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丘寒蕾彭帆
因為公司沒有與我簽訂合同,也沒給我買任何的社會保險,所以我什麼直接證據都沒有,我所能提供的證據有:6年期間寫有我名字及公司名稱、地址的信封,原公司員工的證人證詞,隔壁單位的工作人員的證人證詞(他們平常都看到我出入凱利公司辦事,鎖公司大門)。勞動仲裁委已裁決我勝訴,凱利公司不服,現上訴到了人民法院。
在法院,立案庭的庭長是凱利長期領工資的法律顧問,憑著這一層關係,他們就可以不承認與我有實際勞動關係,讓法院判他們贏,因為我只不過是個鄉下打工妹,沒有任何關係,我該怎辦為好?
解答:按照有關法律的規定,因用人單位作出的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生的勞動爭議,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所以您無須證明自己與公司之間存在事實上的勞動關係,應該由單位證明與您不存在事實上的勞動關係。
我認為"6年期間寫有我名字及公司名稱、地址的信封,原公司員工的證人證詞,隔壁單位的工作人員的證人證詞"等也是有力的證明,法院應該作出公正的判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第六條在勞動爭議糾紛案件中,因用人單位作出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生勞動爭議的,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三條因用人單位作出的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生的勞動爭議,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萬幸)1、由於立案庭並不直接審理案件,所以不符合民事訴訟法中關於迴避的規定,你不能要求他迴避。
《民事訴訟法》第四十五條:"審判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須迴避,當事人有權用口頭或者書面方式申請他們迴避:
(一)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訴訟**人的近親屬;
(二)與本案有利害關係;
(三)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對案件公正審理的。
前款規定,適用於書記員、翻譯人員、鑑定人、勘驗人。"2、長達六年的勞動關係,我認為證據肯定是會有很多的,在訴訟中你應當注意多方面舉證來證明。另外,你可以向法院申請由單位拿出發放工資等勞動報酬的原始資料,這種證據是最好的證明。
如果單位拒不拿出單位的工資表等原始資料的,則應當推定你的主張成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七十五條:"有證據證明一方當事人持有證據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對方當事人主張該證據的內容不利於證據持有人,可以推定該主張成立。"3、從程式上說,如果對一審法院的判決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限提起上訴。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七條:"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2樓:法治中國律師網
在沒有勞動合同的情況下,公司不承認與員工之間的勞動關係,勞動關係的認定方法有以下三種:
1、儘量提供能夠證明為用人單位提供過勞動的其他材料。如加蓋用人單位公章的業務授權委託書、代簽的業務合同、上班記錄表、進出用人單位的門卡、飯卡、工資條、工作服、暫住證、評定員工等級證明、表彰或處罰決定等等。這也要求勞動者必須增強證據意識和職業風險意識,平時儘可能收集、儲存相關物品。
2、請同事提供證人證言。但要注意除非同事有年邁體弱或者行動不便無法出庭、特殊崗位確實無法離開、路途特別遙遠交通不便難以出庭、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無法出庭或者具有其他無法出庭的特殊情況,同事必須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五十五條規定處理,即:「證人應當出庭作證,接受當事人的質詢。
」3、讓自己任職期間接觸過的客戶, 證明自己曾經以用人單位的名義向其提供過服務。
4、申請法院調查取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十七條規定:「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當事人及其訴訟**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
(一)申請調查收集的證據屬於國家有關部門儲存並須人民法院依職權調取的檔案材料;(二)涉及國家祕密、商業祕密、個人隱私的材料;(三)當事人及其訴訟**人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為此,對一些不接待公民個人調查取證的單位,如用人單位為勞動者繳納了社會保險或者委託銀行向勞動者代發工資的,勞動者可以申請法院向社會保險部門、銀行調取相關的資料。根據以上4點建議您提起勞動仲裁。
企業如何證明與員工不存在勞動關係
3樓:哪吒搞笑動漫
1、如果勞動者不能提供以下憑證的,則不能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係:
(一) 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二) 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 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四) 考勤記錄;
(五) 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2、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係成立。
(一) 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二) 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於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
(三) 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4樓:墮落之後的繁華
根據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係成立。
(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於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
(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二、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係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四)考勤記錄;
(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5樓:戚廣利
企業與員工不存在勞動關係,只能通過事實來證明,如果有證據不符合事實也是無效的。
依據《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的規定:
一、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係成立。
(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於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
(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二、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係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四)考勤記錄;
(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6樓:水晶
這個一般個人舉證!總不能大街上是個人,就說是你單位的員工吧。
公司拒不承認與員工的勞動關係,如何認定勞動
7樓:張偉傑律師
再學習學習這個檔案:
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
勞社部發〔2005〕1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局):
近一個時期,一些地方反映部分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簽訂勞動合同,發生勞動爭議時因雙方勞動關係難以確定,致使勞動者合法權益難以維護,對勞動關係的和諧穩定帶來不利影響。為規範用人單位用工行為,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促進社會穩定,現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確立勞動關係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係成立。
(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於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
(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二、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係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四)考勤記錄;
(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其中,(一)、(三)、(四)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8樓:
1、靠舉證,員工卡、工資單、簽到表、工作記錄等等。。。
員工與我公司不存在勞動關係的答辯狀,怎麼寫?
9樓:法律快車專家
證明他沒有被你們公司錄用即可!
公司和前員工之間的經濟糾紛,員工與公司經濟糾紛
一切取決於客戶的選擇!如果客戶就聽信業務員的,你是沒辦法阻攔的。這個員工離職後從事這個行業沒有錯,也不能說不允許其從事本行業,只是他搶了你的客戶給別的公司,他在職時候你們又沒簽訂什麼保密協議,你沒辦法約束他。這個很難主張,除非員工洩露了商業祕密。個人與公司之間的經濟糾紛,如果是勞動關係的,屬於勞動糾...
員工勞動合同沒到期,公司打算與員工重新簽訂一份勞動合同,重新簽訂後原合同是否自動失效
首先,重新簽訂勞動合同,原勞動合同是失效的,所以重新簽訂勞動合同,不需要收回原勞動合同。其次,調崗不一定要重新簽訂勞動合同,一般同種待遇的話不需要重新簽訂,就單位的調崗程式進行調崗,部門主管簽字,告知本人簽字就行了。如果你要降低工資等條件的話,為了避免糾紛還是重新簽訂勞動合同為好,但是一般勞動者不會...
組長叫員工辭職勞動局管麼,辭職公司不批勞動局會管嗎?
用人單位通過調崗的方式想勞動者主動辭職的,是屬於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行為,用人單位是不能單方面調崗的,如果勞動者被迫離職的,可以主張經濟補償。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 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 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