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案前已知的幫助行為是否構成共犯

2025-02-22 15:15:07 字數 3578 閱讀 1510

1樓:濤聲海韻

作案前已知的幫助行為是否構成共犯,要根據幫助行為是否是以下行為,如果是,那麼就構成共犯:

一是各共同犯罪人所實施的行為都必須是犯罪行為,必須具有共同的犯罪行為,即各共同犯罪人的行為都是指向同一的目標彼此聯絡、互運橘相配合,結成乙個有機的犯罪行為整體。

二是各個共同犯罪人的行為由乙個共同的犯罪目標將他們的單個行為塵悄告聯絡在一起,形成乙個有機派明聯絡的犯罪活動整體。

三是各共同犯罪人的行為都與發生的犯罪結果有因果關係。

2樓:寬厚又清心灬喜鵲

王某和劉某商定於去一私營企業主的廠內搶劫老闆的工資款並準備了作案用的刀具和繩索等,一日晚,兩人攜帶工具到李某的住處並叫李某為其購買兩個黑色朔料袋子,李某買回後,劉某將其套在頭上同時在眼睛處剪兩個洞,這時李某已知王、劉二人將要去搶劫但未制止,當晚,王、劉二人實施搶劫後又回到李某的住處更換衣服並清點贓款贓物,王、劉二人慾給李某三百元,但李某不要,王、劉二人遂將錢取回後逃跑。分歧意見:皮蠢。

本案在訴訟過程中對李某的行為應定何罪存在不同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李某雖然是在不明真相的情況下為他人購買了搶劫用的蒙面工具,本不燃磨陪應定罪,但他後來在已經知道了王、劉二人將要實施搶劫的情況下,未對其提供的工遊正具索回並制止王、劉二人去實施搶劫,而且在他人實施搶劫後提供處所方便他人逃跑,主觀上仍有放任他人搶劫的故意;客觀方面也實施了提供了作案工具的幫助行為,對其應以搶劫共犯認定。

第二種意見認為:李某是在不明真相的情況下為他人購買了搶劫用的蒙面工具,雖然在買回後知道王、劉二人將要實施搶劫,但其客觀上無制止他人去搶劫的義務和能力,因此,對其不應認定為搶劫的共犯;但是,李某在王劉二人實施搶搶劫後,在明知他人犯罪的情況下,仍提供處所方便他人逃跑,其行為符合窩藏罪的構成要件。分析意見: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並進一步分析如下。

首先,在本案中,李某的行為為非實行犯,根據刑法理論,非實行犯要與實行犯構成共同犯罪,則其行為與實行犯的行為之間必須具有教唆組織或幫助的作用,其中教唆行為與實行行為之間要有誘發關係,組織行為與實行行為之間要有制約關係,幫助行為與實行行為之間要有協同關係,就本案而言,李某的行為顯然不具有教唆和組織的特徵,那麼李某這種幫助行為與王、劉兩人的行為之間是否具有協同關係呢?筆者認為,所謂的協同是指兩者之間的關係具有一種默契的配合,即雙方之間都明白自己所為的行為是為了什麼,並且目標一致,故意共同。因此,李某在不明真相的情況下為他人購買了搶劫用的蒙面工具的行為顯然不具有這種協同的特徵,對其不應認定為搶劫的共犯。

其次,李某的行為構成窩藏罪。我國刑法第三百一十條規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為其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幫助其逃避的,是窩藏罪。本案中,李某在事前已經知道王、劉二人要去實施搶劫的情況下,在他們搶劫得呈後,仍為其提供處所更換衣服並清點贓款贓物方便其逃跑,符合該罪的構成要件。

事後的幫助行為不構成共同犯罪 這句話 正確還是錯誤。

3樓:網友

事後的幫助行為不構成共同犯罪 這句話是 正確 的。事前幫助屬於共同犯罪,事後幫助不構成共同犯罪,常見的事後幫助一般屬於:(1)窩藏、包庇行為;(2)窩藏、轉移、收購、銷售贓物的行為;(3)幫助隱匿、毀滅、偽造證據的行為。

比如a殺了人,b事先不知道,事後知道了幫助a買了車票逃走,並幫a清理現場,毀滅物證。那麼a屬於故意殺人,b就不能以故意殺人處理,他和a在殺人案裡不屬於共同犯罪,b需要另案處理,

4樓:蘇源刑事辯護

共同犯罪,應當有共同的犯意和共同的行為,事後的幫助行為不能構成共同犯罪。

是否構成共犯

5樓:壯志雄心

共犯是共同故意犯罪的意思,在刑法中並沒有購買毒品罪這個說法,對甲而言只能按其持有後的目的而定,如果量大,可以按非法持有毒品罪論處,如果量小則作為一般違法行為處理。如果甲買來毒品為吸食或者販賣,則構成吸毒這一違法行為和販賣毒品的犯罪行為。

按照樓主的意思,應該是問丙和乙是否構成販賣毒品罪的共犯。首先要看丙是否明知乙販賣毒品,段落中「甲向乙購買毒品一包,卻要丙給乙打**並幫助其送來」,表明甲告訴丙,甲需要毒品,而乙能夠給其販賣,由此推斷丙應該是明知乙是販毒的,但是丙的行為只是給乙打了**,說甲有事讓你找他。乙反讓丙告知甲打**給乙,丙停止了後面的幫助行為,丙沒有共同販毒的犯意,也沒有實施幫助行為,因此丙不構成販毒罪的共犯。

6樓:李保忠

共同犯罪分為一般共犯和特殊共犯即犯罪集團兩種。一般共犯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而三人以上為共同實施犯罪而組成的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是犯罪集團。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對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在此之外的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加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共同犯罪人主要分為主犯、從犯、脅從犯。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條 【共同犯罪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過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論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按照他們所犯的罪分別處罰。

幫助,教唆行為中,能獨立構成犯罪,不按共犯處理的有哪些

7樓:

給您提供乙個:教唆不滿14週歲的人和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屬於間接正犯,以被教唆的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所犯罪行定罪處罰,而被教唆者因無刑事責任能力而不構成犯罪,是教唆犯的工具。

幫助犯罪和共同犯罪要怎麼區分?

8樓:零點進行時

所謂幫助犯是相對於實行犯而言的。是指沒有直接參加犯罪的實行,但為實行犯的犯罪創造便利條件的犯罪分子。在共同犯罪中起輔助作用,一般是指為實施共同犯罪提供方便,創造有利條件、排除障礙等,例如,提供犯罪工具,窺探被害人行蹤,指點犯罪地點和路線,提出犯罪時間和方法的建議,事前應允幫助窩藏其他共同犯罪人以及窩贓、銷贓等。

二人以上共同故意實施犯罪行為的即構成共同犯罪(除交通肇事罪外此句話不存在漏洞)。具體來說共同犯罪內容比較複雜簡單說就是二人以上既有共同故意又有共同行為。

一般來講,區分二者可以從有無事前通謀著手,但現實多趨向於將幫助犯罪歸入到共同犯罪中去。

我自己也給搞糊塗了。

9樓:李韋均

幫助犯罪是共同犯罪的一種。

10樓:您只有在註冊並

幫助只是提供條件,並沒有犯罪吧!

而,共同是與其一塊犯罪!應該是吧!

是否構成共同犯罪

11樓:律圖網

實行過限行為不屬於共同犯罪,所謂實行過限,即超出共同故意範圍之外的犯罪行為,這部分過限不屬於共犯範疇。先後犯不構成共同犯罪,是指兩個以上的人在同一或者極為接近的時間,對同一犯罪物件先後實施同種犯罪。

12樓:浦東刑事

刑事案件一般要看材料研究,僅憑你的敘述還不太好說。

13樓:山谷匹夫

不太好弄,首先他妻子應該是知情的。

這有作案動機,和前提。

如果是不知情,而後發現又勸導,並且還款,可以自己收集一些有利證據,如入賬時的交割單和時間。

出金還款時的時間和交割單。

身份證被替用,現在新的法律不追求責任,但是她有簽字就麻煩在這了。

這個案子我認為請個好的律師問題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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