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不把勞動合同給員工怎麼辦,公司不肯給我勞動合同,我該怎麼辦?

2022-01-08 07:58:55 字數 5273 閱讀 2998

1樓:哎呦哥哥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六條:「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並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字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勞動合同文字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和第八十一條:「用人單位提供的勞動合同文字未載明本法規定的勞動合同必備條款或者用人單位未將勞動合同文字交付勞動者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由此可知,用人單位不把勞動合同給勞動者的,要承擔賠償責任。

勞動合同注意事項:

一、勞動合同的形式必須是書面的

勞動合同必須要以書面形式確立來,不能進行口頭約定。根據《勞動合同法》第10條的規定: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勞動合同是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係的重要證據,任何一方不籤勞動合同都要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

勞動合同文字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持一份。

二、勞動合同無效的情形

勞動合同在簽訂後,如果存在以下情形,簽訂的勞動合同將會被認定為無效。按照《勞動合同法》第26條的規定: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對勞動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議的,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用人單位如果存在上述行為,勞動者可以拒絕簽訂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的無效要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人民法院確認,勞動者不能因為存在上述情形在不經過勞動仲裁機構和人民法院認定的情況下,自己單方面認定勞動合同無效而不繼續履行勞動合同。

三、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不可少

簽訂的勞動合同應當包含以下必備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以上條款在勞動合同中都應當包括。

一旦員工的崗位、報酬等內容發生變化,或者企業發生合併分立的情況,應當及時變更勞動合同的相關條款,以免在今後可能的勞動糾紛中陷於被動。

2樓:馮曉磊律師

回答您好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簽訂勞動合同後,雙方必須各執一份勞動合同,不然,勞動者要及時與公司人事部溝通,索要勞動合同書。公司不給你的,那麼及時反映到勞動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處理。

1、支付雙倍工資。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2、無法約定勞動者的試用期。

用人單位不簽訂勞動合同,對新招員工就難以約定試用期,直接招用,不僅需要增加試用期期間的支出,而且容易帶來用人風險。3、難以穩定員工和技術人員。如果用人單位不籤勞動合同,職工可以說走就走,無需提前一個月打離職報告,法律不追究其責任。

技術人員也同樣。如果用人單位與技術人員不簽訂勞動合同,不僅可以說走就走,無許承擔培訓費用。4、難以保護商業祕密。

每個企業或多或少有商業祕密,不籤勞動合同,無法通過勞動合同增加條款,很難保護企業的商業祕密。5、難以進行競業限制。企業要對勞動者進行競業限制,主要針對高技能人才,不簽訂勞動合同,無法通過勞動合同作出競業限制,採用其他辦法很難收效。

更多2條

3樓:112333束脩

用人單位的做法確實違法,勞動合同因該一式兩份,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什麼叫「勞動局會不定時抽查」,簡直鬼扯,既然要抽查也是查公司,讓公司拿出自己家的那一份啊,憑什麼讓拿出勞動者的一份。

在沒有足夠的證據之前怎麼保護自己的利益呢?你只需證明你與用人單位存在事實勞動關係即可,符合以下條件都可作為證據。

1.應聘登記表、入職登記表、錄用通知書、面試通知簡訊等。

2.工作服、出入證、廠牌、工作證、技術認定證書、專業證書年檢記錄等能夠證明職務身份的證件。

3.工資單、工資收入證明(需會計人員簽名)、社會保險記錄單、企業年金單、住房公積金單或其他工資發放記錄等(工資發放為現金可忽略)。

4.打卡記錄、考勤記錄、加班通知等。

5.其他勞動者的證言。

6.發表有自己作品的公司內部刊物、或者公司**有關自己事蹟的報道。

7.工作記錄單、本人代表公司簽訂的採購合同、銷售合同,客戶業務記錄等。

8.由公司簽字的崗位職責說明書、薪資確認書、調崗通知書、解除通知等。

9.公司或者公司工會發出的本人的榮譽證書、獎狀、懲罰通知單、工會會員證。

11.與公司領導談話、工作情況的錄音、錄影。

12.財務借款單、報銷憑證等。

13.因交通事故引發的工傷,交警部門調查詢問的筆錄。

14.勞動監察部門投訴登記、詢問調查筆錄等。

15.信用卡賬單郵寄地址為單位。

4樓:企慧網:免費註冊公司

首先,明確此做法是違法的。 《勞動合同法》第十六條第二款:勞動合同文字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提供的勞動合同文字未載明本法規定的勞動合同必備條款或者用人單位 未將勞動合同文字交付勞動者的, 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如果用人單位存在不給勞動者持有勞動合同的行為,勞動監察部門可以責令改正,至於賠償責任,實務中基本上難以用得上,主要是不給勞動者持有勞動合同並不一定會給勞動者造成實質損害,勞動者也難以舉證證明損失的存在。 所以,該公司的做法是屬於違法行為,如果該員工對公司的決定不服,可以向當地勞動保障監察機構投訴。

5樓:儒德律師事務所

不合法。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未將勞動合同文字交付勞動者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因此關於你單位不將勞動合同給你一份,你可以向勞動監察大隊進行投訴,由其責令單位改正。

6樓:彭駿律師

首先,勞動合同一式兩份,勞動者和單位都應當各持一份;

其次,勞動者有權向公司索要;

再次,要留存工資流水、打卡記錄等憑證證明自己在公司上班,若發生勞動爭議則流水、打卡記錄是重要證據。

最後,是否給勞動合同本身不構成爭議或法律處理的焦點。

7樓:t丫

首先應該說明的是公司說明可以影印,就不存在違法。

1)合同原則上一式倆分,具有同等效應。公司應當給員工一份,給員工影印件是不妥的行為。但影印件也是可以作為書證的。

2)如果員工想要更方便保護自己的權益,可以 要求公司要一份,也可以影印一份,還可以拿相機拍照獲得證據

3)所以勞動合同的關鍵是合同的內容,要認真看每一條內容。

最後希望你有個好心情,

8樓:雄鷹神祕

第一。個人與公司簽訂了勞動合同,這個是在雙方自願的條件下必須一式兩份,公司應該把勞動合同簽字蓋章完成以後。拿出來員工確認。

並且自己留一份,另一份交由員工保管,這也就是合同賦予雙方的權利。其中的條款必須符合勞動法和法律規定,不得霸王條款。

9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執著於規條,很難有大發展,彼此缺乏信任,不如將精力集中在做好工作上,工作做得好,一切有商量。

10樓:

單位未將勞動合同給勞動者屬於違法。即便勞動局要抽查,也是查單位的那份,與勞動者的那份無關。你可以向勞動監察投訴,要求單位給你一份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

第十六條 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並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字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

勞動合同文字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第八十一條 用人單位提供的勞動合同文字未載明本法規定的勞動合同必備條款或者用人單位未將勞動合同文字交付勞動者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11樓:我師傅有電影

如果不想做,只接上勞動局告,首先要保留好證據

12樓:妙坊諮詢

公司這個理由太扯淡了!

勞動局不定時抽查,也只可能要看公司的那一份,勞動局不可能知法犯法,要求同時看兩份的。

所以我們深推一下公司這麼做的原因:我嚴重懷疑是公司要做陰陽合同。

因為只有這樣,公司給你的影印件可以不具有法律效應,勞動局抽查到的合同,都是給勞動局看的假合同。

這種沒有證據是無法保護自己的利益的,當然你可以偷偷錄音,以公司有陰陽合同作為理由,直接反饋給勞動局,勞動局人員是不得不針對這個問題來詳查的,這樣才可能有效的保護自己的權益。

所以說,不合法,而且你保護自己權益的難度非常大。

13樓:

勞動合同法依據:

第十六條 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並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字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

勞動合同文字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第八十一條 用人單位提供的勞動合同文字未載明本法規定的勞動合同必備條款或者用人單位未將勞動合同文字交付勞動者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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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不肯給我勞動合同,我該怎麼辦?

14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公司不肯籤勞動合同,

解決辦法如下:

公司不肯給員工勞動合同,如果不能協商解決,可以向當地勞動監察部門投訴。用人單位提供的勞動合同文字未載明本法規定的勞動合同必備條款或者用人單位未將勞動合同文字交付勞動者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勞動合同,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一條 用人單位提供的勞動合同文字未載明本法規定的勞動合同必備條款或者用人單位未將勞動合同文字交付勞動者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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