規制許可條件的 跟房租沒有關係

問題補充 :

就是效力並非一次性的 而是長期的 如:××小區限期拆遷通知 就是具體行政行為 屬於可訴範圍

抽象行政行為別說複議 訴訟也不可以 不屬於我國法院受案範圍 目前是這樣的 很多學者在推動制度改革 希望他們能成功

6樓:匿名使用者

針對具體行政行為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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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樓:匿名使用者

我就是法院工作的 婚前財產是誰的就是誰的 不以結婚未變更依據 公正是民間機構,並不是國家的行政單位,效力只是說在法律沒有規定的情況下做的證明事實的作用。 我國法律已經規定了不動產房屋權屬以房本為準了,公正的那個的效力待定。。。

其實我作為一個女性也很同情你的想法,但是如果要結婚還是相信對方,儘量不要把眼光放在房子什麼財務上,如果說結婚之後沒有了房子就離婚了麼?對吧。

還有一種方法就是兩方共同出資一起買個新房 不就都有你的了嘛

8樓:戚廣利

如果寫一份贈與房子文字是可以的,但是離婚時還是以房產證為準。

公證費用不高,50萬元以下的房產按照0.3%收取。

公證和房產證上加名字法律效力不相同的,還是房產證加名字法律效力高;

假如將來婚姻出現問題,離婚時只要房產證有你的名字才能分割房產;

公證後的這套房產如果遇到拆遷也有你拆遷補償費的。

9樓:

房產證上是他媽媽的名字,產權屬於他媽媽的,如果他媽媽不同意,誰都不能改名字或加名字。就是說,只要男方同意,怎樣都行。

房產證上加名字的法律效力比財產協議公證強,房產是受物權法保護的。但在離婚時,法官都會採納作為證據。

遇到拆遷,即按調子的價值計算,公證有效。

10樓:

是這樣,房產證上是誰的名字,就是誰的財產,除非將名字加入,公正其實說白了沒啥大用,因為公正處是民間機構,並不是國家的行政單位,出具的公證也是有時間限制的。超出時間也是作廢。法官如果不採納公證為證據,那麼公證就是失效的。

如果想有保障,就的加名沒有其他辦法。

11樓:八三老人

對於你的問題,婚姻關係應該取決於雙方的信任為基礎,如果先考慮到財產的問題很影響感情。唯一最穩妥的辦法就是將房產的所有權,登記在你們夫妻名下。

12樓:無花瓷

你這種公證屬於贈與公證,沒更名以前,對方只要反悔,公證也沒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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