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工傷還是人身侵權? 100

2025-02-10 17:50:10 字數 2389 閱讀 9604

是工傷還是人身侵權?

1樓:東澤

當然是工傷了,按勞動法的規定走就可以了。你想得太多了。

2樓:匿名使用者

沒簽勞動合同發生工傷,無法申請工傷認定,可以先申請勞動仲裁確認與用人單位之間存在勞動關係。由於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形成了事實勞動關係,同樣受到我國勞動法律法規的保護。經過勞動仲裁確認存在勞動關係後,再申請工傷認定。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八條 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傷認定申請表;

二)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包括事實勞動關係)的證明材料;

三)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二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3樓:我的幸福就是陪伴著你

自己違章規操作把手指切掉的?找誰人身侵權?是老闆抓住你的手放入機器裡面的?

工傷屬侵權責任嗎

4樓:陳楠

法律分析:屬侵權責任。侵權行為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等侵權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數雀。

第一百二十條 民事權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百八十三條 因保護他人民事權益使自己受到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受益人可以給予適當補償洞畢配。沒有侵權人、侵權人逃逸或者無力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請求補償納指的,受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條 侵權行為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等侵權責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條 二人以上共同實施侵權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工傷屬於侵權責任

5樓:孫旭權

工傷可能屬侵權責任,如果工巨集衝傷是因為第三人引起的,比如因交通事故引起的工傷或者其他第三人引起的工傷,帶清那麼屬於侵權行為。如果是因為蠢絕前工作本身的原因,則不屬於侵權行為。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條。

行為人造成他人民事權益損害,不論行為人有無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依照其規定。

工傷中侵權人應當怎樣賠償

6樓:王長玉

一、對第三人侵權引攜陵敬起的工傷事故,應屬於工傷保險和侵權行為的雙重性質。

1、工傷保險是一種社會保障責任,目的在於補償受害人的損失,而侵權行為責任是一種個人責任,目的在於賠償受害人的損失,目前,我國的工傷保險待遇的標準不是很高,而且各地區差距很大,工傷保險責任未必能完全填補受害人的損失。

2、工傷保險一般不包括精神損害賠償,而侵權行為責任在符合法定條件時受害人可以向侵權人主張精神損害賠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彌補自己的經濟損失。

3、工傷保險責任是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在認定工傷後,對受害職工所負的提供工傷保險待遇的責任,由於是專業的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承擔,其快捷迅速、程式簡單、成本低廉有利於受害人及時獲取補償。而侵權行為責任,雖然賠償範圍更廣泛一些,但其程式複雜,成本比工傷保險責任高得多,風險也相對比較大。總而言汪圓之,在工傷事故與第三人侵權發生競合時,工傷保險與侵權行為責任各有利弊,無法辯慎互相取代,只有將兩者結合才能最佳地維護受害職工的合法權益。

因此應當將工傷事故認定為具有工傷保險與侵權行為雙重性質。

年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明確了勞動者的工傷是由於第三人侵權造成的,勞動者既可以獲得工傷保險待遇又可以同時向侵權人要求民事損害賠償。

年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6條進一步明確,勞動者因為工傷、職業病,請求用人單位依法承擔給予工傷保險待遇的爭議,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後,當事人依法起訴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也就是說,不論是什麼原因造成的工傷,勞動者(包括死亡職工的近親屬)都可以依法享受工傷待遇。最高院作出這樣的規定,實際是採取了兼得模式,即勞動者因工傷事故可以同時獲得工傷保險給付和第三人侵權賠償的雙重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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