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石蓮
故宣告死亡重在保護被宣告死亡人的利害關係人的利益,而宣告失蹤則重在保護失蹤人的利益。
2樓:匿名使用者
宣告失蹤:只是說不知這個人在哪,他的財產暫時由他人代為管理
宣告死亡:在法律上他就死亡了,繼承人就可以繼承他的財產,夫妻關係也就不存在了,其配偶就屬於喪偶就可以再婚
3樓:匿名使用者
宣告失蹤,主要針對財產關係,需要確定財產代管人,並不涉及人身關係。
宣告失蹤,人身關係、財產關係都要處理
宣告失蹤和宣告死亡的區別
4樓:找法網
宣告失蹤,是指法院根據利害關係人的神情,依法宣告下落不明滿一定期限的自然人為失蹤人,以確定其財產關係的一種制度。
宣告死亡,又稱推定死亡,是指自然人失蹤達到一定期限後,由利害關係人申請,法院宣告該自然人死亡,以便結束以其生前住所地為中心的民事法律關係的制度。
宣告失蹤與宣告死亡的區別
一、設立宗旨不同
宣告失蹤只是為失蹤人指定財產代管人,終止不確定的財產關係。
宣告死亡,結束被宣告死亡人生前住所地為中心的民事法律關係。
二、申請人的順序限制不同
宣告失蹤的申請人沒有順序限制,
而宣告死亡的申請人有順序性。
三、法律後果不同
宣告失蹤,法院指定財產代管人,財產代管人有順序性,而且財產代管人具有訴訟主體資格。
宣告死亡,終止被宣告死亡的自然人民事權利能力,財產依法繼承,婚姻關係歸於消滅,其子女可被他人依法收養。被宣告死亡的人與配偶的婚姻關係,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滅。死亡宣告被人民法院撤銷,如果其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關係從撤銷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復;如果其配偶再婚後又離婚或者再婚後配偶又死亡的,則不得認定夫妻關係自行恢復。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八十三條 宣告失蹤
公民下落不明滿二年,利害關係人申請宣告其失蹤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層人民法院提出。 申請書應當寫明失蹤的事實、時間和請求,並附有公安機關或者其他有關機關關於該公民下落不明的書面證明。
第一百八十四條 宣告死亡
公民下落不明滿四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滿二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經有關機關證明該公民不可能生存,利害關係人申請宣告其死亡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層人民法院提出。 申請書應當寫明下落不明的事實、時間和請求,並附有公安機關或者其他有關機關關於該公民下落不明的書面證明。
第一百八十五條 公告與判決
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蹤、宣告死亡案件後,應當發出尋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蹤的公告期間為三個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間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經有關機關證明該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間為三個月。
公告期間屆滿,人民法院應當根據被宣告失蹤、宣告死亡的事實是否得到確認,作出宣告失蹤、宣告死亡的判決或者駁回申請的判決。
第一百八十六條 撤銷判決
被宣告失蹤、宣告死亡的公民重新出現,經本人或者利害關係人申請,人民法院應當作出新判決,撤銷原判決。
5樓:匿名使用者
二者的區別為: 宣告失蹤需要自然人下落不明達法定期限,而宣告死亡沒有這個期限的限制。申請自然人為失蹤人的利害關係人沒有先後順序,而申請自然人死亡的利害關係人沒有先後順序。
二者的公告期不一樣。二者宣佈撤銷後的效力不一樣等等,具體如下:
一、宣告失蹤
宣告失蹤是指自然人離開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達到法定期限,經利害關係人申請,由人民法院宣告其為失蹤人的法律制度。
(一) 宣告失蹤的條件
1. 自然人下落不明達法定期限
(1)下落不明:自然人離開自己的住所或居所沒有任何音訊。
(2)法定期限:這種無音訊狀態持續時間滿2年。
(3)2年期限的起算點:
2. 利害關係人的申請
利害關係人(應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 :
(1)下落不明人的近親屬或者有監管職責的人
(2)其他與下落不明人有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人 有權申請自然人為失蹤人的利害關係人沒有先後順序。
3. 人民法院公告
(1)受理法院: 失蹤人住所地或最後居住地的基層人民法院
(2)人民法院受理後,發出尋找失蹤人的公告。
(3)公告期為3個月。
(4)公告期滿,受理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宣告失蹤的事實是否得到確認,作出宣告失蹤的判決或駁回申請的判決。
(二) 宣告失蹤的效力
確定財產代管人:「失蹤人的財產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代管。(有順序,遵循有利原則、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代管有爭議的,沒有以上規定的人或者以上規定的人無能力代管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
代管的範圍:「失蹤人所欠的稅款、債務和應付的其他費用,由代管人從失蹤人的財產中支付。」 其他費用包括:贍養費、撫養費、撫育費、因代管所需的管理費等必要費用
財產代管人可以作為:原告起訴/被告應訴
二、宣告死亡
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下落不明達到法定期限,經利害關係人申請,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
(一) 宣告死亡的條件
自然人下落不明達法定期限
(1)通常情況下,自然人下落不明必須滿4年
(2)在意外事故的情況下,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時限只要求2年。從意外事故發生之日起計算。
(3)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經有關機關證明該自然人不可能生存,利害關係人申請宣告其死亡的,不受2 年時限的限制。
2. 利害關係人的申請(法定順序)
(1)配偶;
(2)父母,子女;
(3)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4)其他有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人
3. 人民法院的受理和宣告
(1)普通失蹤的公告期為1年
(2)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經有關機關證明該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間為3個月。
(3)公告期滿仍不能確定下落不明人尚生存的,即作出宣告死亡的判決。
(二) 宣告死亡的效力
自然人宣告死亡應發生與自然死亡相同的效力。(婚姻終止、繼承開始) 但是宣告死亡和自然死亡的時間不一致的,被宣告死亡所引起的法律後果仍然有效。其中自然死亡前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仍然有效。
(人身財產讓受保護;簽訂合同有效;訂立遺囑有效——效力高於住所地之法 定繼承)
(三) 死亡宣告的撤銷
當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現或者有人確知他沒有死亡時,經本人或者利害關係人申請,人民法院應當撤銷 對他的死亡宣告。這時的申請無順序。
死亡宣告撤銷的後果
1.被宣告死亡人的配偶未再婚的,夫妻關係從撤銷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復。但是,如果配偶已再婚的,應保護現行婚姻關係; 如果配偶再婚後又離婚或再婚後配偶他方死亡的,不能自行恢復婚姻關係。
2.被宣告死亡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間,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養的,撤銷死亡宣告後,僅以未經本人同意而主 張收養關係無效的,一般不應准許,但收養人和被收養人同意的除外。
3. 撤銷死亡宣告後,本人可請求返還財產,但原物已經由第三人合法取得的,第三人可不予退還。因繼承 法而取得財產的自然人或組織,應當返還原物;原物不存在的,給予適當補償。
4. 利害關係人隱瞞真實情況致使他人被宣告死亡而取得財產的,除應返還原物和孳息以外,還應對給他人 造成的損失予以賠償。
6樓:匿名使用者
年限不同,一個兩年,一個是四年
民法通則
第二十條 公民下落不明滿二年的,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他為失蹤人。
戰爭期間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時間從戰爭結束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一條 失蹤人的財產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代管。代管有爭議的,沒有以上規定的人或者以上規定的人無能力代管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
失蹤人所欠稅款、債務和應付的其他費用,由代管人從失蹤人的財產中支付。
第二十二條 被宣告失蹤的人重新出現或者確知他的下落,經本人或者利害關係人申請,人民法院應當撤銷對他的失蹤宣告。
第二十三條 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他死亡:
(一)下落不明滿四年的;
(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從事故發生之日起滿二年的。
戰爭期間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時間從戰爭結束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四條 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現或者確知他沒有死亡,經本人或者利害關係人申請,人民法院應當撤銷對他的死亡宣告。
有民事行為能力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間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7樓:匿名使用者
你好,前者不一定就死亡了,而宣告死亡是在法律的層面消除了這個人的資訊,法律承認死亡的事實,具有法律效力,宣告死亡後這個人的身份資訊也就消除了
8樓:檔案造假都是傷
失蹤代表還有生存的希望,宣告死亡就是說明沒有生命了
宣告失蹤與宣告死亡的法律效果的區別
9樓:匿名使用者
宣告失蹤與宣告死亡的法律效果的區別如下:
1、財產方面
宣告失蹤:法院指定財產代管人,財產代管人有順序性,而且財產代管人具有訴訟主體資格。
宣告死亡:終止被宣告死亡的自然人民事權利能力,財產依法繼承。
2、婚姻方面:
宣告失蹤:配偶還是自己的,若配偶提起訴訟要求離婚的,法院應判決准予離婚(婚姻法第32條)。
宣告死亡:婚姻關係歸於消滅,其子女可被他人依法收養。被宣告死亡的人與配偶的婚姻關係,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滅。
死亡宣告被人民法院撤銷,如果其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關係從撤銷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復;如果其配偶再婚後又離婚或者再婚後配偶又死亡的,則不得認定夫妻關係自行恢復。
擴充套件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編-第十五章-第三節宣告失蹤、宣告死亡案件
第一百八十三條公民下落不明滿二年,利害關係人申請宣告其失蹤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層人民法院提出。
申請書應當寫明失蹤的事實、時間和請求,並附有公安機關或者其他有關機關關於該公民下落不明的書面證明。
第一百八十四條公民下落不明滿四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滿二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經有關機關證明該公民不可能生存,利害關係人申請宣告其死亡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層人民法院提出。
申請書應當寫明下落不明的事實、時間和請求,並附有公安機關或者其他有關機關關於該公民下落不明的書面證明。
第一百八十五條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蹤、宣告死亡案件後,應當發出尋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蹤的公告期間為三個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間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經有關機關證明該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間為三個月。
公告期間屆滿,人民法院應當根據被宣告失蹤、宣告死亡的事實是否得到確認,作出宣告失蹤、宣告死亡的判決或者駁回申請的判決。
第一百八十六條被宣告失蹤、宣告死亡的公民重新出現,經本人或者利害關係人申請,人民法院應當作出新判決,撤銷原判決。
宣告失蹤與宣告死亡的辨別,宣告失蹤和宣告死亡的區別
宣告失蹤,是指法院根據利害關係人的神情,依法宣告下落不明滿一定期限的自然人為失蹤人,以確定其財產關係的一種制度。宣告死亡,又稱推定死亡,是指自然人失蹤達到一定期限後,由利害關係人申請,法院宣告該自然人死亡,以便結束以其生前住所地為中心的民事法律關係的制度。二者的區別 首先,二者設立宗旨不同。宣告失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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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在被宣告法律死亡之後,其財產應如何處理
自然人被宣告死亡發生類似於自然死亡的法律後果,即同自然死亡一樣宣告死亡人的民事主體資格喪失,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終止,其所參加的民事法律關係消滅,婚姻關係自然解除 財產作為遺產開始繼承。但宣告死亡又不同於自然死亡,它只是對失蹤自然人的一種推定。有可能在事實上該自然人還在某地生存,還可能仍在實施民事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