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本案涉及的法律問題主要有以下兩個:
其一,誰來承擔王某是否由於公廁環境衛生不符合相應安全標準致使王某摔倒受傷的舉證責任?
其二,如果王某確實因為公廁環境衛生不符合相應安全標準而摔傷致死,那麼本案的法律責任主體到底是誰?
對於第一個問題,我們實際上要解決的是:到底由原告方,即王某的家屬承擔王某是因為公廁環境衛生不符合相應安全標準致使王某的死亡的舉證責任。還是由公廁管理者來負王某不是因為公廁環境衛生不符合相應安全標準而摔傷致死的舉證責任。
關鍵是,現在王某已經死亡,已經不能知道王某當時到底發生了什麼事情。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證據規則》)第七條的規定:在法律沒有具體規定,依本規定及其他司法解釋無法確定舉證責任承擔時,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綜合當事人舉證能力等因素確定舉證責任的承擔。
既然,王某的家屬能夠證明王某生前身體健康,無患過心臟病、腦血栓等易引發眩暈的病症。另外,能夠查明「該公廁小便池附近有積水,雖安裝了暖氣,但冬季地面仍有緩霜。廁所內無提醒注意防滑標識。
」的話,那麼,在法律上王某家屬已經盡到舉證的責任了。根據上述法條確立的公平原則,此時,如果被告方不同意原告方的指控,必須提供王某確實不是因為廁所的安全隱患引起的摔傷致死的證據。如果不能提供,就應當承擔舉證不利的後果。
對於第二個問題,就是說可以不可以將該公廁管理者張某、市建設局和環衛處一起當作共同被告。我是這麼認為的。第一,作為公廁管理者的張某,沒有盡到一個管理者的義務。
「公廁小便池附近有積水,冬季地面仍有緩霜」說明了張某沒有盡到定時定點清掃廁所,為廁所使用者提供一個安全環境的責任。
「廁所內無提醒注意防滑標識」說明了張某沒有盡到善良提醒義務。張某作為被告毫無疑問。第二,目前一般城市的公廁屬於市環衛處管理。
至於你說的,「該公廁系市建設局因欠張某工程款,將其包給張某」我不太理解,我不知道王某所在城市的具體情況。所以我認為環衛處應該可以成為被告。如果這裡面確實牽涉到市建設局的過失,那我認為也是可以將其作為被告。
綜上所述,我認為原告不該負王某是因為公廁環境衛生不符合相應安全標準致使王某的死亡的舉證責任;而是應當由公廁管理者來負王某不是因為公廁環境衛生不符合相應安全標準而摔傷致死的舉證責任。同時,根據具體情況,張某、市環衛處、(建設局)負共同賠償責任。
2樓:匿名使用者
我認為只有極小的責任..........最多就是適當補償吧,,,,,幾千元錢而已!
3樓:匿名使用者
1、城建局與張某存在兩個合同關係——建設施工合同和承包租賃合同;
2、環衛處與張某存在衛生監督管理關係;
3、王某與上述三個單位存在侵權關係;
4、在庭審中,被告負有放置了提示標誌的舉證責任;
5、王某負責對在廁所受傷、花費費用、張某是管理人、城建局是承租單位進行舉證。
有一個法律問題想要請教
4樓:謙謙公子
首先得看拐的是哪類人,如果是婦女和兒童,就構成犯罪了。其次還要看對受害人有沒有造成傷害,比如有沒有非法拘禁,故意傷害之類的。
肯定是違法了的,但既然是未遂,是要比既遂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
請教一個法律問題
5樓:
如果是不法傷害還在繼續的話你把他殺了是不需要付任何責任的,算正當防衛;但是打完了不法侵害就已經停止了,應屬於防衛過當。前者不負責任,後者三年以上七年以下。
6樓:八三老人
理論上講後者你的責任會更大一些。
7樓:北京安賢律所
前者,屬於防衛過當,具體判幾年法院會考慮情節。
後者屬於,故意殺人,具體判幾年法院也會考慮情節輕重。
8樓:嵇建國律師
你這屬於簡單的假設,所以回答也只能是從理論層面進行一個簡單的**。你說的第一種情形屬於正當防衛,但存在防衛過當的問題,輕者可能不用承擔刑事責任,重者則可能過失致人死亡罪;第二種情形則有殺人的故意,屬故意殺人罪。當然後者罪重。
不過不論你問的,還是我說的,都只是在理論層面而言,實際會怎麼判,需要結合具體的實際情況進行考慮,沒有說的那麼簡單。
9樓:不是沒事幹
我覺得就你這麼輕巧地一說,後罪重一些。但是既然你要請教的是法律問題,你首先要知道法律是非常深刻和精確的問題,不是隨隨便便就可以解讀的。
你的第一個問題涉及的是正當防衛問題,如果構成正當防衛的情形(遭受嚴重非法暴力侵害而不得不將其防衛致死的),無罪。如果構成正當防衛要件,但不夠成情形的(防衛過當),應當以故意殺人罪定罪量刑,但可以從輕減輕處罰,最高死刑。
第二個問題是另起犯意的問題,你和他之間進行相互毆打,如果是你在傷害對方,而且在傷害後又將對方殺死的,兩個罪,一個故意傷害,一個故意殺人,數最並罰,最高死刑。
第二個問題還有一個情況是對方傷害你,你防衛結束之後或者對方傷害結束之後,你又將對方殺死的,屬於事後防衛,不認定正當防衛(也不是防衛過當),直接以故意殺人罪論處,最高死刑。
有一個法律問題,想請教各位,拜託了~
10樓:深圳刑辯肖芳華律師
誰犯罪誰負責任,沒有參與犯罪的不負責任。
有個關於法律的問題請教一下
11樓:刑事案件服務
1.單純這一個案件,不會判二十年,二十年有期徒刑只會發生在數罪併罰或死緩減刑的情況下;
2.不會無罪釋放,因為普通的個人無權剝奪他人生命(不管針對誰)。司法權是國家壟斷的權力,在剝奪生命時必須由有權機關依法進行。
但是,在面臨嚴重威脅時,個人可以正當防衛,致人死亡的,有可能不負刑事責任;
3.不能稱之為減刑,在後來發現量刑過重的情況下,可以經申訴,依法定程式從新審理,並從輕判處,因為被害人的個人情況有可能影響量刑。
望採納,謝謝!
12樓:草民學法
第一、你是否過失致人死亡 不是由你來定的,需要由合議庭根據控方所提交的相關證據,結合辯方的辯護和提交的相反證據予以確認,來判定你到底是故意殺人還是過失致人死亡。
第二、即便對方是死刑犯,你也無權剝奪對方的生命,抓捕死刑犯是公安的事情,公訴死刑犯是檢察院的事情,審判死刑犯是法院的事情,執行那就是負責執行部門的事情了。
只有當你的生命收到威脅的情況下,你在為了保護自己的生命安全的情形下,所採取的措施造成對方死亡 才可能會被定性為正當防衛而不負刑事責任。之所以說可能 是因為法庭還是需要根據控辯雙方的辯論 和證據提交予以確認。但是生命受到威脅 才可以不計後果的使用暴力對抗暴力 這是原則。
第三、所謂假設你已經服刑,之後發現對方身上有**,那也不會給你無罪釋放或者減刑,因為你們當初發生衝突,的時候 你並非是幫助公安機關抓捕犯罪嫌疑人。這一點是確定的。
你主觀上並不存在幫助公安機關的想法或者說打算,當初打架 僅僅是因為個人的原因。
因此 我認為不能認定為立功!不符合減刑的法定條件!
13樓:手掌心上
不會,首先不論你失手打死的是什麼樣的人,除了國家法律的審判,任何人都無權剝奪他人生命。
你失手將人打死,構成過意傷害致人死亡罪。根據我國《刑法》,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14樓:匿名使用者
您好,這是兩個不同的法律關係,被害人是什麼身份不影響您的犯罪量刑。
15樓:匿名使用者
不會,你就是打死一個即將執行死刑的囚犯,你也是故意殺人可能會判死刑
16樓:匿名使用者
不會因此而無罪或減刑。
一個法律問題請教大家
17樓:匿名使用者
唯一的法律根據就是《民法》中的公平原則
具體責任承擔要看乙在事故中的責任等等
18樓:匿名使用者
他們是一種僱傭關係,僱工的職務行為造成的損失由僱傭方擔責,被僱傭人員不擔責。
19樓:匿名使用者
kennedy_16的答案夠了!
20樓:天依律師
1、《民法通則》第五十六條 民事法律行為可以採取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合同法》第四百零六條:「有償的委託合同,因受託人的過錯給委託人造成損失的,委託人可以要求賠償損失。
無償的委託合同,因受託人的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委託人造成損失的,委託人可以要求賠償損失」。
2、因為是無償委託合同,如果乙不存在故意或者重大過失,不承擔任何責任。詳情請撥打全國免費法律諮詢****4006105555
21樓:帕薩特
情誼行為
受益人負有責任的
可以起訴他的,但是一般都和解最好
22樓:天津市劉律師
「讓乙幫甲所在公司運送一批車輛」
:可以看出,乙是與甲的公司間形成了貨物運輸合同關係,如果有貨物的損失,則應該依合同關係進行賠償。
甲是為了公司的利益出面要求乙去運輸貨物,因此甲是職務行為,乙在承運中發生事故造成貨損與甲沒有直接因果關係,甲不承擔責任。
23樓:匿名使用者
甲和乙是僱傭關係。責任由甲負。依據民法通則和司法解釋。
24樓:
合同的一般處理原則
有償的話自然要承擔相應責任
無償的話一般不用承擔責任或者承擔公平責任 但在主觀上有惡意或重大過錯的時候需要承擔責任
25樓:長沙汪文浩律師
同意kennedy_16的意見。
請教法律問題,請教一個法律問題!
你親戚的行為屬於妨礙公務違法行為,派出所無權決定拘留,只能決定警告或500元以下罰款。要5000元是沒有依據的,你可以向當地上級機關舉報。罰款5000塊估計大部份是他們自己的收入了咯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五十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 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
請問大家個法律問題,請教一個法律問題
同意樓上,此話題關鍵就是圍繞正當防衛和防衛過當。這是個辯論題?這個辯論題好像出的確實不咋地。怎麼可以吧張三張四一起說呢。他們的行為就是分開的。只能分開說啊。不讓分開不是故意為難人麼。所以我只是說自己的觀點。張三在遭遇到王一故意殺害的情況下,正當防衛,將王一弄死。不管是不是重傷,因為王一有殺人的故意,...
請教一個法律問題
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二條第一款規定 當事人約定的或者登記部門要求登記的擔保期間,對擔保物權的存續不具有法律約束力。而在法學理論中,存在2種觀點的爭論 1 當事人可以自行約定抵押期限。法律也沒有禁止。王利民 完全禁止當事人設定抵押期限,認為當事人自由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