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司考我知道
《中華人民共bai和國農村土地承
du包法》規定:
zhi第十五條 家庭承dao包的承包方是本集回體經濟答組織的農戶。
本條的含義是指家庭承包經營權只屬於農戶整個家庭,而不是屬於其中某個家庭成員。因此,即便家庭中某個成員死亡,只要作為承包方的「戶」還存在,就不會產生繼承問題,此時該戶內的其他人都是承包經營權人,應當由其他承包人繼續經營。別外,當承包經營土地的家庭中的每一個成員都死亡,即家庭整體消亡絕戶時,其承包的土地也是不允許繼承的,而應由集體經濟組織收回後重新分配。
因此,承包期內,承包方死亡絕戶的,承包方自然消亡,發包方可以收回。
2樓:匿名使用者
農村的土地歸集體所有,應當收回的。
3樓:匿名使用者
土地本來就是集體的,集體分包給村民使用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十條 城市的回土地屬於國家所有
答。 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屬於集體所有。 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徵收或者徵用並給予補償。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佔、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的使用權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轉讓。 一切使用土地的組織和個人必須合理地利用土地。
4樓:燁人在天涯
你好,這個做法
bai,是符合du
《農村土地承包法zhi》的精神,也就是正確的dao。
你可專以看看農村土地承包法屬,或者本省《實施農村土地承包法辦法》中有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界定的條款,因為不知道你是那個省的,所以沒有辦法給你說,具體的那一條。
我在市級農業部門工作,專門從事土地承包,農民收入問題研究如果你還有其他問題,可以去當地的農村經濟管理部門,或者農業局,諮詢情況。
5樓:匿名使用者
這個沒有具體bai的法律du規定,但是根據法zhi理可以這樣理解:
1.根據國家的《土dao地管理法》回之規定農村的耕地歸集答體所有。
2.根據《土地承包法》之規定老人去世以後的耕地在使用期限內的使用權歸其合法的繼承人 繼承
3.根據《繼承法》(好像是32條我記不太清了)沒有繼承人的遺產,歸國家或集體所有。
具體條文自己去查吧,一定會有我說的。
要給就給精彩回答吧。。。知識啊
6樓:匿名使用者
《農村土地承包法》
第二十六條 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回承包期內,承包方全家遷
答入小城鎮落戶的,應當按照承包方的意願,保留其土地承包經營權或者允許其依法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
承包期內,承包方全家遷入設區的市,轉為非農業戶口的,應當將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發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發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承包期內,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發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時,承包方對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產能力的,有權獲得相應的補償。
請教法律問題,請教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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