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員工,發生意外是否屬工傷?

2025-01-31 18:00:14 字數 4890 閱讀 4051

1樓:網友

我只是乙個小職員,乾的人事勞資方面的工作。談一下我的看法,希望對你有幫助。:

1.你這種情況是一般意義上的工傷,單位應該對員工負責,為其承擔相應的醫藥費,為其發放傷殘津貼。

2.不屬於工傷保險範圍的工傷。如果單位沒有為其登記工傷保險費,並持續繳費,發生工傷事故後,就不能到當地勞動部門申請工傷認定。

如果不能被勞動部門認定為工傷,他就享受不到國家的工傷醫療保險**和傷殘津貼等待遇。

3.一般來說,企業應為員工交納工傷保險費,這是社會義務也是對員工的生命安全負責。這種繳費應該是法律規定的,具有強制性。

4.雖然未簽定勞動合同,但存在事實上的勞動合同關係,這種情況應該認定為存在勞動合同關係。我工作中也出現過類似問題,曾諮詢過我縣勞動局,他們解釋道:

雖無勞動合同,但存在事實上的勞動合同關係。

5.照我的經驗,工傷事故,一般都存在操作失誤。因為正規操作,一般是不會出現事故的,除非操作方法流程本身有錯,操作流程經過千百次檢驗,基本上是不會出錯的了。

所以發生工傷事故,多半是操作失誤。如果發生事故,老闆就怪是操作失誤,未免太不盡人情,試想操作不失誤,會發生事故嗎?老闆應該愛惜自己的員工,大度一點,不要像後媽一樣,看見孩子跌倒了就狠狠地打,還是要多些關懷和呵護。

6.在我們當地,工傷政策是這樣的:

被勞動局認定為工傷,傷殘等級為六級,還能工作的,**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公式為基數乘以14個月,2010年最低工傷基數為1548),所以2010年裡受傷,可到當地工傷醫保中心領取一次性傷殘補助金1548*14個月=21672元,至少都有21672元;

被勞動局認定為工傷,傷殘等級為六級,已經不能正常工作的,按月享受基本工資的70%,由單位支付;

職工本人提出終止或解除勞動關係時,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至少有1548*10個月)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至少有每月傷殘津貼*12個月*5至15年).

7.支援你捍衛自己的權利,要有信心。我們這邊出現勞動糾紛,調解時在法律允許的情況下,對於處於弱勢的工人,往往會幫助他們爭取合法權益。

我工作中耳濡目染,認為**工作人員,還有法院工作人員等,絕大部分還是很好的。見利忘義雖然還是存在,但畢竟是少數。所以如果要打官司,你一定要有信心。

2樓:貴陽傑上海主任

你好,就你描述的問題,律師答覆如下:

首先,申請工傷鑑定,確認傷殘等級後是確認賠償的基礎。參照《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八條。

第二,主要理賠範圍包括享受工傷醫療待遇,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住院伙食補助費,輔助器具,醫療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生活護理費等。

第三,參照《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具體規定進行賠償。

第四,如果協商不成,帶好相關資料到勞動監察部門投訴,或者直接到單位所在地的勞動仲裁委提出勞動仲裁。祝福!

3樓:網友

如你爸未退休,該事故屬於工傷;傷者有過失,也應認定工傷;只要能夠認定工傷,必勝;各地賠償標準不一,不知屬於何地?一般10萬元左右,律師費協商收費,一般按標的3%-10%收費。

4樓:網友

工傷的認定採取的是無過錯原則,不論勞動者是否有過錯,是否違反操作規則,只要是勞動者在工作場所在工作時間內因為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都應當認定為工傷,自然也應當享受工傷待遇。具體情況建議諮詢當地律師。

臨時工工作中受傷算工傷嗎

5樓:韓東昇

法律分析:臨時工受傷符合以下情形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臨時工在工作時出意外有沒有工傷賠償?

6樓:百保君官方

臨時工現在存在很多行業,無論國企和私企都存在,一般的臨時工都在勞務派遣公司,他們招勞務派遣工時,會尺耐給買最基本的工傷保險,別的可以不給買,這是最基本的,出了問題,起碼陵派春有個保障,要不勞務派遣公司也跟著受連累,但是,如果不是正規的勞務派遣公司,黑勞務,那就完了,出了問題,很難打贏,即使贏了,賠錢也很少。

正規的公司,一定不會冒著這麼大的風險,不給員工繳納工傷保險。

各位,做一項工作時,一定要注意,看看這個工作存在的危險性,及時識別危險源,防微杜漸!

每個人應該給自己買份保險,作為自羨譁己的保障,尤其上有老下有小的年紀,出了問題這是個保障,起碼不是感覺天塌下來!

祝願大家平平安安上班,安安全全回家!

臨時僱傭的工人出了意外是工傷嗎

7樓:法律諮詢

臨時僱傭關係中一般不存在工傷。如果存在勞動關係,而勞動者符合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等情形的,才能認定為工傷,而僱員受傷的,一般只能依法主張人身損害賠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茄咐渣顫悄》第五條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願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願調解、調解不簡老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臨時工意外受傷誰負責?

8樓:史光宇

法律分析:1、用人單位非法使用臨時工期間,造成臨時工工傷的,應由用人單位承擔臨時工的工傷待遇。勞動行政部門對該用人單位應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包工負責人非法使用臨時工發生工傷事故的,應承擔臨時工的工傷待遇;包工負責人確實無力承擔的,寬敬攔由發包方承擔。

2、建設工程慎胡由若干企業承包或者企業實行內、外部經營承包時,則工傷保險責任應由職工的勞動關係所在企業負責。

3、臨時性、季節性的生產、工作崗位,仍須使用臨時工,他們因工死亡和因工殘廢喪失勞動能力的,應當按固定工的勞動保險待遇執行。

4、在《工傷保險條件》中作出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各類企業的職工和個體工商戶的僱工,均有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即臨時工與企業的職工一樣,符合法定情形的,均應認定為工傷或視同。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一條 僱員在從事僱傭活稿族動中遭受人身損害,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僱傭關係以外的第三人造成僱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僱主承擔賠償責任。

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因安全生產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發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包或者分包業務的僱主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與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臨時工意外受傷誰負責

9樓:賈寶驊

法律分析:兩者是互補,不衝突。報銷的部分是不可以重複的,可以先進行新農合報銷,剩餘的再走僱主險的醫療部分進行報銷。

僱主責任險的基本保障範圍包括:1、被保險人僱用的人員(包括長期固定工、臨時工、季節工、徒工)在保單有效期間,在受僱過程中,在保單列明的地點、從事保單列明的被保險人的業務活動時,遭受意外而受傷、致殘、死亡或患與業務有關的職業性疾病,所致傷殘或死亡的賠償責任。

2、被保險人的有關的訴訟費用。僱主責任險的賠償限額,由僱主自行確定或僱主,根據與僱員協商的結果進行確定,然後一次性給付受害人。如果購買的限額較高,則同等傷殘等級下可以獲得的補償越高,反之亦然。

影響僱員獲得賠償金的因素不僅僅戚滑是月工資,還有僱主購買的賠償限額。僱主責任險不單隻負責賠償員工醫療費、殘疾津貼(如果達到殘疾等級的話),還包括停工留薪期間的工資。至於賠償物件方面,僱主責任險是賠給公司的,而工傷保險是賠給員工的,與工傷保險不盡相同。

一般來說僱主責任險的賠付範圍包括:死亡賠償金、傷殘賠埋睜償金、誤工費用、醫療費用。經保險公司書面同意的必要的、合理的訴訟費用,保險公司負責在保險單中規定的累計賠償限額內賠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第十二條 人身保險的投保人在保險合同訂立時,對被保險人應當具有保險利益。 財產保險的被保險人在保險事故發生時,對保險標的應當具有保高液臘險利益。 人身保險是以人的壽命和身體為保險標的的保險。

財產保險是以財產及其有關利益為保險標的的保險。 被保險人是指其財產或者人身受保險合同保障,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投保人可以為被保險人。

保險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認的利益。

第十三條 投保人提出保險要求,經保險人同意承保,保險合同成立。保險人應當及時向投保人簽發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 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應當載明當事人雙方約定的合同內容。

當事人也可以約定採用其他書面形式載明合同內容。 依法成立的保險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投保人和保險人可以對合同的效力約定附條件或者附期限。

臨時用工出現意外傷怎樣賠付

10樓:楊國平

法律分析:臨時用工發生意外傷害的賠償如下,因就醫**支出的各項費用盯老滲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含並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七條 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支出的各項凱脊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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