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聘新單位時要求出具離職證明,去新公司入職必須要有離職證明嗎

2021-08-02 07:43:37 字數 5514 閱讀 5867

1樓:安小姐的夏天

關於應聘新單位時要求出具離職證明的問題,這是看具體情況而定的。因為有些公司要求,有的不要求。

由於前一家單位不給開證明又不能提供以前單位停保的證明,建議找一找當時離職的申請單,一般申請單上有公司人事部蓋章和相關領導審批的,如果不給開離職證明,離職申請也是一項證明。

離職證明的作用:

1、證明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經解除勞動關係;

2、證明按照正常手續辦理離職;

3、證明是自由人,可以申請失業金或應聘新的職位;

員工離職時,可向原單位人力資源部申請開具離職證明,原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這是企業的法定義務。通常企業的離職手續中,都會有一個出具離職證明的程式。離職證明是指員工離職時,由原企業所開具的關於工作期限、受僱職位、已經離職等資訊的證明。

企業收取離職證明,可防範新錄用員工與原單位仍然存在勞動糾紛,並受到勞動糾紛的牽連。所以,離職證明最重要的資訊是告訴新僱主,本人已與原單位無勞動關係。

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出具的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應當寫明勞動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日期、工作崗位、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

2樓:匿名使用者

我經歷過,舊單位必須出具離職證明,包括轉移之前給你辦理的勞動保險,連同勞動合同,在職人員花名冊,檔案等一起從當地勞動就業管理部門轉移,你到新單位,必須要有以上材料。

在青島,需要用以上材料辦理失業證,新的單位才會順利給你辦理勞動合同和保險等等。

你要跟舊單位的人事部門協商好。

去新公司入職必須要有離職證明嗎?

3樓:華律網

能。離職證明主要的目的是為了證明與其他單位不存在勞動關係,避免招用與其他單位的員工,造成糾紛。因此並不是必需的材料,勞動者可以和單位協商簽署一個承諾書,承諾與其他單位不存在或者已經解除了勞動關係。

4樓:小夏在深圳

一般新公司要求出具該證明是要規避其可能承擔的風險,因為勞動合同法規定,如果公司錄用了與其他公司尚未解除勞動合同的人,給原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新用人單位有賠償的責任。

《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一條

用人單位招用與其他用人單位尚未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給其他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出具離職證明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勞動者是否交接清楚並非用人單位出具離職證明的前提條件,因此,用人單位不能以勞動者尚有未了事宜而拒開離職證明,但可以在勞動者辦結工作交接前拒付經濟補償金(如有經濟補償金)。

擴充套件資料

離職證明主要的作用:

對於上一家公司來說,開具離職證明是為了證明跟員工已經解除了勞動關係,離職證明是確定離職日期、薪資結算日期的重要依據。

對於離職員工來說,離職證明是證明自己跟原公司解除勞動關係的有效證明,有了這個證明就可以自由的跟新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建立全職勞動關係。

5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去新公司入職不需要必須要有離職證明。

離職證明主要的目的是為了證明與其他單位不存在勞動關係,避免招用與其他單位的員工,造成糾紛。因此並不是必需的材料。

《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與其他用人單位尚未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給其他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6樓:閃電時間管理

誠信是當下社會人不可少有的具備的一個素養,現在的誠信系統都在建設,這是對很多人的約束,同時也是為了讓行業之間要更大的連結能力,形成良好的行業生態。每個人在職場中都想展露自己的能力,其實人品才是職場贏家必備的素質。

7樓:勞動法諮詢師韓飛

勞動者去新公司入職,沒有離職證明的,勞動者可以要求上一家公司為其開具解除勞動關係證明通知書,如果用人單位拒絕為其開具的,勞動者可以向當地的勞動監察部門進行投訴舉報,要求用人單位為其開具解除勞動關係證明通知書。

《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1996)第15條「在勞動者履行了有關義務終止、解除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當出具終止、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作為該勞動者按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和失業登記、求職登記的憑證。證明書應寫明勞動合同期限、終止或解除的日期、所擔任的工作。如果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可在證明中客觀地說明解除勞動合同的原因。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字,至少儲存二年備查。

第八十九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8樓:春樹說法

我沒有離職證明能找新的工作嗎?

9樓:上官尚

對於新公司要離職證明,一般是沒這方面的規定的,因為一些人在沒離職的情況下就會尋找工作,所以要離職證明是沒必要的。所以要不要離職證明還是要看其公司自己的規定而已。

10樓:

一般情況下在前公司離職時是要開離職證明的,不討那是隨著你的檔案一起帶走的,去新的公司報到上班會隨著你的檔案一起入新工司的。

11樓:禮適那易容

這個不需要。如果你這是第一份工作,沒有離職證明還不行啊?這個道理說不通的

12樓:百小度

一個正規公司,一般會要求新入職的人拿來離職證明。

1、勞動法沒有明確規定公民去新公司入職是否需要提供離職證明,公民到新的單位上班時候,是否需要提供上一家單位離職證明一般需要到該單位人事部門諮詢為準的,考慮到勞動法沒有明確要求的情況下,相關的入職資料一般以單位入職流程或者員工手冊要求為準進行提供。

3、蓋有上家單位公章或人力資源部章的離職證明最好是公章,更可信一寸彩色**3張,區級以上正規公辦醫院入職體檢表1份,或三個月以內有效的健康證明,入職登記表1份單位提供。

4、員工簽名的入職承諾書1份,有需要的還要有員工簽名的保密及競業避止協議,員工簽名的勞動合同一式兩份,單位提供,新員工薪資核定表1份。

13樓:賿導州

應該也是有的公司需要,有的不需要吧,不過大部分的公司都不需要的。

14樓:枚迎海

不一定,有的公司需要,有的公司不需要。如果公司需要,你就去原公司找hr開一個離職證明就好了。

15樓:瀟兮

不一定,大多單位都不要求,要求提供離職證明的聊聊無幾

16樓:黃泉幽境巜

看新公司的要求,一般來講,從公司離職,最好要求公司開具離職證明。

17樓:匿名使用者

要吧,看公司規定,不過一般都要

18樓:橘子不如橙子

用人單位為了避免重複用工的法律風險,通常需要勞動者提供離職證明,勞動者如果無法提供,一般不會予以錄用的;如果用人單位招用與其他用人單位尚未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給其他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根據《勞動合同法》

第八條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瞭解的其他情況;用人單位有權瞭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九十一條 用人單位招用與其他用人單位尚未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給其他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19樓:熱情的

這個是很有可能的。

新單位要求當事人出具原來單位的離職證明,主要原因是依照我國勞動合同法規定執行的,我國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招用與其他用人單位尚未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給其他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但當事人離職證明已經丟失,原來公司又不肯補辦,建議當事人採取以下補救措施:

一、繼續與原單位協商溝通,因為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也就是說,出具該證明是單位的義務。但是如果單位已經出具,當事人不慎丟失,那麼是當事人的責任,單位沒有義務再次出具。本來,再次出具對單位也沒有什麼損失,單位之所以不肯再出具,可能是當事人在之前的工作過程中,與單位不是很愉快,或者在離職時有不妥之處,因此建議當事人考慮是否自己有不妥之處,必要時給予補救,取得單位諒解,以順利解決該難題。

二、如果經過溝通協商,原單位依然不肯補充出具的,屬於單位惡意或者有過錯的,甚至違法的,可以通過去勞動行政部門申訴的方式,由勞動行政部門協調或者處理,或者到社保諮詢是否已經有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備案,通過備案來解決該情況證明。

三、以上仍然不能解決問題,可以與目前單位說明情況,或者當事人自己書面提出宣告,由現在準備接納的單位來處理,宣告可以按照如下範文提出:

宣告書(範文)

本人與x年x月x日在***單位離職,已經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辦理一切相關離職手續,***單位已經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但該解除勞動合同證明現已不慎丟失。

本人目前處於無業狀態,如有不實之處,願意承擔由此引起的一切後果。

特此宣告

宣告人:*** 年月日

相關法律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被原單位辭退,現在新單位要求提供離職證明,怎麼辦 之前面試的時候 45

20樓:匿名使用者

花點錢辦一個假的就可以了,很簡單。

過了事業單位面試,可是我已經工作了,面試的時候需要有離職證明嗎?

21樓:小元寶

需要的。需要原單位的離職證明,加蓋單位的章。

還有就是,你的檔案,你自己要知道放在哪兒,是在現在的單位,還是在所在市的人才中心,還是在原來上大學的那個城市的人才中心,到時候政審的時候,需要調檔。

有的單位,辦理新員工入職的時候,需要提供上一個單位的離職證明;但是,有的單位,其入職**中會有一欄,「如本人已與原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本人保證所填寫內容屬實,否則一切後果自己承擔」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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