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懷孕不上班可以辭退嗎,員工孕期內無法正常上班是否可以辭退?

2022-01-08 15:16:55 字數 5652 閱讀 8042

1樓:生活情感找***

勞動者懷孕了不上班能不能辭退是要看情況的。一般情況是不能辭退懷孕的女員工。

首先勞動者懷孕了,她是可以請產假的,但請的產假是屬於法定產假,在國家法定產假期間,她是可以不用上班,並且你還要給她發薪水。這是對孕婦的權利的一種保護。

但如果說她現在並沒有請產假,想讓自己再工作一段時間,然後再休產假,那她應該上班。但是單位可以安排一些比較輕鬆的事情讓她做。考慮到她已經懷孕了,不能勞累過度,但是也不能完全不來上班,什麼事情都不做。

如果是這樣的話是可以不給工資。

辭退還是不要採取。因為她既沒有請產假也沒有來上班,時間久了,可以被視為自動離職。

2樓:弭曼青

這是不可以辭退的,勞動法上有規定懷孕婦女不上班是不可以辭退的,因為她要申請退出的原因,但是應該要請假。

3樓:王利娟律師

回答《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 第五條 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資、予以辭退、與其解除勞動或者聘用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開除違法

提問您好!我們幼兒一教師自查到有孕開始,至今一直請假,每次都是開一個星期的醫生證明,到期後又續開醫生證明,看情況,怕是要請到休產假。請問:對於我們單位,有沒有維權的辦法?

回答人家也沒侵害您單位的權利

**要維權?

提問我們是私人幼兒園,班上缺老師不行,多請個老師又沒條件,這樣下去耗不起

回答這個沒辦法

法律我剛剛也已經發給您了

提問白問

回答這是你的問題

婦女有這個權利

提問婦女有一懷孕就可以不上班的權利嗎??律師,麻煩您出示這個法律條文

回答《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七條規定,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應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可增加產假15天。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提問這是我問題的答案嗎?

回答婦女有產假,法條發給你了

有問題?

提問她離產假還有8月,這8個月她都不打算上班

回答這個產前假期沒那麼多

您好,請問您這邊還有其他需要我幫助的嗎?

您好,您對我的回覆滿意的話,希望能在採納後給我一個贊哦,您的鼓勵是我回復的動力喲~~

更多25條

4樓:銀虎添翼

不可以的,如果說孕婦由於身體不適,所以導致疾病加,這個是正常的情況。

5樓:偶佳妍

用手懷孕不上班可以辭退嗎?如果是沒有正當理由不上班的話,那是肯定是可以辭退的

6樓:言之命至

勞動者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辭退員工。

7樓:情感心理剖析王老師

你好,這個情況一般是有這個假期的,不能擅自辭退的

員工孕期內無法正常上班是否可以辭退?

8樓:韓飛律師

女員工在懷孕期間是不能被公司辭退的,如果公司辭退,就屬於一種違法辭退。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9樓:木易廚房

當然不能,女員工有產假的!

10樓:北京周甲德律師

公司不能辭退,你可要求休產假

11樓:

勞動法也規定女員工在懷孕期間不能被公司辭退,但是同時也規定產假只有3個月

如果強行辭退,職工可以提出勞動仲裁申請。理由很簡單,因為《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在第(四)條中已有明確規定。因此,職工可申請恢復勞動關係,或者,申請經濟補償,以及要求公司繼續繳納生育保險,主張公司支出經濟補償金之外的產期、哺乳期待遇。

懷孕期間可以辭退員工嗎?

12樓:韓飛律師

在勞動者懷孕的情況下,只要勞動者不存在《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情形之一的(因勞動者過錯),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屬於違法解除合同,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賠償金。標準是每滿一年支付2個月工資,6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照一年計算,不滿6個月的部分支付一個月工資作為賠償。

若勞動者存在《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情形(勞動者存在嚴重過錯),是可以以此辭退的(即使懷孕),且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並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第四十二條【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13樓:八戒財稅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就說,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同時,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此外,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裡第五條「 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資、予以辭退、與其解除勞動或者聘用合同」。

《浙江省女職工勞動保護辦法》第九條「 用人單位不得在勞動合同或者聘用合同中與女職工約定限制結婚、限制生育或者縮減產假等損害女職工合法權益的內容。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結婚、懷孕、生育、哺乳等情形,降低其工資、限制其晉級、予以辭退、單方解除其勞動合同或者聘用合同,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勞動合同或者聘用合同期滿而孕期、產期、哺乳期未滿的,除女職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或者聘用合同的外,勞動合同或者聘用合同應當順延至孕期、產期、哺乳期滿。」

14樓:杜昂倫律師

回答您好

提問你好

員工在試用期內已經懷孕四個多月了,入職前就已經懷孕,但是隱瞞事實,目前公司想辭退

需要賠償多少

回答就是隱瞞了懷孕的事情是吧

提問如果對方告公司對回答

在試用期中,用人單位證明勞動者存在不符合錄用條件、嚴重違紀、嚴重失職、勞動合同無效等法定解除情形,才能依法解除試用期職工,否則,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如果用人單位不能證明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而隨意解除勞動合同,屬於違法解除,勞動者有權依法要求用人單位支付賠償金。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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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樓:圓點宋律師

女工懷孕期間,用人單位能辭退她嗎?

16樓:匿名使用者

不可以根據***頒佈的《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第四條明確規定,不得在女職工懷孕期、產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資,或者解除勞動合同。從這一規定來看,似乎一切在女職工「三期」內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都是違法的。但實際上,有關上位階法律並未作如此絕對的規定。

《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二十六條規定:「任何單位不得以結婚、懷孕、產假、哺乳等為由,辭退女職工或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可見,該法並不禁止用人單位以其他理由解除合同。

另外《勞動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用人單位不得依據該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這樣,就排除了用人單位在其自身經營狀況惡化確需裁員或勞動者因故不能勝任工作時單方解除合同的權利。但並未排除第二十五條規定的勞動者嚴重違犯或嚴重失職時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合同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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