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原則與法律規則的聯絡與區別是什麼

2021-05-18 10:48:07 字數 963 閱讀 8885

1樓:綠姐

法律原則是法律規範的基礎或在法律中較為穩定的原理和準則。其特點是,它不預先設定任何確定而具體的事實狀態,也沒有規定具體的權利、義務和責任。因此與規則相比,原則的內容具有較大的包容性,它在明確程度上顯然低於規則。

但是,原則所覆蓋的事實狀態遠廣於規則,因此,原則的適用範圍也寬於規則。一條規則只能對一種型別的行為加以調整,而一條原則卻調整較為寬闊的領域,甚至涉及大部分社會關係的協調和指引。

法律規則,又稱法律規範 ,儘管在法學界的一切**和學理建樹,大體上都圍繞著法律規則而,但究竟什麼是法律規則,人們的看法並不盡同。這就再次證成了一個原理:越是基礎性的概念,存在分歧的可能性越大,一切理論建樹,皆自對基礎概念的不同主張和嚴謹邏輯論證開始。

那麼,什麼是法律規則?張文顯的解釋是:「……是指具體規定權利義務以及具體法律後果的準則,或者說是對一個事實狀態賦予一種確定的具體後果的各種指示和規定。

」 李桂林則寫道:「法律規範是一種特殊的社會規範,它是由國家制定或認可,並由國家強制力保障實施的具有嚴密邏輯結構的行為規則。」 鄭成良則以為:

「簡要地說,法律規則就是法律的基本要素之一,是法律中明確賦予一種事實狀態以法律意義的一般性規定。」 我們認為,對法律規則可以由其主體、物件、方式、內容和功能諸方面進入分析。

所謂法律規則,是指立法者將具有共同規定性的社會或者自然事實,通過文字元號賦予其法律意義,並以之具體引導主體權利義務行為的一般性規定。在這裡,我們首先遇到的是法律規則的生產主體——法律規則的國家性。我們知道,規則在物質世界中是普遍存在的,在人類社會中也是普遍存在的。

即使那些無規則可循的物質運動,科學家們仍然在尋求其規定性,如反物質的規定性。同樣,即使那些怪異的社會行為,社會學者們也在尋求和研究其規定性的內容。但是,自發地存在的自然規則也罷、社會規則也罷,都不是純粹法學意義上的法律規則(也許,在社會法學那裡,自發產生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社會規則也不失為法律規則——所謂民間自發產生的習慣法規則)。

因此,法律規則首先是自覺地存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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