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上官小飛
上班期間突發腦溢血,48小時內死亡的,屬於工傷。上班期間突發腦溢血未死亡的,不屬於工傷。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的。
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2樓:匿名使用者
腦溢血一般是由高血壓等疾病引起的,不管是不是工作時間工作地點,如果經**恢復了都不算工傷。
詳見:《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五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 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 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工地一工人睡覺時腦溢血(未死),該如何界定賠償責任?
3樓:匿名使用者
某工地一工人睡覺時突發腦溢血,如果不在工作時間,不算工傷
4樓:山野柴胡
非工作時間,非工作場所,非工作原因,屬於非因工負傷。
5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是在工作時發病,可要求工傷賠償,如果不是,那就沒有辦法主張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的。
急急急!關於在工地工作突發腦出血,工地應不應該負陪償責任?
6樓:匿名使用者
1、如果不是在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因為工傷原因而突發腦出血:工地沒有責任。
2、如果是在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因為工傷原因而突發腦出血:
(1)導致死亡或是住院48小時後死亡的,應視為工傷、由工地或工傷保險機構給予賠償。
(2)如果沒有死亡或是住院48小時後死亡的情形的:不能視為工傷、不能要求單位賠償。
(3)僅憑你目前所述情況,無法判斷工地是否應賠償。
3、工地是否應賠償:
(1)與是否簽定勞動合同沒有關係,沒簽勞動合同,只要有證據證明形成了勞動關係的,一樣可以認定為工傷,而且還可以索要自工作滿一個月起的每月雙倍工資。
(2)與工地是否應賠償有關係的是:他的情形是否符合工傷認定的條件。
相關依據:
(1)《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2)第十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3)《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第一款:「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7樓:北京孫鳳起律師
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只要建立事實上的勞動關係,沒有簽訂勞動合同不影響。
8樓:缺
呵呵 這樣的事很多,首先要確定勞動合同不是你親戚自己主動要求不訂的,而是用人單位不訂合同。
這叫沒有簽訂勞動合同但是存在事實的勞動關係。
原則上來說,事實勞動關係是一種不合法的勞動關係,不應受到法律保護。但是,由於我國正處於勞動體制改革的轉軌時期,勞動關係雙方當事人的法律意識不強,特別是某些用人單位為了規避法律,逃避義務,故意拖延不訂立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滿後不辦理終止或續訂手續,從而形成事實勞動關係,損害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為了體現國家對勞動者的保護,我國勞動法律法規和政策對事實勞動關係作了一些專門規定:
第一,因用人單位原因形成事實勞動關係的,用人單位應承擔責任。根據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勞部發[1995>309號)第17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形成了事實勞動關係,而用人單位故意拖延不訂立勞動合同,勞動行政部門應予以糾正。
用人單位因此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按勞動部《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勞部發(1995]223號)的規定進行賠償。
第二,因事實勞動關係引發爭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予受理。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82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不論是否訂立勞動合同,只要存在事實勞動關係,並符合勞動法的適用範圍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的受案範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均應受理。
勞部發(1995)309號文《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條規定:「中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與勞動者之間,只要形成勞動關係,即勞動者事實上已成為企業、個體經濟組織的成員,併為其提供有償勞動,適用勞動法。」可見,只要存在事實上的勞動關係,即使未簽訂勞動合同,勞動者的權益同樣受《勞動法》的保護。
用人單位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按勞動部《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勞部發[1995]223號)的規定進行賠償:(一)造成勞動者工資收入損失的,按勞動者本人應得工資收入支付給勞動者,並加付應得工資收入25%的賠償費用;(二)造成勞動者勞動保護待遇損失的,應按國家規定補足勞動保護津貼和用品;(三)造成勞動者工傷、醫療待遇損失的,除按國家規定為勞動者提供工傷、醫療待遇外,還應支付勞動者相當於其醫療費用25%的賠償費用;(四)造成女職工和未成年工身體健康損害的,除按國家規定提供**期間的醫療待遇外,還應支付相當於其醫療費用25%的賠償費用。
其實以上是一些法律上的規定,但事實上這種勞務糾紛裡,勞動者總是處於弱者的地位。你應該找位專業的律師諮詢一下。
9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腦溢血一般是由高血壓等疾病引起的,不管是不是工作時間工作地點,如果經**恢復了都不算工傷。
工人在單位睡覺時突發腦出血現在單位不管該怎麼起訴
本來就不歸單位管,疾病只有職業病是工傷,和工作時間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在48小時內搶救無效死亡視同工傷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 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 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
工人在工地突發心機埂死公司有責任和義務醫治工人嗎
工人在工地突發心梗死,公司有責任和義務一致,工人嗎?公司是有有責任和義務,一次工人的因為生在工地 只要是在上班時間發病的,公司就有責任和義務醫治工人。工地突發事故,本就應該有安全應急預案。包括送醫救治這項的。工人在工地突發心肌梗塞,公司有責任和義務一致,工人嗎?工地只有把你送到醫院的,有一切費用由你...
工人在工作中突發腦出血引起中風導致左偏癱,工廠要負責任嗎
因病導致的不算工傷哦,只有搶救24小時無效死亡的才算,這是工傷條例規定的,工廠沒有責任,最多出於人道主義給點賠償而已,起訴法院也沒用,別問我為什麼,因為我當初生病的時候家人也去諮詢過勞動局,得到的答案就是如此 我覺得這可以算做工傷吧,報工傷處理。如果,如果,工廠給員工說了保險的話,那就由保險公司來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