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某與某公司簽訂了為期3年的勞動合同

2022-01-01 00:47:14 字數 4059 閱讀 3923

1樓:嗨呀你爹臨死前

法律未規定需要對離職原因說明,趙某提出離職時還在試用期,提前三天提出書面申請就可以;趙某是否可以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要看公司是否有違規行為,有違規行為的,公司是需要給予補償的,自己提出離職的,公司是不需要給予補償金的,具體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六條 經濟補償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2樓:監控_崛噴

(1)不需要說明理由,因為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勞動者可以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 (2)可以,因為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就可以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 (3)不應,因為是勞動者自己提出的辭職。

3樓:阿顏

1 不需要。只需提前30日書面申請。 2可以。 因為勞動法賦予勞動者擇業權。 經濟補償金按照滿一年支付一個 月工資。不滿一年超過六個月按一年算。

王某與某有責任公司簽訂了為期3年的勞動合同,自2023年2月1日起至2023年2月1日止,雙方約定試用期為6個月。

4樓:匿名使用者

問這麼一大堆問題,分都不給。就我所掌握的簡單回答如下:

一:三年以上(一般含3年),試用期是可以約定6個月的,這也是最長期限。但是你寫的2023年2月1日至2023年2月1日,合同期限才2年零1天,不知道是否是你打錯了??!!

二:王某(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合同申請,即辭職申請,應該要寫明原因,無論你的原因是否是真實的,就類似於公司要跟你解除一個道理,若一點理由都沒有公司解除你還得給你補償金呢!所以要簡單寫明,這也是公司規避責任的一個方面(不然到時你還誣陷公司說:

是因為公司違法,所以你才被破離職的)。

三:王某是可以單方面解除的。給公司一份正式的辭職申請,寫明是因為自身的某些原因(當然這裡假設的是公司的確沒有違規違法),然後給領導好好溝通、解釋清楚,公司一般都會放人,畢竟一個「身在曹營心在漢」的人,公司強留這也沒意義,這也是法律賦予職工的權利。

然後就主動交接工作,一個月後(若公司還沒同意)就可以給公司再去份紙質的說明,然後走人(要強調一點,無論你是否簽訂有服務協議,都可以離職,只是若有你需要賠償公司)。

四:若是職工本人提出,且是職工本人的原因,那麼公司是不支付補償金的。沒有過錯憑什麼給??!!

五:至於王某是否該支付培訓費用,這點職工一般很難勝算。勞動法規定有:

一般的崗位培訓不算,比如才招的生人進公司,他什麼都不會,公司給其培訓讓其會該崗位操作,這種就不算;但是若你本身就會,又讓你進行提高等方面的培訓,這種就要算。所以看你們是哪種形式的培訓,這方面公司很好做文章的。

打字這麼多,希望你有用。

勞動法 案例分析題 解除勞動合同

5樓:凝視著你

1、不需要理由。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法條中並未說明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需要說明理由。

2、可以。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在合同期限內,包括試用期內,勞動者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3、不需要。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勞動者是單方自己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是依據第三十七條解除勞動合同的,所以依法公司無需給與勞動者經濟補償金。

6樓:

1.不需要說明理由

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之"第三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內的;"

2. 可以,依據還是上條.

3.公司不給予趙某經濟補償.因為解除合同是有趙某單方面提出的,公司在同意解除的過程中不存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規定只"

第九十一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經濟補償,並可以責令支付賠償金:

(一)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

(三)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四)解除勞動合同後,未依照本法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

的前三款,另屬於趙某單方面提出,就沒有構成條款四構成的要件,所以根據第九十一條的規定,不予以補償.

2023年7月,小張碩士畢業後與一家公司簽訂了為期3年的勞動合同,公司為了提高小張的工作技能

7樓:

小張要依據培訓協議承擔賠償責任,依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七條,勞動合同期滿,但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依照勞動合同第二十二條的規定約定的服務期尚未到期的,勞動合同應當延續至服務期滿,雙方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現在再去評價試用期的長短我認為已經不具有任何實際意義。而且法律對此情況也沒有具體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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