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針對停車費竟然自私漲價,是否合法呢?

2025-02-15 02:20:15 字數 5729 閱讀 9141

1樓:高俊**

最近有一位熱心網友提出了乙個關於物業停車費的問題,最初的收費為每個月150元。物業方在沒有與該業主商量溝通的前提下,自行發出了乙個變更停車費**的通知,通知內容從最初的150元漲到了350元。

我相信每個人如果遇到這樣的問題都會有些丈二的和尚——摸不著頭腦!想著維權,又不知從何下手。我在這裡與大家簡單地進行一下相關的說明。

其實這個費用不是針對於個人,物業發出的通知針對的是全體業主。而如果是自建房的本身帶有的停車位,要麼就是開放商手裡的,要麼就是自己租賃的。但如果是從150元到300元的增長,就更有可能是小區裡面利用公共空間

物權法》第74條規定:在小區建築區劃內的停車位、停車庫如果沒有計入開發建設成本銷售面積,屬於開發商所有,其使用方式應當由開發商與業主在《商品房買賣合同》中進行約定。佔用業主共有的小區道路、綠地以及小區其他公共場所、場地用於停放車輛的車位屬於小區全體業主共有。

當然因為市場是在發展的,所以**如果不**到不能讓老百姓接受那也是可以,但如果小區裡已經成立業主委員會的話,則必須要經過業委會的允許才可以,意即看此漲價行為是否經過授權。如沒有業主委員會的話,這次的漲價可以找居委會去諮詢情況。因為車位的歸屬權問題並不是一兩句話就能說清楚的。

有一種情況是開放商沒賣出去,他們採取租賃制。還有就是在沒有開發商的統轄下,物業自行框出車位,這種情況業主必須要得到收成。

2樓:白珍全全全

不合法,因為物業不能夠坐地起價,也不能夠亂收停車費。居民可以到相關部門進行舉報。

3樓:御用百科小火

肯定是不合法的,定價必須要由全體業主同意才行,不能私自漲價。

4樓:王祿

不合法的。這些**都應該是有乙個統一的標準的,他們這樣的做法是非常不合理的。

物業強行漲價停車費違法嗎

5樓:肖紅

一、物業強行漲價停車費違法嗎。

1、物業強行漲價停車費違法。物業管理企業強行對停車費進行漲價的行為屬於違法。物業漲停車費需要提供**的相關檔案,標註下漲價標準及相關解,或掘鋒者召開業主大會,按照物業服務等級標準結合小區物業服務的實際情況在徵得業主同意後漲價。

2、法律依據:《物業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提供相應的服務。

物業服務企業未能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導致業主人身、財產安全受到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

物業服務企業承接物業時,應當與業主委員會辦理物業驗收手續。

業主委員會應當向物業服務企業移交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條。

建築區劃內的道路,屬於業主共有,但是屬於城鎮公共道路哪拆的除外。建築區劃內的綠地,屬於業主共有,但是屬於城鎮公共綠地或者明示屬於個人的除外。建築區劃內的其他公共場所、公用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屬於業主共有。

二、交警扣車要給停車費嗎。

交警扣車是不需要交停車費的,由公安機關承擔。對查封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行政機關可以委託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損毀或者擅自轉李散棗移、處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損失,行政機關先行賠付後,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依據相關法律規定,對查封、扣押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行政機關應當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損毀;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對查封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行政機關可以委託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損毀或者擅自轉移、處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損失,行政機關先行賠付後,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因查封、扣押發生的保管費用由行政機關承擔。車輛保管費用,也就是停車費應當由交警部門承擔。

物業收停車費合不合法

6樓:王民商事普法

小區物業收取停車費合法。《物權法》雖未明確規定物業可收取停車費用,但目前大多物業是受開發商或業委會、業主委託,或事實上存在管理、服務關係,因此物業對業主停車進行收費是合法的。

實際上,物業收取的停車費用應該是管理費、服務費的延伸,是履行合同的行為,收取的費用為全體業主共享。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物業收費是受託關係,對於共有場地停車物業收取的費用所有權歸全體業主所有,物業可依據委託而從中獲得必凳遲要的勞務費用和服務費用,結餘部分應該用於小區公共設施、裝置維護、增補和保潔、綠化等公益專案,同時應定期公開費用開支並接受監督。

物業管理包含的內容有:

1.物業共用部位的維修、養護和管理;

2.物業共用設施裝置的執行、維修、養護和管理;

3.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巡視、檢查;

4.物業棗鬥李管理區域內裝飾裝修管理;

5.供水、供電、供氣、電信等單位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對相關管線、設施維修養護時進行必要的協調和管理銷缺。

停車費**、小區私家車堵車庫引發爭議,物業隨意**停車費合理嗎?

7樓:職場導師小貝

我們生活水平提高了,每家都有交通工具,那就是私家車,一家一輛車成了生活必需品,出門沒有車不行。可是停車位成為我們每個人一大難題,我們買車後,就要考慮車位問題,停車收費是常事。

乙個小區出現了這樣情況,物業**停車費。導致業主不滿,好多私家車堵在了車庫。面對這個問題,我認為物業沒有理由**物業費。

原因很簡單,那就是停車費已經非常高,如果**下去,就是亂收費。

我們都知道小區那些停車位,都算在我們業主公攤面積,我們平時停車,交給管理費可以理解。好多停車位都是業主花錢買來,算是私家車位。在再漲停車費,就是不負責任。

變相收業主錢,一點都不合理。我們好多物業,收錢,不辦事。讓我們都不滿意,每個月我們要交好多物業費。

在漲車位費,更不合理。如果是外來車,漲停車費可以理解,如果是業主,這就是亂收費。<>

面對這種亂收費現象,我們業主一定要維權。找相關部門給我們解決這個問題。不過我們也不要盲目,就像這小下去業主,堵在車庫,這種行為不正確。

我們現在物業理論,如果物業給理由不合理,解決不了問題,我們要通過法律手段來解決這個問題。千萬不要盲目來解決這個問題。<>

我認為物業**車位費不合理,這種行為違背了我們業主合理性。讓我們業主停車多出錢,一點不親民。作為物業,要為業主服務,我們業主交了那麼多錢。

就不能再漲價,漲價問題太嚴重。物業就是服務於我們每個人,停車費不應該漲,我認為應該免費停車最好,交點管理費可以理解,太多車位飛就是敲詐。

8樓:網友

如果物業費降停車費漲就合理。

9樓:王祿

是不合理的。這些收費也是有一定的標準的,如果他們隨意收費的話,還是違反一些規條的。

10樓:辛格

不合理,而且物業隨意**費用,很有可能是為了掙錢而不顧及業主們的想法。

11樓:行樂

這樣是非常不合理的。畢竟這已經是先前說好了的事情,他們這樣隨意**是對其他住戶的不負責任。

12樓:辰楠侃

並不是非常的合理。物業這樣做真的是不得人心的,而且還違反了法律。真的是太過分了。

13樓:左然學姐

我覺得不合理,不能物業讓漲就漲吧,物業的管理的成本和工作數量並沒增長,為什麼要漲價。

14樓:一哥八卦娛樂

物業隨意**停車費當然不合理,因為物業對於停車費**的定義是需要根據有關法律依據來衡量的,而不是物業能夠隨意定奪的。

15樓:數位技術小輝

不合理。因為停車場是所有業主共同擁有的,漲價需要徵得業主的同意,不能隨意**停車費。

16樓:樂樂在此呢

不合理,因為這樣會引起很多業主的憤怒的心理,收費是要有合理標準的,所以不可以出現亂象的情況。

17樓:路邊的風兒

當然是不合理的,物業並沒有這樣大的權利,不能想收多少就收多少,對於物業專業能力非常的懷疑。

18樓:天悅

當然不合理了,物業作為服務部門,隨意去**停車費,這完全是不尊重業主,他們應該給出乙個說法。

19樓:王志剛剛剛

收費不合理,而且這樣的收費沒有任何的意義。應該調整自己的收費標準,給大家帶來乙個合理的收費。

20樓:無能為力大蒜

不合理,這樣的規定很明顯就是在壓榨車主,高收費的事情可以說非常常見了,非常的不合理,會侵犯車主的利益。

21樓:白珍全全全

這樣的狀況非常不合理,因為作為物業應該更加公開透明的去做事情,而不應該隨意根據自己的喜好**停車費。

22樓:史蒂芬斯

一點兒都不合理,根本就沒有考慮到消費者的意願,而且嚴重影響了別人的生活。

23樓:乙個

物業隨意**,停車費並不合理,因為停車的費用其實也是相關單位進行統一標準的,不能夠自己私自**。

24樓:青楓侃

不合理。這樣的行為非常惡劣,而且也使得很多業主們的合法權益遭到了破壞,對業主來說非常的不公平。

物業收停車費合不合法

25樓:上海萬通汽車學校

不合法或高額收取停車費的,經協商不賠償損失的,業主可向當地物業管理部門、物價局或房管局反映,也可以撥打12345市民**或12315消費者投訴**。最好通過業主委員代表與物業協商小區停車費標準,約定到合同中,避免出現亂收費的情況,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第54條規定,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裝置進行經營的,應當在徵得相關業主、業主大會、物業管理企業的同意後,按照規定辦理有關手續。

根據《物權法》第73條規定,小區內的道路、綠地、公用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屬於業主共有。第74條規定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它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因這部分車位物業是無權收取停車費的。

小區停車位收費是否合法還需要看車位性質,如果開發商擁有該車位產權,可委託物業收取管理費,地下停車位費用包括裝置執行、維護、照明、保潔、通風、排水和維護秩序等。而公攤車位屬業主共有,物業無權收取停車費,業主大會委託物業管理的,需收取一定的管理費。

物業收停車費合不合法

26樓:劉偉長

物業收停車費合法。雖未明確規定物業可收取停車費用,但目前大多物業是受開發商或業委會、業主委託,或事實上存在管理、服務關係,因此物業對業主停車進行收費是合法的。物業收取的停車費用應該是管理費、服務費的延伸,是履行合同的行為,收取的費用為全體業主共享。

小區內一些業主並沒有車輛,因此佔用共有場地停車的業主需要為場地佔用和增加的物業服務量交納一定費用,否則對沒有在共有車位停車的業主來說不公平。

以下幾種情況是公攤車位,屬業主共有,物業無權收取停車費:

1)開發商在計算公攤面積時已把地落車庫建築面積計算在內的車位;

2)把建造地落車庫的成本核算在住宅開發成本內的弊基車位;

3)根據國家法律或當地**規定應無償交付給業主使用的,小區在規劃時已經明滑卜返確車庫作為公共配套設施的功能,將建車庫作為開發商的法定義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條。

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

佔用業主共有信飢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

物業亂收停車費該怎麼處理,怎樣投訴亂收停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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