滿十年以上,簽訂了無固定勞動合同,員工主動辭職有補償嗎?

2025-02-09 17:45:15 字數 4834 閱讀 2848

1樓:破曉四次元

身處職場,大家都對勞動法有個基本的瞭解,但仍然會存在很多誤區。例如關於離職補償的,很多人都誤以為,在公司工作久了,沒有功勞也有苦勞,最後無論是什麼原因離職,公司都應當給補償。但事實卻不是這樣的。

公司也不傻,所以補償分為兩種情況,違法終止勞動關係賠償金和經濟補償金。這兩種有什麼區別呢。前者是在用人單位違法終止勞動關係的情形下才適用,標準為根據實際工作年限,一年賠償兩個月工資;後者是勞動關係自然終止的情形下適用,從08年開始計算,一年給予乙個月工資的補償。

但是以自身原因主動辭職的情況下,是沒有任何補償的,這是最容易產生誤解的地方。很多公司為了逼迫勞動者自己辭職,使出各種手段,接受員工一時衝動就主動辭職,結果是一分錢都不能拿到。

簽訂了無固定期勞動合同,只意味著以後不用再續簽勞動合同,只是在公司需要裁員時,有優先保留簽訂了無固定期勞動合同的員工的優先權,其它是一無所用,即使簽訂了無固定期合同,員工主動辭職也是沒有經濟補償的,也不能領取失業保險金。

現實生活中,很多人都會誤以為的將無固定勞動合同當作自己的免死金牌,實際上這是乙個很大的誤區。所謂的無固定勞動合同指的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日期的勞動合同。這裡的無確定終止日期是指只要我們為觸犯相關勞動法或者雙方彼此約定的事項,簽訂勞動合同的主體就有繼續履行合同的權利和義務。

但是如果勞動者方提出離職,實際上是一種自願行為。既然是自願的行為,就代表著公司在某種程度上並不存在違法的行為,我們也無權要求公司給予相關的賠償。

2樓:那麼反

有補償。因為員工簽了無固定勞動合同,員工辛苦為公司賣命,沒有功勞也有苦勞。

3樓:小雪小往

好像是沒有的,具體的可以去諮詢下律師,但是據我所知,這種無固定勞動合同只是企業不能主動辭退你,但是你主動辭職的話我覺得是沒有補償。

4樓:帳號已登出

我覺得如果員工主動辭職的話,它是沒有補償的,因為這是他自己的選擇,如果自己做了選擇,就要為自己的選擇負責。

5樓:愛唱的英侃

如果是主動離職的話,沒有補償的,畢竟這樣的合同是不受勞動法保護的,而且他還是主動離職。

6樓:天悅

是沒有補償的,因為是員工自己的原因,並不是公司的原因,所以離職是沒有補償金的。

7樓:數位技術小輝

沒有。因為只有被公司辭退才有補償,自己主動辭職是沒有補償的。

8樓:珈藍新楣

我覺得說有補償可以,但沒有補償也可以,總之這就是從角度理解的問題與中國國情去看問題。

9樓:王祿

有的。因為在一些法律裡面還是有一些補償的條款的,完全可以依據一些法律去要求補償的。

10樓:王志剛剛剛

應該有補償,如果沒有補償的話,可以和自己的單位提出這樣的要求也應該會給自己補償。

11樓:蘭浩氣

三年可以補償多少。

工作滿10年單位不給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12樓:餘洋

法律分析:不合法,違揹我國法規。符合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可以書面向用人單位提出要求籤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不予簽訂的,可以要求單位支付二倍工資,同時可以向勞動監察部門舉報,或直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用人單位與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塌搜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團櫻歷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頌慶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滿十年以上,簽訂了無固定勞動合同,員工主動辭職有補償嗎?有什麼賠償?

13樓:二狗美食日常

滿十年以上,簽訂了無固定勞動合同,員工主動辭職有補償嗎?有什麼賠償?現實中,許多勞動者認為企業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後不能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並將無備物桐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視為「護身符」,這是非常錯誤的想法。

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員工不是特殊員工,更不用說特權員工了。除用人單螞源位不能以勞動合同到期為由終止勞動合同外,其仍可以行使與處理定期勞動合同的員工相同的管理模式和許可權。

1、在同一單位工作滿10年並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職工自願離職,不屬於企業依法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情形。可以說,員工離職時,用人單位是否應當支付經濟補償,取決於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的具體情況,與勞動合同是否固定沒有必然聯絡。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2、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終止時間不明確的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只有開始時間,沒有明確的終止時間。

只要不存在法律法規規定可以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情況,勞動合同可以長期履行。

3、員工自願辭職,用人單位無支付經濟補償的法律責任和義務。他/她只需配合員工完成工作交接,及時簽發勞動合同終止證明,辦理社會保險和人事檔案仿坦移交手續,並約定按時結算工資和支付的期限。相反,僱員還需要提前30天書面通知僱主;如果僱員因僱主違反相關法律法規而及時終止勞動合同,僱主必須支付經濟補償,僱員無需履行提前通知義務,並享有更多自由。

14樓:金牛愛仕達

如果是缺逗塌員工自己主動辭職的話,是沒有補償的;如果指橡是用人單位的過錯,需要支付伏圓經濟補償金,等按照滿一年支付乙個月的工資。

15樓:放手的田園

一般來說對於這樣的情況槐殲是沒有一定鉛擾衝補償的;因為根據相關李叢的法律規定,對於員工主動辭職的話,它是不屬於相關法律規定的補償經濟的情況。

16樓:小徐說民生

員工主動辭職是有補償的,會根據員工工作的時間,還有就是相關的規定來進行補償。

固定勞動合同期間,工作也滿十年,可以要求籤無固定期合同嗎

17樓:

摘要。親親<>

很高興為您解答。固定勞動合同期間工作也滿十年是可以要求籤無固定期合同的,依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者在同一單位連續工作10年以上的,用人單位應該要與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固定勞動合同期間,工作也滿十年,可以要求籤無固定期合同嗎。

親親<>

很高興為您解答。固定卜橘帶勞動合同期間工作也滿十年是可以要求籤型蘆無固定期合同的,依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者在同一單位連續工作10年以上的,伍散用人單位應該要與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有下中亂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答液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三)連續訂立二次固賣舉檔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親,您可以描述一下具體情況。<>

做滿十年後簽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公司要求解除是怎樣賠償的??

18樓:趙軍

做滿十年後簽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公司要求解除是怎樣賠償的??做滿十年後簽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公司要求解除是怎樣賠償的?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是能解除的。

所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中沒有明確約定終止日期,即終止時間不固定的勞動合同。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後,只要不出現法律、法規規定的或者當事人雙方約定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除期限外的其他條件),這種勞動合同便可以一直存續下去。但是,只要出現了法律、法規規定的或者當事人雙方約定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一方當事人便可以行使解除權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或者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法》第25條第(三)項規定,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這一規定不僅適用於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也適用於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作為勞動合同的一種形式,只是在期限確定上與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有所區別,不是對違法者的無原則保護。

依照以下原則處理:1、在勞動合同期內(如果勞動者沒有過錯)公司單方面解除合同,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公司應支付2倍經濟補償金數額的賠償金。2、如果公司解除勞動合同沒有提前30天通知勞動者,應再支付1個月工資的代通知金。

3、勞動合同法第87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47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4、經濟補償金的計算是半年內按照半個月計算,滿半年按照1個月計算。

勞動部《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的相關規定第五條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乙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準發給經濟補償金。第八條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乙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這樣解釋大家理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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