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遞交辭職信後,公司在未滿月時批他離職,是否等於辭退

2022-01-15 00:54:26 字數 3163 閱讀 7310

1樓:王光朝

這個問題,我也遇到過。員工離職需要提前一個月提出,這是對員工離職的一種限制措施。按說,是對企業有利的。

我一直認為,員工提出離職之後,作為企業,是隨時可以要求員工辦理離職手續的。關於這方面,確實沒有明確的規定。不過,公司在員工遞交辭職信後不到一個月準其離職,跟辭退完全是兩回事。

我的意見:一般來說,員工寫辭職信的時候,「心已經走了」,如果沒有特別要緊的情況,還不如讓員工早點離開。有些崗位,甚至不方便讓去意已絕的員工留下來幹夠三十天。

比如客戶服務之類的崗位,或者財務、人事崗位。

但是,允其不足三十天離開,要注意與員工溝通的方式,不能粗暴通知讓他走。方法不當,就有「辭退」的形式上的一致了。這樣可能會帶來不必要的麻煩。

有時候(這種情況我遇到過),有的員工寫辭職信,是有他的安排的。在這三十天裡邊,他並沒有打算走人。遇到這樣的情況,就更應該慎重。

不過呢,不管怎麼說,員工有辭職信在你手裡,這是事實。就算員工投訴之類的發生,勞動部門會充分考慮到這個事實,也就不會對企業怎麼樣的。

2樓:

這不是辭退。

勞動者在試用期後辭職應當提前30天書面通知用人單位並做好工作交接,這是勞動者的義務。用人單位也依法有權要求勞動者在遞交辭職信30天后才離職。

1.如果用人單位同意勞動者提前離職(不到最後30天交接期)而勞動者也願意甚至本來就要求提前離職,那麼這屬於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且經雙方協商一致提前辦理離職手續,雙方都是合法的。

2.如果用人單位不同意勞動者提前離職,必須等到30天交接期結束才能辦理離職手續,那麼用人單位的要求也是合法的,這種情況下勞動者必須等30天交接期結束才能辦理離職手續。

3.如果勞動者沒有要求或者說不需要在30天交接期未結束時提前辦理離職手續,那麼在勞動合同期尚未到期的情況下,用人單位也沒有權力要求勞動者提前辦理離職手續,用人單位必須等30天交接期結束才能辦理離職手續。

辭職報告有效期過了,被公司辭退怎麼辦

公司辭退 還要自己寫辭職申請

3樓:匿名使用者

不寫,公司辭退是需要支付經濟補償的,同時你也能享受到失業保險待遇。

但如果你寫了的話,什麼都沒有了。

4樓:

不要寫,要求其出具書面解除勞動關係的通知書(蓋有公章),按時上班,否則拒絕辦理離職手續。

公司合同的上約定是違法的,你可以要求經濟補償金,否則你帶上辭退通知書申請勞動仲裁

5樓:qq加

不寫。叫他開除你。

還可以領取保險啥的

6樓:我心飛揚

既然都是辭退你了,還寫什麼主動離職書呢?

你簽署了離職書,那就表示你自己自願離職,跟公司沒有任何關係你也不能要求公司無理由辭退你的工資賠償

如果是用人單位無理由辭退,勞動者是可以要求工作年限/月的雙倍賠償的你可以找第三方」八法維薪「或者律師諮詢一下記得不要簽署任何東西!

公司辭退我,要我寫辭職信,我寫了,還能要到補償金嗎

7樓:韓飛律師

勞動者自己主動辭職,用人單位是無需支付任何經濟補償金或者賠償金的。

一、勞動者提出離職分三種情況,只有第1種情況有補償:

1、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書面提出解除勞動關係後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單位的批准,並可以要求支付剩餘的工資及經濟補償金(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及辦理離職手續等;

2、依據《勞動合同法》37條,勞動者提前30天提出的書面離職,不需要用人單位批准就可以離職。其中,試用期提前3天書面提出;用人單位有義務結清工資辦理離職手續。

3、沒有提前30天提出離職,用人單位也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直接提交辭職信就走人,這個時候就是勞動者違法,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招聘該勞動者產生的費用,用人單位可以要求承擔。

二、勞動者可以通過快遞或**信郵寄給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的通知(也就是通俗說的辭職信、辭職報告),這樣便於保留證據。用人單位不支付勞動者工資或不為勞動者辦理離職手續,可以通過申請勞動仲裁解決;

三、相關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8樓:禹仙居安然

不能得到公司的

經濟補償金

。因為,公司有你白紙黑字自己單方主動向公司遞交的辭職信作為證據,證明是你自己向公司提出的

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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